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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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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9页。 [37]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7页。 [38] 正如前面谈到的,马尔库塞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一个“以技术而不是以恐怖”进行统治的社会,这个社会窒息或压抑了“人的需要和人的才能的自由发展”。而且这种“社会压抑性的支配,越是合理的、生产性的、技术性的和总体性的,受支配的每个个人可用以解脱奴役和夺取自身解放的各种手段与方法,就越是不可想象的。”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5页。 [39] Max Horkheimer, kritische Theorie, eine Dokumentation, Herausgegeben Von A. Schmidt, Bd. 1, S. Fischer Verlag, 1977, S.5. 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译本序,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又参见〔德〕霍克海默:《批判理论》,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0] 〔德〕H·贡尼、R·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1] 〔德〕H·贡尼、R·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2] 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欧力同、邵水浩译,张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522-527页。 [43] 〔德〕H·贡尼、R·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50页。 [44] 〔美〕马丁·杰伊:《法兰克福学派史(1923-1950)》,单世联译,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69页。霍克海默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包括有边沁(Bentham)和曼德维尔(Mandeville)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但是,早期资产阶级时代的典型意识形态是康德式的。由于看不到个体利益与公共道德的统一,康德在幸福和义务之间设定了一条不可弥合的鸿沟。尽管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时代他给予两者以一定的重视,但义务在总体中的优先远在个体满足之上,这一倾向日益发展到后者被完全忽视的程度。 [45] 关于哈贝马斯与其导师霍克海默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学者们研究法兰克福学派两代学者在理论和方法上具有不同特点的重要切入口。哈氏在20世纪50年代“大学生与政治”(Student und Politik)的课题研究中,并不停留在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经验研究风格上,而是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分析。他不仅对政治习惯作了分类探讨,还对政治趋势和社会图景作了研究,并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政治潜能的看法。这种大胆尝试激怒了霍克海默。霍氏认为,哈贝马斯在该书导言“论政治参与概念”中的分析,已经对研究所的“同一性”(Identiael)构成了威胁。此后,俩人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哈氏满怀希望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研究所未获答辩,并另谋高就,投奔马堡(Marburg)的阿本德罗特(Wolfgauy Abendroth)教授门下。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氏自认为了解其思想体系的切入口。其中,他强调了对市民阶层的公共领域应“公私分明”;同时,有感于公私二元对抗有悖于其交往动机,于是便提倡“大公无私”,并以公共领域作为中介。联系哈氏的这篇论文,曹卫东先生对霍氏与哈氏之间的分歧有过一个有趣的说明。哈氏论文的中译本,请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关于曹卫东先生的论述,请参见曹卫东:《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载《读书》1998年第6期。 [4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47] 德文“目的理性活动”一词为“das zweckrationales Handeln”,意旨人们在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时,依据“理性”的原则和价值标准进行,而不是基于自己的情感或社会传统。 [48]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页及其注释。 [49]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50]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8-49页。 [5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3]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1页。 [54] 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中译本序,洪佩郁、蔺菁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2页。 [55] 〔英〕大卫·伯姆:《后现代科学和后现代世界》,载〔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马季方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82页。 [56] 黄平:《从现代性到“第三条道路”——现代性札记之一》,载李陀、陈燕谷(主编):《视界》第1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关于吉登斯的论述中译本,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57]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622页。 [58] 〔美〕弗雷德里克·弗雷:《宗教世界的形成与后现代科学》,载〔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马季方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版,第133页。 [59] 〔英〕C·P·斯诺:《两种文化》,纪树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3月第1版,第4-5页。 [60] 参见易继明:《政策法制化: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载《光明日报》2004年1月16日。 [61]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整理,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1版,第3-4页。 [62] 自己决定权的理念是近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在各个领域又重新提出这一课题。关于私法学领域中的自己决定权问题的讨论,请参见〔日〕吉田克己:《自己决定权与公序――婚姻家庭·成年人监护·脑死亡》,杜颖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总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30-162页。 [63]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页。 [64]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信春鹰、吴玉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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