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简介」:狄骥是宪法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提出一整套完整的宪法理论,至今仍有深刻影响。然法学界和思想界对其宪法思想毁誉参半,评价迥异。本文以探求狄骥宪法思想之真谛为要,力图以全面评析还其本来之真实。 「关键词」:社会连带,公务,国家,权利 狄骥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波尔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其从事法学教育四十余年,著述甚丰,特别是他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完整地提出宪法理论,至今仍有深刻影响。然法学界和思想界对其思想评价对比迥然,毁誉参半,褒者言其“法理学思想和公法理论已经成为人类法律文化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里程碑,”[1] 是“法国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的大师”,贬者甚至言其为帝国主义的“走狗”,为法西斯主义提供理论依据。在此背景下,探求狄骥宪法思想之真要、客观评析其宪法思想,不仅必要而且现实。 一、狄骥宪法思想之理论基础 狄骥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主义,其思想渊源就是法国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 孔德是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哲学上,他是不可知论者和唯心主义论者,认为主张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或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义盖属形而上学,事物本质超乎感觉之外,不可能也不必认识。哲学不应回答世界的本质问题,而应从经验材料出发,与“科学”结合。实证主义哲学提供于人的是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的哲学,“一切本质属性都概括在实证这个词中,我把这个词列于一种新哲学之首。”[2]总之,“实证主义哲学只研究实在、有用的东西的知识,它克服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超出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范围”[3]在社会学上,孔德认为“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社会本能与个人本能在家庭里得到混合并相互调节。家庭和社会各有其职责,但目的是一致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在不知不觉中相互合作着,这种合作是社会得以产生的根源。”[4] 杜尔克姆法社会学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讨社会联带、社会分工与法律的关系,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的基石。杜尔克姆对法律的分析是从社会分工和连带关系开始的。在不同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他把这种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连带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运作。[5]机械的连带关系基于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似性而形成,其特点是社会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基础,能够形成一种凝聚力。在机械关系为主导的社会里,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成员彼此的生活经历、生活方式大体相同,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个人信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致性和同质性,并形成一种强约束力的集体意识,个体在此等社会里难以具有独立发展的意识和空间。有机的连带关系则与前者不同,由于集体协调的分化和社会分工,使社会成员之间不再相似,而彼此区别。以这种区别和分工为基础就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杜尔克姆把这种有机连带关系比作人体各个器官之间的联系:社会是一个整体,每个人是这个整体的某种器官。这种器官有各自专门的功能,彼此各不相似,但同样是这个整体所必不可少的……在有机连带关系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从事某种专门的活动。彼此产生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增长是分工中专门化增长的结果。它允许甚至鼓励个人之间差异的发展。”[6]个人差异的出现和强化破坏或削弱了集体意识,使得作为社会秩序和稳定基础的集体意识不再重要,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合作在日益专门化和独立化的个体之间的作用更加重要。由此,宗教意识受到削弱,个体独立意识、自主意识得以强化。在上述两种连带关系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连带特征的法律,即刑事法、惩罚错误或罪行以及恢复原状法、合作法等。 狄骥接受和承袭了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杜尔克姆社会连带主义思想,把社会连带主义思潮系统化,并首次将其带入法学研究领域,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直接结合,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其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反对探讨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否定社会连带主义关系是一种道德观念的说法。社会连带关系仅表明一个事实,人在社会中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生存;人类是一个原始的自然实体,绝非人类意愿的产物,因而所有人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人类群体的一个部分。……人对人类群体的依赖与人的个体性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7]狄骥认为“社会连带性”与“社会相互关联性”表达的是同样意思,“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互相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如果人们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8]社会连带关系尽管在不同时代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其本身是永恒的。他肯定了杜尔克姆对相互关联性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9]维系社会紧密性的力量正是建立在相似性或劳动分工的相互关联性上,该力量越强,社会就越紧密。随着社会发展,建立在劳动分工之上的相互关联日益增强,而建立在相似性之上的相互关联成为起第二作用的力量。两种相互关联性可转化为许多不同形式,其中第一类可能较另一类更占主导地位。个体处于连带关系中是因为他对其他人有用,其他人对其同样有用,个人自由是作为社会连带关系的基本因素出现的。个性越发达,个体差异越大,就意味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更密切,社会相互关联性就越强。现实规律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即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合理的人为规则应该是对上述原则的表述、发展与实施。社会规范是社会中人们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违反这些规则就会引起社会集团内部的社会反映。但“狄骥的所谓社会规律并不是唯物主义者所指的存在于意识之外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客观法则,而是一种主题性的规则,它‘不能是一种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种目的律’。”[10]狄骥认为社会规范不外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和社会规范不可分离,包含着社会规范为社会存在所必需、社会存在是社会规范的基础等可贵思想。他把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即施加于社会中个人的一种行为规则,在某一确定时期,社会认为对这种规则的遵守能保证公正和大众利益,违背该规则的行为会引起社会公愤。无论是经济规范或道德规范,其本身都不是客观法,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规范,而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道德规范或经济规范。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当群众的个人自觉意识了解规则必须具有一种社会制裁的时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规则,就是社会连带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使法律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也使组成法律规范实施的习惯或成文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法律规则只是因为有了一个社会的存在而存在的。”[1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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