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性。(注:[美]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 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0、51页。)这无疑证实了这样一个事 实,近代自然哲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知识论哲学以有力的支持 ,从而使得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自然界的“理想形象”发生 了显著更改,自然是可理解的。所以卡西勒认为18世纪可以言之有理地、骄傲地自诩为 自然科学的世纪。(注:[德]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 8年版,第43页。)而在此前的若干世纪,对自然(人性)的理想形象——我们可以这样说 ——有着太多的神怪气,而不致被人误认作就是自然界本身。因此在此以前,自然界本 身从常识看来似乎一直是难以对付的,甚至是神秘的和危险的,最好也是与人不相和谐 的。因此,人们就要求有某种权威的保证,自然界的设计就这样先天地出自于被认为是 创世主所具有的特性;而自然却远远不是与人们所观察到的物理现象的行为相联系着,而只不过是在现实世界之外与之上的一个概念的宇宙,只不过是存在于上帝的心灵之中 并微弱地反映在哲学家们的心灵之中的一种逻辑结构而已。相应地,人们分析世间万物 的思想道路和思维方式就是典型的演绎模式:先预设一个绝对的权威,再以此为据分析 现象,总带有浓重的神学或神秘主义色彩。18世纪的自然哲学则改变了这一切。从此以 后,“宇宙是彻头彻尾合理的而且是可理解的,所以就有可能被人征服和利用”。这就 是自然哲学所开辟的通向知识论哲学的新途径:“去钻研事物的本身”,然后总结出“ 事物本身所由以形成的那些普遍的自然规律”,(注:[美]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 天城》,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7-62页。)这使得人们得 以重新排列组合人类与自然界以及人和自然界二者与上帝的关系。尽管此时的人们还没 停止宗教崇拜,但他们已经把“上帝变了质,并且神化了自然”。 不仅如此,近代科学的成就还确证了这样一个事实,自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相得益彰的和谐整体,这亦即当时流行的所谓自然科学哲学的自然真理:自然是以其不可分割、不可易移的统一性、和谐性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并等待人类的理智去认识它,表述它。17、18世纪没有一个值得敬重和怀念的自然科学成就不精心或潜移默化的证实这样的事实。牛顿的成就最先也是最为有力地提供了这样的证据,也成为其突出的代表。在牛顿学说中,牛顿通过“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而展示了自然的普遍定律和自然界的普遍和谐的伊甸园情景。“牛顿赋予世界画面的惊人的秩序与和谐所给我们的美感上的满足,超过凭借任何天的常识观点或亚里斯多德范畴的谬误概念,或诗人们的神秘想象所见到的、万花筒式的混乱的自然界,而且这种惊人的秩序和和谐还更明白地告诉他们,全能 的造物主有什么至善的活动”。(注:[英]丹皮尔:《科学史》(上),李珩译,张今校 ,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249页。)事实上,只要不偏狭地理解牛顿成就,就可以说曾 给牛顿成就提供过养料或汲取过其养料的那个时代的近代自然科学家们如伽利略、开普 勒、笛卡尔、波义耳、惠更斯等人的成就都或多或少地证实与增长了人们对这样一个事 实的认识:自然是和谐的。 总之,17、18世纪的近代科学家们为那个世界根深蒂固地种下了这样的自然真理和自 然哲学的观念,人们也习惯并信守这样的自然秩序的信念。这不能不影响到正在形成中 的古典自然法学。因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及其上升至认识论的模式使人相信,所有有价值 的学说,均以对事物和经验的(实在的、实证的)现实观察为基础。由此,观察和经验理 应取代作为认知之源的权威和伪哲学家的思辩。同样,法学如果想得到那个时代的科学 的尊严,也应从实证之物而非从神学的或学说的权威或抽象的思辩论据出发。正因如此 ,萨拜因在评价古典自然法的主要人物格老秀斯时认为,格老秀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重 要性并不在于其内容,因为在这方面他只不过是步古代法学家古老的后尘,真正有重要 意义在于其治学的方法,一种合理的方法,这在17世纪可以说是科学的方法。人们到处 认为,自然法(自然律)体系为探讨社会科学方法并对社会实践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方针。 (注:参见[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刘山等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 版,第482-484页。)而美国宪法史学家考方正教授则更是在这个问题上毫不吝啬地给出 了他的热烈赞誉: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的显赫声望应特别归功于格老秀斯和牛顿两 个人的努力。格老秀斯复活了古代自然法,但牛顿证明了这样的图景:整个宇宙弥漫着 同样的理性,它不仅在人身上闪现出来,而且人类通过探索可以理解它的任何部分。由 格老秀斯复活了的西赛罗自然法观经牛顿科学的拓展和深化之后,提供了具有可信性的 一般背景,当时自然法的政治应用就不得不依赖这种背景。(注:[美]考文:《美国宪 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9-61页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考文教授这段话的后面内容——它为自然法理论增添了一个新 的向度,它涉及到了自然法理论的根本宏旨问题:政治运用,而且不管你怎样看待这个 问题,有一个事实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就自然法本身而言,它们的本体论存在也许相 对并不那么重要,意义更为重大的也许是他们作为实践论的存在才是它和它的倡导者、 发明者们的观念出发点,即改造社会,构设文明。所以,自然法自从存在的那一刻起, 就一直试图走出它自己理论本身的范围,直面广阔的实践天地。至此,古典自然法就这 样不费吹灰之力而又令人信服的与社会生活联姻在一起了:为了政治运用。具体地说, 近代意义的自然法理论是同资产阶级人性理性论相联结的一系列概念,它由格老秀斯提 出并作了详尽的阐发,并在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霍克斯、孟德斯鸠、卢梭等启 蒙思想家及哲学家的著作中得到了颇有影响的系统阐述,形成了其具有独特意义的社会 观、生活观。最后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美国革命中经受了考验,这就是自然 法在那个时代最突出的特质。所以休谟指出:“考察一下那些讨论自然法的作者,你总 是会发现,无论他们提出什么样的原则,他们最终肯定会以效用为归宿,并把人类的方 便和需要当做他们所建立的每一个规则的终极理由。”(注:[英]大卫。休谟:《道德 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而美国学者艾伦。 沃森也维护了这种观点,在他看来,尽管“自然法一向以多种面目出现:上帝的法律, 理性的法律,与自然相和谐的法律,等等。……但也有基本的调子,这个基调为各个地 方的实定法提供一个永恒的价值检验标准。……总之,自然法理论试图产生实际效应— —影响法律的变革,劝导人们服从抑或不服从属地法”;(注:[美]艾伦。沃森:《民 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这种倾向尤其也体现在格老秀斯身上,他认为:“自然法理论的实际用途主要取决 于如下事实,即它把一种规范性的要素引入了法学和政治学,也就是一大堆诸如公正、 真诚和公平对待等超验的价值,通过这些价值标准才能判定成文法的执行是好还是坏。 因此,这乃是往后把法律道德化所作一切努力的先例,……自然法是一种像完善的几何 图形一般的样板或模式的‘理念’。”(注:[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刘山 等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85-486页。)于是,个人理性被摧崇为法的渊 源,成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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