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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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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对许多小技术、小发明,目前是保护期过长的问题。当然,这种创新制度的维持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例如,专利制度中创新文化的建立,就需要专利管理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和请求中保持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讨论中,学者和专利代理实务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较低,试图规定专利主管部门进行专利审查的期限,但终感不甚妥当,最终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所谓“及时”的原则性规范。[106]这就表明了创新的法治目标对制度运转效率的依赖。同时,对技术创新目标的追求又不能损及人们的根本权利和制度设置的目的本身。例如,如果对专利保护期限过短,使发明人无法实施其专利技术,也不可能实现其专利利益,那就影响了发明人的积极性,这样既剥夺了专利权人的根本权利,又妨碍了专利制度鼓励技术进步的基础价值。 所以说,在以技术创新为法治目标的产业技术政策中,也存在着一些条件和限制。但是,无论怎样,这一法治目标有两个基本的取向是始终不变的: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对技术的看法有三种,即知识论、生产力论和系统论。[107]但无论哪一种看法,都认为技术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也正如有的学者所告诫的:“是技术服务于人,而不是人服务于技术。”[108]并且,科学技术通过使我们的生活范围和便利不断扩大,从而带来社会变革,这是科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重要因素,也是其根本任务。[109]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克服技术理性带给我们的统治,以不使我们预期的“仆人”成为主宰我们的“主人”。[110]因为:人,也只有人,才是技术的终极关怀的对象。所以,在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中,应多一些人文关怀。 在现代社会的氛围中提出人文关怀,如前所述,我们应该警惕技术理性造成的我们“茫然不觉”的危险。弗罗姆针对这种危险有过论述: 现代社会鼓吹实现非个性化的平等思想,因为这个社会需要人――原子,这些原子相互之间没有区别,汇集起来也能毫无摩擦地顺利地发挥作用,他们都服从同一个命令,尽管如此,每个人却都相信他们是在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就像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要求产品规格化,社会的发展也要求人的规格化,并把这称为“平等”。[111] 显然,这种所谓现代社会的平等观是与启蒙时期的哲学思想背道而驰的,甚至与专制之下的臣民观念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因为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往往不被看作具有个性特征的人,与现代工业社会中人只是一种规格化的“产品”一样,他们只具有“符号”的意义。而在启蒙时代的哲学中,平等被看作是发展个性的条件。正如康德所言,人本身就应该是一个目的,而不是实现目的的工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前面论述产业技术政策在公共产品与市场逻辑之间实现的连接的时候,提出应该以西方后福利政策为基础,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实现个性化的发展。 在寻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过程中,谋求产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它们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且与国家的国力及其调配或整合能力相关。青山治城教授早就说过,“近代科学技术与产业结合是在国家进行了大量的资本投入和支援为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而使之成为可能的是民族主义的高扬和军事要求。”[112]那么,在有限的国力的矛盾下,我们是否就无能为力或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呢?舒马赫(E. F. Schumacher)关于“中间技术”的建议是富有启发意义的。“技术创新”并不是以大规模、资源密集和资本密集为特征,相反,它是在有限的资源状态下谋求适应本地条件、并以实现投入产出率最大化为目标,它特别强调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思想与大工业条件下对资源的浪费形成对比,而与可持续发展就有些暗合了。能够实现二者相通或契合的技术,就是所谓的“中间技术”。这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也跟大多数经济学家下定义方式一样,虽然没有给这种技术提供一个定性意义的定义,但还是可以让人们从他的论述中很清晰地明白这种技术的含义。 如果我们根据“每个工作场所的设备费用”来定技术水平,就可以象征性地把一个典型发展中国家的本地技术称为一英镑技术,把发达国家的技术称为一千英镑技术。这两种技术之间的差距如此之大,以致从一种技术转变到另外一种技术简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当前将一千英镑的技术渗透到本国经济中去的企图,不可避免地会以惊人的速度扼杀一英镑的技术,其摧毁传统工作场所的速度要比建立现代化工作场所的速度快得多,从而使穷人处于比以前更加绝望,更加无助的境地。如果要给最需要帮助的人以有效的帮助,那就需要有一种介乎一英镑技术和一千英镑(技术)之间的中间技术。我们也可以象征性地称它为一百英镑技术。[113] 这就是说,中间技术是一种介于传统技术与先进技术之间的技术,也是一种适用的技术。因为“现代工业体系尽管拥有它全部体现高度智力的先进技术,但却在摧毁自己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础。”[114]而这种技术则不会,相反是富于建设性的。这种建议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尤为深刻。这不仅是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保持其传统工艺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技术是发展中国家在财力、技术水平、组织能力等方面“力所能及”的。而从功能性效果来看,它既可以发挥“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又能够摆脱发达国家“发展——破坏——治理”的发展模式。事实上,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再也经不住破坏了的地球! 六、结语:密纳发的猫头鹰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 黑格尔关于“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15]的说法,对于我们把握技术的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来说,如果能够认识到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建立起以实现每个个体的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体系,那么,密纳发的猫头鹰就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了。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富强的国家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但将科技与产业真正进行联姻,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次转型:一是将科技应用于产业经济的发展;二是将产业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这两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也许在严格意义上,这两次转型真正标志只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以后。因为政治力量的短暂干预只能起一时的作用;甚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会导致其反面。不过,作为产业技术政策法治化建设,其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尽管当时的国家科技政策还缺乏对其法律价值的全面认识。 不过,法律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时候也是相互牴牾的。比如,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础的价值趋向;而以此为出发点,无论对某项专利权的获得还是转让,都是个人的一种“私的权利”,国家力量不宜介入。但是,由于现代信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技术往往不仅是单一的物的创造(或物的标准问题),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统技术中,并和其它专利技术一起形成这种系统技术的标准。随着这些技术应用与推广,这种系统的标准就成为了国际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国家就得接受这种标准化技术并为之付出高额对价,甚至还存在国家安全的危险。此时,落后国家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就处于两难的困境之中:介入私的领域会影响国家权力的纯粹性;不介入则会影响国家竞争力量的增强。目前,连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都意识到了这种危机的存在。在1999年(平成11年)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日本学者提出,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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