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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      ★★★ 【字体: 】  
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53   点击数:[]    

管理、依法办事。这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

  第二,要使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环节,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治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第三,要使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依法治理必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依法治理在落实各项工作中不仅体现着服务和保障的功能,而且在实现工作目标中还起着主导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第四,要使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依法治理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

  为配合“四五普法”将领导干部作为重点教育对象的要求,在已出台《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基础上,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其基本目标是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要求:在学习内容上,领导干部主要是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关WTO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学习方法上,要坚持集中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学法用法相结合等方式;在考核方式上,要本着以考促学的宗旨,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若干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新型高效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调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主动性。

  四、其他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四五普法”的决议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由于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各自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参与依法治理的其他组织具有广泛性、民主性、层次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故应结合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注重发挥其他组织在参与依法治理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

  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尽管不是直接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11],但它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层单位,作为依法治理的主体要素,在推动依法治理的进程中应当且能够有所作为,也即在遵守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建章立制、按章办事来具体实现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倘若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合法、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松懈,有章不循,随意处罚,或外部行为不规范,随意签约,不认真履约,等等,就会使职工和相关人员(他们也是普法教育的对象)对该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当性、有效性及其诚信形象产生怀疑,进而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内部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势必大大降低甚至完全抵消法制教育的效果。特别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被授权组织或得到行政机关委托成为受委托组织的情况下,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参与依法治理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业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

  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使民众有效地参与政府管理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必不可少。我国近年的价格听证实践证明,没有行业协会等组织化的力量积极参与,分散的个人在听证中所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在许多地方,行业协会发育不良,不但数量有限,而且普遍存在严重的行政依附性、职能不合理、运作不规范、覆盖面不广、人才不足、机构人员老化等问题。这种状况极不适应加入WTO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能满足民众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和参与经济行政管理的需要。上海市最近专门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来以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这是一个积极和富有价值的信号。[12]但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催生行业协会毕竟是权宜之计,而且本身还可能带来某些弊端。公众对行业组织的需求是其充分发展生生不息的力量,政府所要做的应是为其提供一个宽松和公平的环境。对于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在登记上应更宽松,原则上改特许审批为核准注册。行业组织也要结合自身的组织性质和工作特点,重点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的要求,以促进依法治理和行业自律水平的提高。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协调本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自纠等专项治理活动,使依法治理的效果看得见、摸得着,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参与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本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社会中介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

  各国的实践证明,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没有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评估事务所和检验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健作用。在我国,不仅新的社会中介组织纷纷发展起来,而且原先依附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此类机构也纷纷脱钩自立,成为以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服务而获得独立自主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在依法治理进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初期阶段,市场机制和法治体制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远不够强大,亟需采取措施促进其加快发展步伐,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的客观要求。

  (四)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

  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目前主要由两种组织来承担,一个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一个是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设在区、乡,主要办理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协办公证见证、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事务;调解委员会主要调处发生在基层的各类纠纷,扮演着化解大量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角色,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排解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调整人际关系、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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