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37 点击数:[] ![]() |
|||||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 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 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 理法。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 [英文摘要] This article is a humanism attempt which analyses and hackles theclassical natural law.It introduces and makes comments particularly on itsdefinitions、ideas、backgrounds including its inherent humanism spirits,andpoints out the following arguments: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coming from the reasons of people and aims at the welfare of people,it is the foreverlaw of the whole positivistic law.Although it flaws in this way or that way, it makes its importance as the extending bright lamp of humanism.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 理性 人文主义 [keywords] classical natural law reasons humanism 一、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及背景 自然法,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正如登特列夫指出的那样—— “即使当他被视为自明的观念的那段时日,这个观念也充满了暧昧含混。”(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页。)——是一个有着多重面目、含义模糊的概念。所以《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释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注: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它由“自然”和“法”两个词语组成,因此理解自然法,就必须深刻理解自然的基本要义。因为自然法的多重解释主要原因就在于自然的多重解释或自然的难定义。同样是登特列夫在其著作中这样中肯地描述道:“自然”这概念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于两个相反的方向:一是代表一种绝对的不变的准则或模型之终极性与必然性;二是用以表示一种任务或义务。不仅如此,它还是有伸缩性的:自然有许多不同的意义,当我们在念到“依自然,人的政治动物”与“依自然,人是平等与自由”这类句子时,绝不可以不知道此间“自然”一词含义有所不同。“自然法”一词的诸多不同含义,只是“自然”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之结果。总之,“自然”这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义,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暧昧含混之由来。(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5-6页、第2页。)所以有必要对之进行词源语义上的研究。 从渊源上讲,古典自然法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他们第一次把自 然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加以使用,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可循,它是一种宇宙之本性,他们称之为“逻各斯”,并将之视作为永恒不变的最善、最公正 (正义)的东西,它支配着宇宙,也支配着宇宙的组成部分,而人们就应该积极地去发现 这个逻各斯,并按照自然而生活。“按照自然而生活”,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 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须达到的目的,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 野放纵而达到的较高级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 守。总之,作为著名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哲理的总和,它是宇宙法则或社会秩序原理的代 名词或别称。因而“这种正义,是人类的权威所加以表现或应加以表现的,却不是人类 的权威所造成的;这种正义,也是人类的权威可能未克加以表现的——如果它未克加以 表现,它便得接受惩罚,因而缩小乃至丧失其命令的力量。这种正义(由此)被认为是更 高的或终极的法律。由此更引申出如下思想:法律高于立法;立法者毕竟在法律之下, 毕竟服从于法律。”(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 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3页。)这就是自然法观念的起源。 很明显,从原初意义上的考证说明,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道德 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他们所说的“自 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 性。因而所谓按自然生活也就是按理性生活。理性成了世间的唯一主宰。这样看来,自 然法不应被理解为法学意义上的法,它主要是一个伦理学或政治学上的概念,它具有生 活伦理与政治伦理的全部意义和特征。这就区别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中世纪,自然 法听从于具有另一世界观念的基督教的遣使,它已失去了原作为生活方式的全部意义, 这种生活方式所允诺的目标是现世的幸福”。(注:[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 ”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古典自然法沿循了古代自然法传统,也充满了托马斯。阿奎那式的理性乐观——从理 性中寻绎出一道普适不变的世界模式和道德模式:合理的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人的理 性是自然法之母,而且这种理性的法包含了人类在其自然领悟基础上所知晓的一切,并 能用以指导人类的行为。这充分表明,古典自然法是属于公理性的定则,是自明的或不 证自明的,具有绝对性,即使上帝也不能予以干涉或更改。这种自然法观念具体体现在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中,他断言:“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符 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因此,这样一种行为不 是为自然的造物主即上帝所禁止,就是由他吩咐去做的。”自然法之原理,只要你留心 加以辨识,无不是本身就是昭然若揭的,几乎跟我们用五官去知觉的事物一样明显,上 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 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 ”(注:[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刘山等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第481、482页。)由此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这与包括沃尔尼、伏尔泰等在内的自然法 学家的思想是一致的或者至少说是一脉相承的。沃尔尼认为,自然法“是事物恒常不变 的秩序,上帝借它统治整个宇宙;上帝的智慧把这个秩序呈现给了人的感觉与理性,让 他作为行为的一个平等、共同的法则服务于人,并引导人趋向幸福、完满,而无视他们 的种族、教派”,其结果是,上帝构建了一套计划经济,并把管理它的能力给予了人们 ,“人被分派的任务不过是使他的思想、行为及制度与普遍的自然法则相一致”;伏尔 泰也以相同的口吻这样定义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用以统治宇宙间种种事实的永恒常 在的秩序,他的智慧向人类的感官和理智所展示的秩序,就向他们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和 共同的行为规范,不分种族和宗派引导着他们走向完美的幸福”。(注:[美]贝克尔: 《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72、4 9页。) 总之,经过古典自然法这样的阐发,理性就获得了柏拉图理念论上的意义而处于至尊 的地位,任何觊觎理性的尊严地位的事物都将遭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在理性诫律即自然 法的王国里,达到至善的可能性方能显示为一种成功的结果。然而,所有这一切无论看 上去是多么华丽与严密,自然法的诸命题的成立却不是没有预设的,它必须建基于作为 存在物的人具备某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