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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宪法思想探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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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一定程度挑战,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影响和渗透正在加剧。如欧盟已经制定了“大欧洲国”的宪法草案[35],国际主权开始向共同机构转移,至少说明国家主权理论并非无可置疑、无所变化,国际社会出现了国家权能泛化、弱化以及超国家权力(如国际组织)的国际化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和研究狄骥的主权理论既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因为“在现代西方各派国家学说中,狄骥的国家学说与他的法学一样是独树一帜的,值得人们重视”[36] 四、狄骥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 狄骥反对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国家主权一样不切实际,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依据。他认为个人权利学说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得到精确完整的表述:“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并且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政治团体的目标在于保有人类天赋的、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但该理论是建立在先验与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独立和自由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事实上,人是作为集体成员出生;人永远只能在社会上生存,所有关于‘法’的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可能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相互联系中的个体。因此,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存,由此人应当承担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37]从事实角度讲,从个人主义原则中推导出所有人绝对平等也不符合事实。同时,一种学说从逻辑上推断绝对、精确的人类平等,这本身就不符合现实。个人主义学说无法导出完美的“法”概念,我们可以比较说某个民族的“法”优于另一个民族的“法”,但并不意味着某一种“法”更接近理想的、完美的“法”,而是指在某一阶段某一种“法”较其他“法”更适应该民族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由于个人是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如果有,只能来自于社会,个人不可能依据这种自然权利强迫社会接受其意志。“如果说个人是自由的,而且是以个人自由来限制国家的行动,那就要消除国家的主权。相反,如果坚持丝毫不触动国家主权,那末个人自由就只有消失无踪。”[38]狄骥的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立足点是从社会到个人、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从社会规则到个人权利的。[39]社会规则约束着社会的个人,要求个人对其他人负有义务,个人主观权利产生于其社会义务,是义务的产物,是其必须自由充分地履行社会义务的权力。国家可以限制每个人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有利于所有人的自由。狄骥反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评和论述,为人们反思和摆脱传统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发和素材,有利于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理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天赋人权”理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锐利思想武器,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解放思想,反对封建和神权,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该理论的自身局限性,甚至严重错误都是客观存在的。狄骥关于国家和否定主权理论的建树给国家使命蒙上社会色彩,抹煞了国家的阶级属性,受到诸多反对和批判,但其对天赋人权论的批判却极为深刻。尤其是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面临新的资本主义现实,人们需要更好地反思历史和传统,狄骥的批判对寻找新的理论和武器有积极意义。狄骥认为工业革命的方式使社会连带关系发生很大改变,传统的以机械连带为主的社会已经改变为以有机连带为主的社会,法学上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为主的思想已演进为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他是在强调所谓的承担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基础上,否定主权和个人权利的。但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即便论及权利也是作为连带义务出现,违背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一般原则,不符合人权发展的实际。狄骥虽然部分地找到了“病情”,但最终却开错了“药方”,在“治病”的路上为后人留下可资借鉴的思想素材和启迪。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关于法、宪法、公务等理论,对自然法思想进行深入批判,为分析和研究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思想局限提供了素材和启发,由此使其理论不仅在法理学方面独树一帜,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少独特的宪法学思想。在狄骥社会连带学说提出前,个人主义思潮在法学思想界占据主要位置,法律社会化的思想虽已萌芽,但不足以产生巨大影响,狄骥理论大大促发了法律社会化思潮,传统个人主义的各种法学理论或概念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特别是权利观念上,当今的法学思想家大都反对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观念,权利不仅处于与义务密切关联的地位,而且权利必须关注社会利益而不得滥用。 狄骥的思想对宪法、行政法、国际法乃至民法都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其所创立的社会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派别,曾一度在西方流传甚广,统治法国近半个世纪,以他为中心形成的一个学术群体被称为“波尔多学派”。其突出特点是将宪法放在20世纪初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加以研究,扩大了宪法研究的视野,使宪法学与现实紧密结合,这是宪法学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一种发展和进步。在行政法上,他否认主权国家不负赔偿之说,认为国家对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促成国家赔偿制度的诞生。“在人类的思想史上经常看到,一个学说影响力大小并不代表它的正确程度。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是一个例证,狄骥的学说也是同样情况。”[40]某种意义上,狄骥思想的深刻影响超过王名扬先生的评价。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以及宪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正确认识和评价狄骥的宪法思想可从正反两方面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 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封页作者简介。 [2] 孔德:《实证主义概论》,转引自 张宏生 古春德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3页。 [3] 张宏生 古春德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4页。 [4] 吕世伦 主编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82页。 [5] 参见前引:《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第360页。 [6] 前引:《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第361页。 [7] 参见狄骥 著, 王文利 等 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8] 狄骥:《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选录),转引自沈宗灵 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9] 狄骥 著, 王文利 等 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0] 邹永贤 俞可平等 著 《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234页。 [11] 狄骥:《宪法论》第二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23页 [12] 参见《马恩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页。对照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深刻地论述了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自然界的不同以及规律的不同表现,狄骥观点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13] 《马恩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页。 [14] 王名扬 著 《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70页。 [15] 吕世伦 主编 《现代西方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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