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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53   点击数:[]    

关工作会议,领会不了上级精神,在工作中只能凭想当然办事,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很难得到提高。

  4.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力量亟待加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依法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但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在一些地方,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司法科(司法办公室)的设置过去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开展。[2]

  5.依法治理组织工作的经费保障不足。

  依法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物质投入。但是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费未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多少往往取决于有关领导同志个人的重视程度及其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程度,故经常是“有钱就干、没钱不干、钱多多干、钱少少干”,或者是区县布置工作,街道(乡镇)出钱办事。

  6.权限不清、职责不明、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脱节。

  这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由于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界限不够明晰,超越权限执法特别是超越权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致使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时有发生;公民不能自觉守法和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7.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权利)、以权谋私。

  这方面问题涉及到依法治理主体的品质、动机、目的和法律后果,属于比较严重的问题。例如权钱交易,打击报复,行政不作为,不能确保一方平安,以罚款代替一切法律制裁,以及不合法的滥诉、缠诉和群体上访,等等。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包括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两方面积极性、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方面积极性,从突出的现实问题入手,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新的依法治理运行机制。[3]为此,特别需要解决好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的关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理不仅是具体地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一些地方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广泛存在,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了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心理因素,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务之急是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率先垂范,坚决贯彻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原则,带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

  二、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权利、责任及参与机制

  (一)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理作为一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法制建设事业,广大人民群众既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和权力机关去推进,理所当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行使部分国家治理权,直接参与管理某些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法制建设事业,无疑应当成为依法治理工作的主体。只有全民参与依法治理,预期的依法治理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且通过修宪程序将其载入了现行宪法;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划时代的里程碑,也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理作为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需要付出艰巨而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各项事业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原则。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全体人民以主人公身份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大事,不仅仅享有政治权利,而且还享有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要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民主和法制是分不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大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否则无法稳健可靠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目标;反过来说,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群众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体性作用。

  我国“四五”普法规划也明确要求,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家“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继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方向、根本准则、根本依据,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为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服务,为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服务,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在我国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由此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全体公民在依法治理这一伟大社会系统工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使命。

  (二)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主体,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义务。对此,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

  1.现行宪法确定(或蕴涵表达的)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权利。

  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参加管理的权利(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知情权(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辩护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等等。

  2.现行宪法确定的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义务。

  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接受教育(当然包括普法教育)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自由与权利的义务(第五十一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二条),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公共秩序和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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