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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      ★★★ 【字体: 】  
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53   点击数:[]    

平,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奠定更好的工作基础。二是要研究加强基层依法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社会发展呼唤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也要适应社会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工作中有着多方面的任务和责任,其职能要向社区延伸。在大中城市城区的法律服务所必须依托街道社区,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都要进入社区,使社区形成良好的依法办事机制,使社区组织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推动社区事业的发展,社区居民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研究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安置帮教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增强基层社会控制力、建立基层长效安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采取有利措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10]党的十六大将这方面工作明确定位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此外,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运行中,行政机关应当注重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对公民的信赖利益保护,这也是通过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政府信誉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所谓法律稳定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形式上的不可争执性,该行政行为如果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加以撤销或改变,那么即使其可能违法也被认为在法律上有效,从而具有对有关人员、有关地域、有关事项的效力,以及内容上的不可变更性,也即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随意变更或撤销。法律稳定性原则渊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是对行政行为撤销权予以限制的一个理由。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行政行为的这种效力和稳定性,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形成良好政府信誉的一种保障机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稳定性原则以及民法诚信原则的推论而确立起来的,后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借鉴。在普通法中与之相类似的原则是不准翻供,即一个人提出或陈述某种事实后,别人以他提出或陈述的这些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对他的不利,他不能否认或收回已提出或陈述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是错误的,他也不能否认或收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一旦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便会产生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赖以及由此形成的某种应予保护的利益;即使该行为存在瑕疵,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任意加以改变,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府信誉,有利于建立诚信政府。

  (四)司法机关在依法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崇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职权,这有利于司法机关运用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来积极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就审判机关而言,依法开展民商事审判活动、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就检察机关而言,依法开展侦察活动、公诉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是司法机关作为依法治理主体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且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更加科学、系统、稳健地深化司法改革,真正从体制上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五)依法治理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要求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在依法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因此对具体从事依法治理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即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成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但是,从实证调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的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依法办事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封建思想残余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影响,一些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在一些地方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理而不管宪法与法律如何规定的习惯根深蒂固,以致在工作中某些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不习惯于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特别是有些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实行民主决策,重大项目盲目拍板上马,给集体经济造成动辄上百万元的损失,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部分同志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严肃性认识不足。

  目前还有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对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尚不到位,未能将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突出表现有三:一是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认为依法治理是上级领导和执法部门的事,与自己工作无关,因而不思考、不研究、不部署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抱着急功近利的态度,认为自己的任期目标只有短短几年,必须干一些见效快、回报大的工作,才能反映出自己的政绩,故将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抓创收,而对于法制建设这种投入大、周期长、牵涉精力多却又不能立马见成效的工作不关心、不重视;三是抱着退避三舍的态度,认为中国长期缺乏法治的土壤和基础,重情不重法,而依法治理经常碰到一些难点、热点、敏感点问题,容易得罪人,搞得不好还会惹祸烧身,所以不愿、不敢认真开展这项工作。

  3.部分同志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内涵和工作任务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一是“工具论”,把依法治理单纯地看成一种手段,认为依法治理就是治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把依法治理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整治;二是“治民论”,认为依法治理就是管住老百姓、治理老百姓,让老百姓听话服从,有的村干部甚至片面地认为“民主就是为集中服务的,宣传法律就是为了预防犯罪”,把人民群众这个民主法制建设的主体当成依法治理的对象,对“依法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建设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的理念缺乏正确的认识。

  4.部分同志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

  现在一些基层干部比较怀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认为现在法律给干部的权力越来越少了,工作越来越难干了。有的村干部说:“我现在有两怕,一怕老百姓对法律知道多了不好管;二怕捅了篓子村干部就当不长了。”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怎样处理辖区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如何摆正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发挥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在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等等,还缺乏思想上的深入认识和心理上、工作方法上的充分准备。

  各级领导干部是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依法治理活动的领路人,他们对依法治理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往往直接影响到依法治理的发展方向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故须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应当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整体法律素质:

  第一,要使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更新法制观念,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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