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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5: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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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的,都带来了对公正、独立、利益冲突和假公济私的疑虑,通过纯粹行政机关的监督,或适用规范私人行为的程序规则,这一疑虑仍没有彻底解决。对私人主体(生产者团体、标准制定组织、专家小组)施加更多的限制,是试图使之更加负责任和增进参与的方式之一,但可能要冒损害私人带来的那些特定优点的风险。 C.“自我管制” I.自愿的自我管制 在行政机关经常采纳并执行私人的标准,就像它们自己的一样的同时,私人标准制定团体亦独立于政府管制行事。这种并列的标准制定可以被称为自愿的自我管制,因为,尽管政府会容忍甚至鼓励它,在自我管制制度下,管制行政机关无须放弃它们自己制定和执行标准的权力。在确立规范某个行业或行为的实际标准时,自愿的自我管制仍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这部分依赖于政府对自我管制的态度。例如,当自我管制公司在技术上违反了法律或者管制标准,行政机关以有利于该公司的方式行使强制执行裁量权[47].由于公众几乎没有进入到管制过程的途径,认可上述并列管制的裁量权的广泛行使,有使私人管制变为实际上的政府管制的危险。 自我管制的方案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自足的。它们要依靠行业内部(纵向上从贸易协会直至成员和供应者;横向上包括所有成员)和行业与拥有影响自我管制举措的权力的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网络。[48]以环境管制中典型的自我管制倡议为例,它将环境管理制度和内部的标准制定或目标的连贯,定期审计(有时由公司自己进行,有时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以及公布环境报告(有时只对管理者,有时对管理者和公众)结合起来。大部分自愿的环境自我管制并不以建立刚性的行为标准自命。相反,它是被设计来教导进行管理改革的,这一改革以对外规范的不断改进为目标。自我管制的确向私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利益,包括相对于那些无法达到这样标准的竞争者的市场优势,更低的保险费和贷款利率以及公共关系的改善。 这种并列制度最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化工行业的责任管理(Responsible Care)方案。责任管理由规范化工公司如何生产和分配产品,如何与供应商、推销商以及消费者相互作用的一套行业规范组成。因为行业规范没有规定数量化的绩效标准,遵守行业规范只是要求公司承诺遵守管理实践和内部责任机制(比如审计和报告),这些实践和机制是被设计来把对环境的考量和公司决策的各个方面结合起来的,从产品设计到分发和销售[49].该行业的贸易协会,即化工生产者协会(the Chemical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执行责任管理方案并且有权驱逐不服从的公司成员。该监控机制对外界观察者来说是不透明的,因为公众没有介入CMA审计程序的途径。该协会也从未因不服从而驱逐过任何公司成员。[50] 类似的自我管制机制也出现在国际领域。例如,设在日内瓦的标准组织协会(the Institute foe Standards Organization)已发布了它的14000系列,这是一套环境管理标准,主要建立在ISO早期9000系列采用的全面质量管理标准上。[51] ISO14000认证要求公司评估它们的环境影响,建立实现环境不断改善的管理制度。[52]采取这些标准的公司成为“ISO认证的”公司,这一特征能够产生若干重要的经济效益,包括更低的保险费或贷款利率,能够进入需要ISO认证的市场,在消费者中潜在的市场优势,并且有可能得到国内管制机关的优待。的确,为了在全球市场中竞争,国内公司可能会感受到采纳ISO标准日益增长的压力。[53] 正如责任管理,采纳环境管理制度(EMS)以满足ISO14000的要求并不是承诺实现具体的绩效标准。认证保证的只是某项制度对于实现公司的目标是适当的,但它并不要求公司实现一定水平的环保绩效。ISO认证经常被推荐为国内管制标准的替代标准,除了程序和规划标准之外,它还规定了以技术为基础的对排放物的实体限制。尽管EPA到目前为止拒绝接受ISO认证以替代遵守国内的标准,已有迹象表明其在行使强制执行裁量权时,它愿意优待那些获得ISO认证的公司 [54]. 自我管制中的试验似乎正在激增,有的是受到代表特定行业的贸易协会的推动(如责任管理)[55],有的是由成分多样的商业网络倡导。[56]作为政府管制的替代,这些自愿措施被认为是对环境管制正当性的威胁。首先,如上文所说,大部分自我管制方案强调建立一项管理制度,将环境决策和公司的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不施加刚性的绩效标准。第二,尽管存在公司遵守它们自己的方案的许多激励,在自我管制中缺少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使监控非常困难。尽管环境保护的目标可以与私人牟利的动机一致(例如,防止污染和最少浪费的策略减少了公司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因而节省成本的情形),某些时候它们完全背道而驰。至少在有些时候,公司会被诱使仅仅以象征性的方式遵守自我管制,指定审计员,或者所做的不像以后的自我审计报告和环境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多。 作为公司自愿遵守自我管制方案的回报,即使它们期望获得的不过是行使强制执行裁量权时的优待,环境绩效缺少充分的保证也会很麻烦。尤其当法院不愿审查强制执行裁量权时,频繁地用执行裁量权肯定性地回应自愿管制会损害重要的公法价值。[57]当所认可的自愿方案是在下述情况下采纳的时候尤其如此,即缺少公众参与,仅由没有严格绩效要求保证的环境管理措施组成,并且几乎没有为公共审查提供机会。 II.授权进行的自我管制 授权进行自我管制是行政机关授权或者要求私人主体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自我管制的制度。授权进行的自我管制必然是一项共同的事业。加利福尼亚合作守法计划(the California Cooperative Compliance Program,简称CCCP)就是这种方法的例证。CCCP是由加利福尼亚的OSHA官员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行政机关以对抗性的强制执行为基础管理工作场所安全的方式。[58]该方案授权工会和雇主通过集体讨价还价,制定和执行工作场所安全的要求。它有效地将OSHA传统的审查和强制执行作用授予一个劳资联合安全委员会(由分别来自管理方和劳方的两名成员组成)。只要该方案能有效地降低事故率,行政机关保证不会干预。[59] Rees在其对CCCP的精细研究中,说明了管理方和劳方都有就该安全方案合作的强大动力。公司发现OSHA传统的审查制度代价太高并且不便。另外,随着工人赔偿费用的增长,它们也开始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同时,工会也有动力与雇主合作,因为它们感到不断受到来自自由雇佣企业(open shop)竞争的威胁。不过,比这一忧虑更重要的是,在工联主义的建构中缺少“合作的思想基础”(ideology of cooperation),Rees将之归结为历史上制约为其雇主共同建构工会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因素。[60] Rees同样把CCCP的成就归于公司内部职业安全专家(professional safety engineer)的权力和独立性。在该方案制定之前的几年中,部分由于《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Act)的通过,他们就开始产生影响。联邦安全事项的授权提升了他们的组织地位,这使他们后来在CCCP方案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工人们信任联合检查委员会是该方案成功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该委员会的设想建立在现存的公司安全方案上,因此并不是全新的,但该委员会第一次赢得了雇员的支持。通过任命富有见识并且受人尊重的雇员进入新的委员会,管理方帮助劳方对新委员会产生了信任。接下来,通过采取明显、迅速的行动回应申诉,委员会证明它是值得雇员信赖的。 另外,劳方和管理方拥有重要的共同准则、习惯做法和经验,促进了在存在巨大对抗可能性的环境下的合作。例如,它们基本同意什么构成“安全问题”(safety problems)。CCCP成功的最后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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