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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道的组织创新;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字体: 】  
乡村治道的组织创新;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0 19:48:36   点击数:[]    

确的说明。继续“闪烁其词”或者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对此作出规定,只会为乡镇政权侵蚀村民通过村委会行使的自治权力依旧提供法律本身的“掩护”,而这种掩护不仅与出台该项法律的初衷相违背,更紧要的是,如前所述,将会使得治道的制度创新对于降低国家管理乡村的交易费用的效用丧失殆尽。显然,这对于国家而言,最终也并无半点好处,更遑论由于乡镇政权挤压村委会的自治空间,对乡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市场化进程也已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当然,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予理解的是,改革之初,在法理上对于村民依托村委会行使的字治权力有意不作出准确界定,或是考虑到为乡镇政权更为方便地控制村委会以汲取乡村资源用于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然而30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今天,我国工业经济总量、城市化水平均已明显提升,工业和城市并且形成了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以及反哺农业和农村的能力,在此情形下,仍在立法上纵容乡镇政府过度干预村委会代表村民所行使的自治权力,已很难再找到令人信服的说辞。故而,再度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真正明确和还原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并给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不仅刻不容缓,也属理所当然。

2.采取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自治的各种制度或措施。一是实行对村民参与行为发放误工补贴和滓贴的激励制度;二是倡导民主恳谈制,保障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村民亦由此可以获得一种被尊重的感觉,从而对自身参与行为给予积极评价;三是鼓励村民以村民小组、生产小组等利益结合紧密的小团体形式参与村庄政治,借用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模型来说,小团体成员在参与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会明显减少,从而可以整体上提高村民参与水平;四是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民”作为一项核心内容。不言自明的是,没有新农民就绝没有新农村。新农民和传统农民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文化修养以及市场竞争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自信、自尊和自主等世俗化文化品质的形成,进一步就会明确产生从单纯的村民角色转变为公民角色的要求,对于参与村庄政治,渴望“当家作主”的意识会变得十分强烈。

(二)促进自治组织外延的创新

逮一样可以实现治道制度创新降低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交易费用的目的。最有意义的选择即是承认村委会之外的另一自治组织——农会的合法地位,推动同样体现出治道取向的这一组织在体制内的平行发展。理由是:

1.农会可以有效监督乡村现时的地方权威,分担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交易费用

长期以来,农会在许多中国人的心目中就只是一个社会革命组织或准政权的权力组织或阶级专政的工具⑦。鉴此,不仅政府部门对于农会的成立表现出高度戒备,例如宪法尽管也明确了公民包括农民的结社自由,但是始终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⑧;即便很多研究者为了使农会在体制内争得更多的成长空间,也提出农会不必复现与政权对抗的传统性能,在此前提下,政府决策层可给予农会更多的发展自由。然而,需要掂量的是,农会一旦失却了对政府的对抗性能,农会或只具有有限的经济功能,本应具备的政治效用则大为降低。故而,农会的对抗性能不可以丢弃,只不过在新时期治道的制度场景下,替代已然过度行政化的村委会来塑造乡村公民社会,农会的对抗性能不应该也无须再继续保持先前的革命色彩,而应表现为公民社会原初意义上的抵制政府权力不当行使的行为取向,此即对现时乡村的地方权威——村委会及其上的实际控制力量乡镇政府作出监督,并代表会员依法采取维权行为。而由于农会真正作为民间自治组织,活动费用基本由会员自理,更具有良好的信息优势和动员能力,能够起到国家对乡村交易者所无法企及的监督效果,如此,就可以为国家分担相当多的监督乡村交易者的交易费用。

2.农会可以帮助国家维护乡村的稳定,降低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交易费用

对于农会,很多人会有一种先人为主的印象:农会会煽动成员破坏乡村秩序。如上分析,这仍是在沿用传统的革命思维看待农会。实际上,农会的成立反而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这是因为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冲突频发的情况下,成立农会使得农民获得集体谈判的渠道,可以更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最近几年,大量的农民上访以个人方式为主,不仅给党政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又往往难以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使得许多农民成为反复上访的“老上访户”。而如果由农会组织出面协调、协商和谈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政府和农民将是一个双赢局面。不仅如此,乡村各种组织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禁止农民凭据宪法所保障的结社自由成立农会,限制其合法存在和发挥作用,就会助长家族势力的蔓延,甚至促进黑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家族势力来说,当前愈益呈现复兴之势。应肯定其帮助成员抵御市场风险的作用,但害处似乎更大,会有组织地阻碍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基层政权以及村民自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会妨碍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再从农村黑势力来说,近年来发展也很快,他们或欺行霸市;或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或残害无辜,甚至要挟政府,对抗法律。有的还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基于这一情况,如能给农会以合法地位,并由其正当地发挥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增进作用,就可以有力抵制家族势力的无序发展以及农村黑势力的膨胀,进而更好地维护乡村的稳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以上对农会作出了十分肯定的评价,要使得政府决策层真正认可和接纳这一组织,却非易事。一是有待其鉴于乡村社会形势的发展对农会问题的认识水平明显提高;二是希望成立农会的人们,也须教育成员在法制轨道内行使对于乡村政权的监督职能,更能依靠自身所长与乡村两级政权积极开展各种合作,参与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和维护乡村秩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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