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制订党外实职安排中长期规划。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并完善党外干部实职安排规划,全面调查并录入党外后备干部的基本情况,对推荐方向、职务层级、目标任务、原则比例作出规划,严格执行并进行检查、督促与评议。
(2)建立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三方联动机制。党管干部的原则决定民主党派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紧紧依靠中共党委的组织与统战部门。要建立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与党派组织联系制度,健全组织部门与统战部门部长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网络、刊物、座谈、调研、经验交流等活动平台,实现组织、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信息共享,并从中发现人才。
(3)建立地方民主党派副主委职务安排联动制度。建议参照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务副主席兼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做法,地方各民主党派的常务(或专职)副主委兼任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副秘书长职务。目前,全国各地的民主党派组织的专职副主委仅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若常务(或专职)副主委兼任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副秘书长职务,一则有利于提高主持日常工作的民主党派副职的政治知名度与政治参与度,拓宽了知情渠道;二则有利于提高民主党派机关的政治地位,增强民主党派组织开展民主监督的自信心;三则有利于提高民主党派机关的宏观调控能力,整合本党的监督资源。
2、创新对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机制。民主党派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党派成员是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人力资源,要重点发挥这部分人的监督作用。
(1)建立对监督人员的管理机制。制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条例(暂行)》、《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整合监督资源并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指导;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的条件、程序予以明确;对监督人员的权、责进行规范。
(2)建立对监督人员的考核机制。可以在担任领导实职的党外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情况”一项,并规定如果该项缺失的话,不得考核合格,不得连任。以此督促民主党派成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3)建立对监督人员的保护机制。目前,民主党派成员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民主党派成员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要在今后的有关监督立法中,充分考虑对监督人的保护。统战部门、民主党派组织要当好党外干部的“娘家”和后盾,保证他们有条件、有勇气、有信心开展民主监督。
(4)拓宽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除向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拓宽外,也要向党委部门延伸,中共党委也应当聘任特约监督员。
(二)在监督什么的问题上,突出客体重心1、明确民主监督的核心对象是党委决策。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但主要是参政党监督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既关系国计民生,又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与命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中国共产党的决策内容与程序是民主监督的核心所在。一是建议建立健全地方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共常委会(扩大)、全委会制度,民主党派负责人可以对中共讨论决定的重大人事安排、重要工作事项发表意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而不是全部在中共决策后被动地听取情况通报。二是建议在中共党委决策后由民主党派提供执行情况的评估意见。通过各民主党派的组织网络和联系广泛的优势,进行决策绩效的民意调查和专家考核,提出评估意见,为改进决策提供参考。
2、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人大立法。法律法规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社会生活,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均是两党或多党在议会角力,经反复讨论、交锋、妥协,方可付诸表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草案审查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已成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能看到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其中,却听不到以民主党派组织名义发出的声音。建议在立法听证会上设立专属民主党派的议席,由各民主党派委派代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表达民主党派的组织意见。也可以将一些听证会委托民主党派举办,发挥其独立、中立的特点,保证立法听证会客观、公正。
3、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基础对象是行政、司法。党的政策、人大制定的法律与所作出的决议需要政府来执行,政府是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的具体执行人。司法机关则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者、适用者。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的面最为广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司法机关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的良心所在。因此民主监督的基础对象是政府与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行政、司法行为。目前民主党派对党委决策、人大立法活动的民主监督较为薄弱,但对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监督却相对较多,监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但要注意防止陷入事务性监督的“泥沼”,而忘记了政党监督的政治高度性。
(三)在监督保障方面,完善监督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与稳定性。当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乏力与制度不完善直接相关。要建立健全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制度必须推动立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程序。
1、推动立法。从中长期规划着眼,要推动制定《政协法》、《民主党派法》、《民主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为民主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民主监督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民主监督法律化,并不意味着民主监督会成为一种刚性的监督权力,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将会形成人大与政协并列的两个权力机关。而是通过立法使民主监督成为“法律保障下的非权力监督”。
民主监督是一个以权力为核心的监控过程,监督者拥有必要的权力是进行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用一种没有法律保障的弱势的非权力来监督强大的政治权力,既不符合逻辑,也不切实际。
从近期规划着手,制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暂行条例》,由中办与国办联合颁发,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对象、途径和方法,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受监督和对监督作出反馈的责任。该试行条例可在实践中完善,可以作为今后立法的重要参考。
2、健全工作制度。中共党委、政府、民主党派组织均要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例如,中共党委制定《关于做好党际互相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决策监督办法》,统战部门制定《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民主监督办理与反馈办法》、《对口联系单位监督办法》、《民主监督考核办法》;民主党派制定《民主监督实施办法》等等。
(四)在怎么监督的问题上,创新监督方式现行的民主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共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邀人员等。应该说,这些归纳和总结是正确的也是全面的,但既没有划分主次,更无法从理论上弄清民主党派的政治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这里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实施的监督是人大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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