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才能或美德之上,这也等于说,在构成自然法基础的当有的一些理 念假设上,无论何时何地,人的某些必备禀赋才能型构出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它们是其 必要条件的。因为自然法是作为绝对原则来理解的,因而势所必然的是,还有许许多多 的原理必须日夜不息的随侍在这个主宰身边,并不断满足它。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承认 ,自然法的定义不仅包括人的理性命令等自然法自身应有的存在意义的属性,还包括人 的欲求、经验等自然法相涉对象的作用概念的属性;它不仅是本体论的问题,还是认识 论的问题,自然法之花既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土上,也盛开在基本的存在的理解 和把握的沃土之上。二者共同组成了自然法的根本内容。 详言之,通过上述自然法概念的演绎,不难看出自然法必须具有的理念是: (一)人是人文理性的动物 这是古典自然法确立的根据,而且是对人的主体性理解。所谓主体性理解,“就是内 在感、自由、个性和被嵌入本性的存在,在现代西方,他们就是在家的感觉”。(注:[ 加拿大]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序言第1页。)这意味着,人是以一种特殊存在物的形式而存在的,“人是一种天生赋有 理智才能的存在,他以对他所作的理解而行动,因此以其决定他自己所追求的目的的能 力而行动;另一方面,由于拥有一种本性并在一种既定的决定方式中所构成,人显然拥 有与其本性构成相应的种种目的……这意味着,凭借人的本性自身,便存在一种秩序或 一种气质,它是以人的理性所能够发现的。根据这种秩序或气质,人的意志必须行动, 以便使它自己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这不外乎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法。”(注:参 见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3页。)承认这 一观念,即意味着自然法理性观念的拓延——理性不仅仅是形而上学的抽象的纯粹理性 体系,它还是实证性、经验化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理性不仅仅是先于一切经验,揭 示了事物的绝对本质的“天赋观念”的总和,而且是一种引导我们去发现真理、建立真 理、确定真理的独创性的理智力量。它实际是一个双重理性概念,具有自在和他在的双 重特性。所以卡西勒在其《启蒙哲学》一书中对古典自然法鼻祖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进行分析时指出,古典自然法一方面必须将自己从中世纪神学教条中解放出来,使自身 作为独立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国家专制主义的干扰,捍卫自身的独立,因而它 必须同上帝全能之说作斗争,也必须与国家全能之说——霍布斯含蓄而又中肯的称国家 为“可死的上帝”——做斗争。为反对这两种倾向,古典自然法的提倡者力主这样一个 基本论点,即存在一种先于一切人的权力和神的权力的法律,它具有独立于这两种权力 的效力。这种法律概念的根据不在权力和意志,而在纯粹的理性。只要纯粹的理性认为 是“存在着”的东西,只要某种东西是源于理性的纯粹本质,则任何政令都无法改变或 贬损他们。……完善的法律概念无疑是以影响个人意志的诫条为前提的,但这诫条并不 创造法律和正义的理念,而只是从属于这个理念,并实施这个理念罢了,尽管这实施不 能和法律理念本身的正当性混为一谈。(注:参见[德]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 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233页。) (二)人都有善良意志 自然法无法不叩问人的善良意志——人成为道德真理的评判者,对道德真理的评判与 敬重将把人从自我的中心里驱赶出来,并逃进其本质(理性)的圆周内。之所以这样说是 因为,自然法的载体——理性或智慧本身“既是一种表现方式,又是一种思考方式;更 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将思考和行为结合起来的方法”。(注:[法]夏特兰:《理性史》 ,冀可平、钱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据此,人类才能成为普适性 的共同体,禀受理性,并将在自然法下享受理性和真正的法律。“自然法永远引人为善 ”,(注:[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著者 序第2页。)因而即使人不是善良意志的发现者和创造者,也至少能理解人们的行为举止 并作出有效而合理的裁判。评判举止,意味着赋予自己以充分的确信去发言的可能性, 可以说,这是一种对疯狂和罪恶的终审审判。它需要人的理性和良知为标准和评判尺度 .以此为基础,伯尔曼进行了这样的法律解析:对于个人来说,法不仅意味着国家的暴 力(刑),通常还是耻辱的象征,因为它所惩罚的,总是不道德。于是,它又成为正常生 活之外的东西。(注:[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03年版,代译序第11页。)而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等人无疑也回应了这样的观点: “自然法学家们创造出来体系,也十分自信地说明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典型情况下 ,什么才是正确的行为。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创造体系没有能够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地区 别开来。它们所规定的只是好人应当做什么,只是提供了指导这一类好人的行为规则。 ”(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4页。)他们所创造的体系,与其说是法 律,不如说是一种以伦理为标准来判断人们行为正确与否的方法。 当然,犹如贝克尔所指出的:“所有现代思想都包含了一个预设,即认为,对制度的 理解,必须联系它所产生的时间、地点”,(注:[美]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 》,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3页。)古典自然法的上述观 念或理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他们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 .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让人注意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 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对人的关注和对人的理 性颂扬,并成为那时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学世界观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17、18世 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 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它是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代替教条和神权的 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所以 利维指出:“‘自然法’一词在开始为资产阶级使用时,是指以某种方式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神圣认可。”(注:[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刘锋校,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主义世俗秩序和天主教神权统治的精神藩篱,为发展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而诉诸于个人理性并伴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旨趣的自然法便应时而生;另一方面,与此相关联,几乎在同时,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启蒙运动,古典自然法又沐浴在启蒙运动的阳光雨露之中,不断汲取滋养或养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古典自然法还受到自然科学理性观(方法论)的支持(撑)。 理解古典自然法,必须求助于那个时代特定的思想范畴与话语机制。贝克尔指出:“假 如我们要想发现在任何时代都能当作通向知识的秘密通道的那扇小后门的话,我们就得 好好寻找那些不大容易被注意到的、意义也不大明确的词汇,它们可以无需担心而且不 必研讨就从口里或者笔下流出来”。如今我们谁都知道这一断言是多么正确!在古典自 然法诞生的17、18世纪这些词汇又是什么呢?贝克尔接着指出:在18世纪,这些词汇— —没有它们,启蒙了的人就不能够达到一种可以安心的结论——是自然、自然律、最初 因、理性、情操、人道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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