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工人作为连带关系的义务承担者应组织在工团中。工团主义不是一种布尔什维克运动,而是一种包括所有阶级的远大的和平的社会整体化运动,它可以把各阶级协调整齐地团结在一起。“工团主义把散漫的群众组织起来组成稳定的法律结构,使得政府的权力分散。这使得社会内部的斗争减至最低限度,同时也保护了组成集团的个人以反抗其他阶级的要求,反抗中央权力的恣意专横。”[20]狄骥认为任何国家都由强制力组成,弱者对强者的服从是一种天性,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力,即可说有国家存在。“强弱的存在,便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阶级的所由生;因为强者不惟能支配弱者,并且常欲支配弱者,然狄骥虽以强力说解释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根据,他却并不以为存在于其产生的原因之中;因为强者的支配权力,只是一种事实的权力,只是基于一种自然的现象;任何事实权力,不能构成伦理上或法律上的权利;换句话说,在道理上,无强制他人服从的根据。”[21] 首先,狄骥的国家理论立足于连带主义并受到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影响,无法解决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其国家理论停留在“国家就是权力”论断上,具有超阶级色彩,缺乏科学基础,无法说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来源如何、性质如何?谁是权力的主体?权力行使的对象是谁?事实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达到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22] “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23]但狄骥没有把国家看作是永恒的东西,而是政治分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所主张的国家也是在“法”的统治之下,在宪政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断运动和相互渗透的今天,其合理性尤其应当肯定。 其次,狄骥提出的公务概念和理论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对法国行政法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间接影响了世界公法学的发展。公务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在公私法分明的法国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王名扬先生对其公务观念代替主权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大创举”。公务学说适应了当时法国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宽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活动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行使权力的行为。按原来的公共权力理论,该部分行为无法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而根据狄骥公务学说则可把某些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纳入“公务”范围,受公法调整和制约,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无法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至今,在法国行政法上还有系统、健全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与狄骥公务学说不无历史渊源。与此同时,狄骥提出一些法学技术事项,如“把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分为规则行为、主观行为、条件行为。把法律地位分为客观地位、主观地位。把行政诉讼分为主观的诉讼和客观的诉讼……甚至不赞成狄骥法学理论的人也不反对他的技术概念。”[24]直到今天其公务理论法国行政法还有相当影响,有了公务概念,很多无法说明和解释的行为和权利或权力都得到比较合理的说明、论证和处理,狄骥作为一代思想大师功不可没。但公务虽为社会生活和民众所需,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却不应也不能取代国家和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对外独立权和对内统治权,无法否认和取消,“国家主权与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是两回事,或者说后者是前者派生出来的,它是由法律确认、保障和制约的”[25].
三、狄骥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 狄骥考证了主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6世纪布丹把主权界定为君主私有物,是国王手中一种命令权,是与财产同类的权利,区别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至于它绝对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则将布丹的理论扫地出门,“法律在充满疑点的‘社会契约’(contract social)理论中为自己找到了正当性根据”[26]尽管人们对从洛克、马伯利、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到美国宪法文本都抱着绝对尊崇,制宪会议上仍然充斥着君权观念的影响。“人们幸运地发现,只要在词语表达上稍加变通,君主主权论就可以同上述哲学家的思想以及美国宪法的原则相扣合。人们所需要做的只是用国家来取代国王。”[27]国家主权与君主主权在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因时效而消灭方面并无区别。狄骥公开反对主权观念,“主权概念无助于保个人免受专制之害”,主权是不存在的,“如果主权从定义上看是只能由他自己决定的一种意志的权利,那末这种意志便不可能受法律规则所限制,因为如果他是受限制的话,他就不能越出这种法律规则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则有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它就不再是为自己所决定的了,因此它就不再是一种主权意志。”[28]而法作为一种规则,又必然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由此产生了无法说明的矛盾。“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之所以绝对能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人,是因为这种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这种概念是想象的,丝毫没有根据,而且这种所谓国家主权既不能以神权来说明,也不能用人民意志来解释,因为前者是一种超自然的信仰,后者则是毫无根据、未经证明、也不能成立的假设”[29]狄骥把国家主权与法律对立,认为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避免矛盾:“或者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永远只为它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它不可能服从限制(它)的命令规则;或者是国家服从一种限制(它)的命令规则,因而它不是主权者。”[30]在国际公法领域,狄骥同样是否定和排斥主权概念的,“我们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主权的陈腐观念,这种观念可以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产生永无休止而徒劳无益的争论;同时这种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31]“统治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个人,同时也是和所有的个人一样服从以社会连带关系和社会际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对个人规定义务,而其行为之所以合法并将强迫他人服从,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出自一个所谓主权的人格,而是并且只有当这些行为符合于这些必须强迫行为人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时候才是如此。”[32] 国家只有为满足公众需要,按照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组织公务的权力。无论是国内和国际,他用公务概念代替主权概念,反对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的国家主权和自然权利,一种国际公务已经成立并发生作用,目的是以正义来确保国际和平,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它排斥了主权的概念。“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区分一经确立,公务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一旦人们认识到统治者由于其所享有的权力而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认识到权力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辅相成,公务概念的含义就是显而易见的了。”[33]他断言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成为公法的基础,认为主权与自然权利的概念已经过时,国家意志不过是“十足的拟制”,存在的只是个人意志进步或个人意志的总和,伴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巨大变革,以往的观念不再适用。狄骥反对主权的概念固然有其片面性,但他的批判和提法也击中了主权论者在逻辑上论证不严密的要害,有利于主权学说的进步和发展。而且,狄骥在批判过去的主权理论中或多或少看到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如“关于国家的本质在于国家的强制力……国家主权如无限制,就可以引向国家至上论,为统治者对内实行专制、对外实行侵略掠夺的政策制造理论根据”[34]等,启迪着人们关于主权理论的反思与创新。同时,随着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化的新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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