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民主党派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建议。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与新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快速发展相比,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的研究与实践还存在着以下问题和不足:其一,缺乏根本性研究。例如,研究民主监督法律化与三权分立有无相关性问题,民主监督法律化与法律监督的联系与区别的问题,民主监督法律化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问题。解决这类理论问题则是解决民主监督要不要法律化的前提。二是缺乏开创性研究。
例如,缺乏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性、独立性、自主性的研究,缺乏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其它民主监督进行定性、区别与联系的研究。三是缺乏微观性研究。对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框架泛泛而谈的多,而研究与民主监督息息相关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与机构的少。四是缺乏实用性研究。
对党的方针政策注释性研究多,而在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方面却显得相对贫乏。因此,加强民主党派监督运行机制的研究应该成为目前相关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第二,立法工作滞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为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至今却没有一部直接调整和规范这一制度的法律规范。而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法律作为体现形式和基础保障的。为此,加强民主监督的立法及其与此相关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立法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需要。从技术层面分析,如果不通过立法程序事先规定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是谁,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是什么,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如何划分,监督的结果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处理等等,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的职能就难以落到实处。从现实角度分析,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三大职能,民主监督属于核心职能。也可以说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向党和政府以及立法、司法机关表达自己声音的主渠道。如果这条渠道不畅通,党和政府以及立法、司法机关就听不到民主党派的声音。因此,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首先必须保证民主监督这条主渠道的畅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程序,从而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有法可依。“监督应有法律的保障,民主党派对政府部门应有质询权;政府部门和政协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建议应该认真处理,不得敷衍应付。”第三,制度建设缺失。一是民主监督内容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我们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层次放在政党制度的框架中去分析,显然易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层次尚达不到现代政党制度的审视标准。民主党派监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按照这个内容,首先,民主党派要开展党务监督,即对共产党进行监督。因为在中国,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但是,我们在思想理论上,长时期陷入一个认识误区,只是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而忽视监督的“制约”功能。因此,在实践上就感到实行党务监督是大不敬的行为,忽略了民主党派监督内容的真正要求。其次,要开展政务监督,即对国家机关的事关大局的政策和机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然而,现在的政务监督往往掉到事务监督的陷阱之中,比如集中对卫生状况、交通状况等进行监督。监督内容的本末倒置,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为集体的理性的政党行为的性质淡化,体现不出“高层次、政治性”的面貌。二是民主监督方式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例如,在监督主体方面,没有制度明确民主党派独立的监督主体地位,而往往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混为一谈;在监督途径方面,没有制度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途径,而往往把民主监督依附在法律、行政、舆论监督之中。又如,民主监督的平台(监督机构)建设、载体(监督人员)建设、监督程序、反馈、评价、考核等系列机制均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由于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导致立法工作的严重滞后,又由于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和规范,导致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迟迟难以建立健全起来。反过来,又由于没有实验性的、开创性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先行先试,导致无法给理论研究提供实证,也无法给立法工作提供范例。因此,一方面加强理论研究以澄清模糊认识,一方面建立运行机制以开展监督实践,才有可能真正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并把它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创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运行机制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根本举措从民主监督的实践来看,民主监督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民主容易监督难;形式容易实效难;基层容易上层难;对下容易对上难;事后容易事前难;小事容易大事难;建议容易批评难;反映容易反馈难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因为:首先,缺乏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对于民主党派来说,开展民主监督是基本职能,但却是“可为可不为”的工作,没有人因为开展民主监督而得到提拔,也没有人因为没有开展民主监督而受到责罚,何况开展民主监督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再者,虽然参政党组织独立、政治自由,但发展成员、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支持和帮助,担心主动监督会影响党际关系,得罪领导,对党派或自身发展不利,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如履薄冰。有些学者认为民主党派自觉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识不强,作为不够。而事实是:许多民主党派成员具有较强的民主监督意识,他们中的许多人加入民主党派的初衷,就是为了借助民主党派这一政治平台开展民主监督,只是在开展监督受到客客气气的“冷遇”后才退缩回来。
其次,缺乏奖惩机制和责任机制。对于部分党政领导来说,接受民主监督是重要职责,但却是“可受可不受”的任务。没有任何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接受民主监督,接受了是“有雅量和讲民主”,不接受是“有主见和有魄力”。有些学者认为部分党政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落实不力。而事实是:我们党内不乏民主监督意识强的领导干部,但他们听不到真正的批评,就像高层领导搞调研被化了妆的警察和官员团团围住而听不到基层的声音一样。何况谁能确定他是真情实意的呢,谁能保证他不是“叶公好龙”呢?这种监督的风险太大。其实,民主监督与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意识的关系应当是:领导干部有没有民主监督意识都必须接受民主监督。有民主监督意识则有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可能性,没有民主监督意识的则更有加强监督的必要性。
其三,缺乏具体的监督操作规程。对于承办机构来说,办理民主监督是重要任务,但却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许多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无法律明确规定,又无上级的明确指示,他们对来自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就难以依法依规认真办理。
民主党派对拒绝监督和肆意无视监督的权力者,也没有相应的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和防范措施。例如,在许多地方,各民主党派关于廉政勤政建设方面的好建议、好意见,多年来并未得到理想的采纳,而民主党派成员对此往往无能为力。
二、创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的措施建议重塑民主党派监督机制,是克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随意性和软弱性的根本途径。
(一)在谁监督的问题上,加强主体建设1、创新民主党派干部的培养选拔机制。参加国家政权的民主党派干部,对党务政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知情”较多较深,必须着重开发这一部分党外干部的监督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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