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05 点击数:[] ![]() |
|||||
章程措施也多流于形式、了无实效。”因此,他说:“两国的差距固然取决于很多原因,但无论如何,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可以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102]有趣的是,这一症结在当时也为一位英国传教士看得一清二楚。 时值山东灾害,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为中国提出了救民振兴的四条建议:第一,认为“救饥莫如运粮,而运粮莫如免税”,即所谓“运粮”;第二,认为中国“民多地广,跋涉艰难”,应“开铁路,通火车,利国利民”,即所谓“修道开河”;第三,认为“地有矿而不开,犹之富家有钱,窖而不用”,不可“受风水之迷”,即所谓“开矿”;第四,认为“民有恒产,始有恒心”,应该“各按地产,各造机器,制办新货,则人皆有事业”,即所谓“殖货造物”。[103]就当时中国社会状况而言,这些建议中,有些是经济振兴措施,有些是产业政策,有些甚至关涉产业技术政策方面,如铁路交通、开矿和发展制造业等。论述这些之后,这位英国教士犹恐不及,他说道: 然则保民必行新法,其故何在?盖古年地广人稀,地之所出,民用有余。设遇凶歉,或开仓,或赈粥,足保无忧。今则地犹是也,而人则加多数倍。……原非强使中国效法西洋,实因时势则然,非此无以裕国裕民也。[104] 在这里,李提摩太教士从资源有限性(“地之所出”的限制)而人口之不断增长(“人则加多数倍”的趋势)的矛盾角度,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唯有建立不断创新之制度,才能维持一个社会的长足发展。 那么,制度、政策的设计,就应当更多考虑制度因素,而不是单纯着眼于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技术问题大都属于市场选择和技术专家们具体考虑的内容。例如,我们在技术政策编制中,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即将产业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发展方向置于产业技术政策之后,作为技术指南附件。[105]而且附件的编制,由相关的产业部门、科技部门或成立类似“国家竞争力”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并且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随时进行调整,不断地重新公布。这种方式可以一方面保证政策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不断追踪世界领先技术。 这种分析,也只在于说明,在产业科技的发展过程中,建立一种以技术创新为目标的法治秩序的可能性。也许,这种将技术创新作为法治目标的提法,还是有些让人难以理解和难以接受的地方。这里,我们举个更为贴近具体制度来加以说明,可能有助理解这种技术的概念是如何适用于制度建设的。例如,在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后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到底多少年适宜呢?日本过去是7年,现在修改为3年(第48条之3),这就是一种创新制度的需要。7年是一种相对守旧的文化,而3年则是一种创新文化。又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年限问题,也是涉及到保持创新问题。就现状而言,许多所谓的专利技术(多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方面),在应用不到2、3年就被淘汰,相对于10年的保护期来说,这种保护就没有能够维持创新秩序。因此,在科技一日千里的当今世界,对许多小技术、小发明,目前是保护期过长的问题。当然,这种创新制度的维持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例如,专利制度中创新文化的建立,就需要专利管理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和请求中保持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讨论中,学者和专利代理实务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较低,试图规定专利主管部门进行专利审查的期限,但终感不甚妥当,最终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所谓 “及时”的原则性规范。[106]这就表明了创新的法治目标对制度运转效率的依赖。同时,对技术创新目标的追求又不能损及人们的根本权利和制度设置的目的本身。例如,如果对专利保护期限过短,使发明人无法实施其专利技术,也不可能实现其专利利益,那就影响了发明人的积极性,这样既剥夺了专利权人的根本权利,又妨碍了专利制度鼓励技术进步的基础价值。 所以说,在以技术创新为法治目标的产业技术政策中,也存在着一些条件和限制。但是,无论怎样,这一法治目标有两个基本的取向是始终不变的: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对技术的看法有三种,即知识论、生产力论和系统论。 [107]但无论哪一种看法,都认为技术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也正如有的学者所告诫的:“是技术服务于人,而不是人服务于技术。”[108]并且,科学技术通过使我们的生活范围和便利不断扩大,从而带来社会变革,这是科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重要因素,也是其根本任务。[109]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克服技术理性带给我们的统治,以不使我们预期的“仆人”成为主宰我们的“主人”。[110]因为:人,也只有人,才是技术的终极关怀的对象。所以,在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中,应多一些人文关怀。 在现代社会的氛围中提出人文关怀,如前所述,我们应该警惕技术理性造成的我们“茫然不觉”的危险。弗罗姆针对这种危险有过论述: 现代社会鼓吹实现非个性化的平等思想,因为这个社会需要人――原子,这些原子相互之间没有区别,汇集起来也能毫无摩擦地顺利地发挥作用,他们都服从同一个命令,尽管如此,每个人却都相信他们是在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就像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要求产品规格化,社会的发展也要求人的规格化,并把这称为“平等”。[111] 显然,这种所谓现代社会的平等观是与启蒙时期的哲学思想背道而驰的,甚至与专制之下的臣民观念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因为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往往不被看作具有个性特征的人,与现代工业社会中人只是一种规格化的“产品”一样,他们只具有“符号” 的意义。而在启蒙时代的哲学中,平等被看作是发展个性的条件。正如康德所言,人本身就应该是一个目的,而不是实现目的的工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前面论述产业技术政策在公共产品与市场逻辑之间实现的连接的时候,提出应该以西方后福利政策为基础,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实现个性化的发展。 在寻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过程中,谋求产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它们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且与国家的国力及其调配或整合能力相关。青山治城教授早就说过,“近代科学技术与产业结合是在国家进行了大量的资本投入和支援为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而使之成为可能的是民族主义的高扬和军事要求。”[112]那么,在有限的国力的矛盾下,我们是否就无能为力或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呢?舒马赫(E. F. Schumacher)关于“中间技术”的建议是富有启发意义的。“技术创新”并不是以大规模、资源密集和资本密集为特征,相反,它是在有限的资源状态下谋求适应本地条件、并以实现投入产出率最大化为目标,它特别强调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思想与大工业条件下对资源的浪费形成对比,而与可持续发展就有些暗合了。能够实现二者相通或契合的技术,就是所谓的“中间技术”。这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也跟大多数经济学家下定义方式一样,虽然没有给这种技术提供一个定性意义的定义,但还是可以让人们从他的论述中很清晰地明白这种技术的含义。 如果我们根据“每个工作场所的设备费用”来定技术水平,就可以象征性地把一个典型发展中国家的本地技术称为一英镑技术,把发达国家的技术称为一千英镑技术。这两种技术之间的差距如此之大,以致从一种技术转变到另外一种技术简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当前将一千英镑的技术渗透到本国经济中去的企图,不可避免地会以惊人的速度扼杀一英镑的技术,其摧毁传统工作场所的速度要比建立现代化工作场 上一页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