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民主党派不是独立的监督主体,而是一个参与者。民主党派应邀参加政协、政府部门的视察与监督活动同样如此。“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其主体是民主党派,是独立的,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无需全部通过人大、政协、行政、司法机关的渠道实施。换言之,民主监督必须强调民主党派的主动性、主体性和独立性。因此,参与式、被动式的民主监督,严格来说不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所以必须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建立属于民主党派自身的民主监督方式,并形成制度。
1、建立党务政务信息通报制度。主要建立三种情况通报制度:一是中共党委向民主党派组织通报代表会、全委会、常委会的重大决议及执行情况;二是中共纪委向民主党派组织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三是政府向民主党派组织通报全体会议所作出的重大决定。
2、建立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1954年,周恩来指出:“互相监督,首先应该是共产党请人家监督。”应邀请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共召开的重要会议,对决策内容与程序进行监督;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只有政府副职和政府部门正职才能参加。就中央政府而言,尚没有民主党派负责人担任国务院副职,而只有政府部门正职,就地方政府而言,大部分地方只有民主党派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而鲜有党外人士任政府部门正职,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均只有一到两位民主党派人士有权参加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各民主党派对高层政务决策基本无法了解。建议建立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制度。
3、建立民主党派负责人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一是可考虑在信访部门设立民主党派负责人接访日;二是开设了网站的民主党派组织可考虑设立“网上咨政平台”;三是有条件的民主党派组织可设置“社情民意中心”、“信息中心”或“民调中心”。例如,岳阳市各民主党派在市委统战部的牵头下,每年开展一到两次民意调查已形成制度。
4、建立民主监督专报制度。民主监督既要“向上”懂政务,又要“对下”知民情,更要承上启下,连通党政与社会。建议由中共统战部门牵头,各民主党派参加,创立“民主监督专报”,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提交民主监督的建议与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接办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专报”,使民主监督严肃正规,责任明确,有案可查。
5、建立民主评议党务政务制度。对于执政党来说,他的执政绩效由人民来进行考核,一个政权能否延续最终将由人民满意不满意来决定。民主党派代表着其各自联系的那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因此,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十分必要。建议在对中共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加入“接受民主监督情况”的考核项目。考评方式可分为无记名测评、会议评议、网上评议等。例如,湖南省岳阳市在对全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量化考评中专设有“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民主党派)建议案与提案情况”项目,不满意者将会扣分。此举既规范了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又提高了效能,值得借鉴和推广。
6、建立民主监督听证会制度。凡举行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听证会,设立一民主党派议席,专门听取民主党派的组织意见。
7、完善特约民主监督员制度。一是实施对口监督,参照民主党派组织与政府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利用民主党派专业人才集中优势,对口监督相应的政府部门,并形成相当稳定的对口监督关系;二是实施派驻监督,在某一时段内,对政府部门实施某个重大决策或重大工程项目,派驻民主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三是要保障特约人员的知情权,聘请单位要邀请特约人员列席重要会议。
8、建立民主监督办理与反馈制度。党委与政府部门要对民主监督明确办理机构与人员。要制定工作制度对办理程序进行规范,形成严格的受理、研究、承办、反馈流程,并建立起责任机制。
9、建立民主监督与人大、政协、媒体监督联动制度。为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与实效性,民主党派要加强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的联系与互动,把民主党派的政治监督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共同监督主体,使民主监督有声有色、有力有效。
10、建立民主监督考核评价制度。党委与政府方面,要将接受民主监督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由纪检、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五)在监督平台方面,创建监督机构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但也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最薄弱的环节。究其原因,法律与制度的缺失是根本原因,而常设专职机构与人员的缺失则是重要因素。因此,要推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专职化、专业化与专门化。专职化,即在民主党派机关设立民主监督专职部门;专业化,即民主监督作为政党间的一种严肃性、层次高的政治监督,切忌盲目性、随意性,必须要求监督者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政策水平,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专门化,即各民主党派均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专司民主监督的人才队伍,并负责培养、管理、领导、协调好这支队伍。
1、建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参照民主党派设立“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或称“参政议政部”、“调研部”)的做法,组建“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督查本党的民主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本党民主监督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协调、指导本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负责管理本党的特约监督人员,并指导他们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2、建设民主监督人才队伍。民主监督人员数量不多,其中不少人缺乏民主监督的专业素养,也是影响民主监督实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各民主党派均应有意识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监督人才队伍。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在社会主义学院开设民主监督课程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自觉性、原则性、责任心、政治政策水平以及监督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①江泽民文选:第3卷[M]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②《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8页。
③《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1页。
④李炜永《近十年来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研究评述》,《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⑤曹健民《中国民主党派的历史和现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
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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