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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狄骥宪法思想探析      ★★★ 【字体: 】  
狄骥宪法思想探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50   点击数:[]    

1]正是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狄骥在批判历史和现实的中提出其庞大而独特的宪法思想。

  狄骥从实证角度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分析和研究,他看到了社会连带的客观现实,并从客观现实推导其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然后再到实在法,符合从经济事实中寻找社会现象根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狄骥强调人是一种自觉的社会存在,社会规律因构成社会的人有自觉性而与自然规律有很大区别的论点有其积极因素[12].但狄骥否认规律的客观性,没有看到社会连带关系的本质以及社会连带关系中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具有超阶级色彩。事实上,社会与自然一样存在客观规律,“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规律。”[13]从根本上看,狄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属于客观唯心主义范畴,在其有破有立的理论建构中亦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局限。“狄骥的学说不是一个实证的科学理论。狄骥强烈地攻击自然法学说,认为它是形而上学的理论。然而狄骥的和实证立法相区别由社会协作关系所产生的客观法也是一种自然法学说。他强烈地攻击主观主义,然而,他在1921年以后以社会成员的正义感作为形成客观法的一个渊源。尽管在他看来,正义感是可以观察的事实。实际上正义感和各个人、各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可能没有个人的和阶级的主观主义存在。”[14]

  狄骥的宪法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从自由主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的需要,一方面掩盖了阶级矛盾,主张用社会协作缓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又否定国家主权和取消个人权利,为垄断资产阶级内外政策提供某种理论依据。20世纪后,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呈现出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同的特征,并经历了十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经济危机等重大事件的洗礼。法国资本主义虽然开始从自由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但现实中尤其是法律中居统治地位的仍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思想理论,如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等。该状况与法国垄断经济的发展和要求极不协调,垄断经济的发展把原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思想抛在时代后面,资产阶级需要对原有的思想和理论进行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论为其服务。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造就了日益强大的工人阶级,共产主义思想开始传播,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解决冲突的方法要么是进行社会理论与实践的改良,容纳和接受被压迫阶级的要求和利益,以缓和阶级矛盾,要么就是通过暴风骤雨式的社会革命来完成社会制度的变革和解决矛盾。无论何种方式,对垄断资产阶级而言,都需要新的理论为基础,一方面麻痹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的意志,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垄断资产阶级也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其统治,强化国家力量及其对个人的控制,对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予以限制。狄骥的宪法思想不仅启发了人们对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他对国家主权学说的批判、对客观法的论述、对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作用的解释,其所主张的国家公务观念等,都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向帝国主义过渡的需要。”[15]其所提出的“工团主义”、“工团国家” 取代主权国家,组成工团国家的主张甚至为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头子墨索里尼所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为其理论找到市场,也让人们从根本上看到其理论之局限。狄骥是一位治学严谨的学者,其终身研究公法学之目的在于将国家置于法律之下,否认国家绝对权力和国家主权,主张以合作国家观念对抗权力国家观念。他以学者的视角试图解决垄断资本主义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危机,不能视其为资产阶级的“政客”或御用学者。如果说狄骥的理论存在某种局限,也是与时代本身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相关联的。

  二、狄骥之工团国家与公务理论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在国家的社会群体中,无论简单与复杂、高级与发达均存在一个独特现象,即某些人强加于其他人,有能力并试图使其他人遵从其意志。“弱者服从强者的意志。这种强大力量以各种形式出现:有时是纯粹的身体力量,有时是道德与宗教的力量,有时是精神的力量,有时(经常如此)是经济力量……总之,这种强大力量过去经常是,并且今天更趋向于成为在所有组织的社会群体中起巨大作用的力量。”[16]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存在区分的原因在于有些人可能借助于具体强制手段给另一些人下命令,在于某一社会团体垄断了这一具体强制手段,在于强者统治弱者。国家是建立在连带关系基础上的一个社会器官,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起源的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国家是政治权力社会演变的产物。“国家一词要就指统治者或政治权力,要就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分化,从而存在着有一种政治权力和社会本身。……国家是刽子手的斧头,宪兵的军刀。如果把刽子手的斧头和宪兵的军刀作为强制权力的象征,那么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17]他还按强力组织形式的不同划分政体: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一人的是君主制,属于一个集团的是贵族政治,属于多数人的为民主制。但不管是弱者、强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应当服从客观性,都有遵守社会连带关系之义务(包括统治者发号施令也不能违背该规律)。他批判了神权政治学说和民主政治学说,认为“民主政治理念与神权政治理念同样虚幻,人民神权并不比郡王神权有更多的现实依据。”

  狄骥认为法存在于国家之外不是国家的产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强加于国家正如它强加于个人的情况一样,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18]作为客观法的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先于国家存在,它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本身即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公众的集体感觉。因此,客观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国家通过立法职能来表述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谋杀、抢劫、纵火等行为规则在其被写入强制法之前就已作为某种权利规则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识到该规则具有某种强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之上。理解了此点,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强迫我们服从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其所阐明的是一种法律规则,而该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事实的表达。

  狄骥认为现代学者把国家目的分为三个方面:(1)维护本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三个目的的实质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客观法。社会连带关系既是法律规则的基础,也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的目标本质上是“法”的目标,国家作用依从于“法”并在“法”的范围内发挥,由此可将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在狄骥看来,国家是一种服务性的公共福利机构,工会团体、雇主团体、各种公职人员协会、农业协会、小工商业协会组成的工团国家构成了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家。国家只是同一社会集团中自然分化的产物,有时很简单,有时很复杂,由此产生公共权力,其合法性并不在于它的起源,而在于它依据法律规则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从而近代国家就逐渐成为在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下共同工作的个人团体,以实现各成员的物质精神需要。国家成为一个劳动集团,不复是一种发号施令的权力,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们只有为确保共同合作才能使该权力合法地运作起来。[19]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按照分工承担不同社会职能,共同履行社会连带关系所产生的义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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