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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 【字体: 】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37   点击数:[]    

镌刻着永恒的法律原理的“第一法典”。

    二、理想的异邦与人的天城——自然法的人文之维

    这不能不说是已触及到了自然法理论的真正的魅力价值核心,或者说已走到了自然法 作为历史财富宝库的门前——创造和谐的田园诗般的自然王国的尝试,一种摆正一切事 物秩序的人道主义冲动。因为作为时代精神的馈赠和革命理论的载体,同所有的革命理 论一样,它总要体现出一种革命实践的冲动和热忱——为其服务,并提供理论武器和思 想旗帜。所以从此以降,我们就将转而在很大程度上关注这种古典自然法所设计自然王 国或其理论的鹄的。这才是它在文明社会思想史上占有显赫地位的缘由之所在。

    (一)人的生成定律与幸福生活的原理

    无疑,正如我们在前文所曾论证过的,人是最善于也最乐于设计自己幸福生活的。威 廉。詹姆士就此指出:“地球上一切生物中只有人能够改变其生活方式,只有人是自己 命运的设计者。”(注:转引自[美]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 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或者用一种更为合理的说法就是:“人类 ,总的说来,十分喜欢自己专心运筹规则”。(注:[英]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林本椿、王绍祥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很明显,这一命题是基于人是最高的理性存在者这一思想而提出来的,而根据这样的原理,每个人都能自觉惠顾人性中的一些最普遍原则以弹拨出人类维续所应有也必备的和弦和共鸣之音,康德称之为理性自律或善良意志。这两件事是互相关联的,因为对于理性自律的信奉最热烈的表现,莫不如以理性自律为充足理由律建构世界。所以,还是罗素最真切的表明了这一点,他说:“企图支持建立在权力上的制度是没有用的,因为一切这样的制度都含有不公平在内,而不公平一经被人认识,对支持与反抗这种制度的人来说,他们都不可能没有重大损害地永久存在下去。损害在于把‘自我’的墙加固,不是开一窗户,而是使它们成为牢狱。个人的无阻碍的生长,依赖于多与他人接触。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间,应该出于自由的合作,而不是强制的服务。……一切制度,如果要使它们不妨害个人的生长,那么一定要尽可能建立在自愿的结合上面,而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力量或掌权者的传统权威上面。”同样的道理,“社会制度对于每个人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使他自己的生长又自由又有劲:它们不能强迫他按照别人的模型而生长”。因为:“人,像树一样,为了生长,需要适合的土壤和不受压迫的足够的自由”。但这种土壤和自由不是“单凭或主要地凭着物质的环境来决定,而是凭信仰和情感,凭行动的机会和凭社会全部的生活来决定。人所属的类型愈发展、愈文明,他的生长的条件也愈繁复细致,他也更多地依赖于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状态。一个人的需要和愿望并不限于他自己的生活。如果他的头脑能作广泛的理解,他的想象力是活泼的,那么他所属的社会的成功和失败,也就是他的成功和失败:随着社会的成功和失败,他自己的生长也得到促进或受到 阻碍。”(注:[英]罗素:《社会改造原理》,张师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17-18、11-12页。)这也即人们常谓的生长原理。

    而我们不厌其烦地引述这样的生长原理或生长定律,旨在说明,人的幸福的降生和永 福世界的维续,都必须基于人性的激活和理性的苏醒,它受制于人,决定于人,而决非 是神奇的造物和上帝的安排——如中世纪帝国与教会所宣扬的那样。否则文明世界将变 得暗淡无光甚至随之消失。所以,人类必须时刻加以警视与警醒的是,人性的旗帜应当 永远高扬,这也正是文明社会赖以存续的根基和灵魂,也是表征文明社会的绝好理由和 精妙注释。

    所以,休谟曾反复申明,幸福生活的热望来自于理性的期许和信奉,幸福生活的通道 来自于理性的张扬和自律。“我们决不能把社会德性(即理性,本文作者注)看成是没有 有益倾向的,也不能把它们视为无花之果。人类的幸福、社会的秩序、家庭的和睦、朋 友的互助,永远被认为是这些德性温厚地支配人心的结果。”(注:[英]大卫。休谟: 《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而这也可见 诸于普芬道夫、洛克、康德的著作里。尤其是后者最后发展成为著名的康德哲学的一个 核心论题和主题——康德幸福伦理。在康德看来,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更确切的说是 “人是作为大地之上唯一的有理性的被创造物。”理性赋予了人抉择生活方式、指导自 己行为的能力,从而使得人生在世界上配当享有幸福;理性使得人同道德律令达到完全 和谐一致,而这就是获取幸福的前提条件或幸福的源泉。一个完全有这样道德的人,应 该具有无限的价值和享有一切的幸福。而且这种幸福是一种千年福祉,它存在于未来世 界里。罗素更是直接,他认为,使世界幸福所需要的主要的东西就是明智。(注:参见[ 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肖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175页。)总之,一个人只有在理性自律的世界里生长才会有幸福可言,并生发出一 种乡愁般的依恋和宾至如归的情绪。因为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立、自 主的,他们是以共同生存(它是幸福生活的一个源泉)的目标也即维持社会存在、追求公 正幸福生活而结合在一起的,并以这样的目标为其寄望和斯许的结果的。

    (二)理想的异邦与人的天城——自然法的人文之维

    无疑,古典自然法恰恰锻造了这样的幸福生活。因为按照自然法原理,自然法是由自 然理性指令给人类的法律。这至少意味着如下这样两个命题:第一,作为自然法的各种 原则是可以也能够通过人的理性而被发现的;第二,为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东西与人的本 性密切相关,确切地说它是与人的本性直接嫁接在一起的。与人性嫁接,无疑就有了人 性的特性,就有了人之为人的内在依据和缘由,而这,往往就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

    正如我们一贯表明的,就人的本性而论,它包括社会人性与自然人性两种对立的人性 倾向,其基本差别在于:前者昭示着人的共同保护的倾向,这是家庭和一切和平与公正 的根源;后者昭示着人的自我保护的倾向,这是贪婪和暴虐的根源,然而人们就其本性 而论却是“理性社会的”,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根据和理由,即使在霍布斯描述的状态 下的人们亦复如此。所以弗格森坚决认为:人不仅有自私自利的一面,而且更重要地还 有同情心或社会性。因而他在其著作《文明社会史论》一书中这样写道:“人们说,人 类极为重利。这一点,在所有的商业国家,无疑是千真万确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 说人类天生憎恶社会和相互间的友爱。即使在利欲熏心的地方,我们也可以找到与此相 反的事实作为实证。尽管有一种流行的观点:人类的幸福在于拥有尽可能多的财富、地 位和荣誉。同情、真挚和友善的倾向还是能使互相竞争这一切的人们保持一定程度的友 爱之心,使他们在知道获得这一切会给他人带来灾难后,放弃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 ,人是一个有爱心或社会同情心的人,即“作为个人,他自己只不过是他必须尊重的那 个整体的一部分。有了这种天性,他就有了所有美德的基础,就有了蔑视以肉体快乐为 主要享乐的基础”。(注:[英]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林本椿、王绍祥译,辽宁 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注(1),第41页。)照这样说来,在这里,如果人要成其为 人,他必须把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连结在一起,从而把人从自我的中心地位驱逐出来, 进入社会生活的人的本质之内。“太强的自我是一座牢狱,倘你想完满的享受人生,就 得从这牢狱中逃出来”。(注:参见[英]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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