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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 【字体: 】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37   点击数:[]    

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力争将一定 时间和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目标的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 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注:[美]庞德:《法律 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这也充分表明:自然法如今已逐渐成为人类幸福或人文主义的长明灯,它照亮了世界 ,也照亮了自身,并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基础。伯尔曼指出,仍然存在或直到现 在还存在这样的信念:“如果国家确立的法律界线与一种更高级的法(即自然法,本文 作者注)相冲突,那么,就有一种去违反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注:[美]伯尔曼:《法 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并且他还告诫 人们:“自然法代表了人类对行为之合理性的一种祈求,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主张,认为 惟有当行为可以用理性来衡量的时候,才算是合乎法律的。正因为法律是理性行为的产 物,法律观念才可以扩充到泛指‘任何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绳’。我们也许会发现 我们很难接受这么一个观念,甚至连了解都很难。但我们不妨暂且忘掉我们有关实定法 的日常经验,暂时不要去管‘理性’一词的模棱含混以及自然法理论家所用到的种种不 同意义。须知我们真正所要找寻的乃是有关法律本质的一个明确命题。”(注:参见[意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 版,第77页。)——它应当是人理性的产物,而且理所当然地还是人的幸福的产物和源 泉。我相信,这才是两千多年以来自然法旗帜高扬、本性神圣的理由和诠释。这一点, 英国法学家梅因的体认最为彻底,他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 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这个理论 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 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 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因为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个完美法律的典 型,它并且能够鼓舞起一种要无限地接近于它的希望”。(注:[英]梅因:《古代法》 ,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43、44页。)这也就是帕斯卡尔那段至理名 言的核心要义,这段名言至今还在产生巨大的影响:“是思想造就了人类的尊严,因此 ,努力地思考,这是惟一的美德”。(注:参见[美]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 ,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59页。)

    杜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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