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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与当代台湾地区政治转型的动力与进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0 19:43:48   点击数:[]    

1990-1993年,国民党内部发生以李登辉为核心的“主流派”和以外省籍元老为核心的“非主流派”的政治斗争。1990年2月,在“总统”换届提名候选人过程中,支持提名李登辉的国民党主流派与非主流派针锋相对,引发国民党内讧。3月,李登辉、李元簇组成的搭档击败林洋港、蒋纬国搭档当选“总统”、“副总统”。紧接着,李登辉为了扩权,利用非主流派的内部矛盾,于1990年5月任命郝柏村替代李焕担任“行政院长”,将李焕逼出政治舞台。此后李登辉纵容“台独”势力,郝柏村坚决反对,两人的矛盾还由于军权之争不断积累(21)。在李登辉的操作下,郝柏村内阁直接面对国民党主流派“立委”和民进党的压力,终于在1993年2月被迫总辞。李登辉立刻任命本省籍的连战接任“行政院长”。自此,李登辉全面掌控行政、党务、军权、情治等方面。此后,他以“五院革新”为名大幅调整高层人事,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国安会”秘书长、“立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的正、副院长和“司法院”的副院长、台湾省主席均换成主流派的骨干人物。在“行政院”内,“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教育部”、“法务部”、“经建会”、“退辅会”、“侨委会”等重要部会首长都由李登辉提拔的中生代精英接班。1993年以后,虽然郝柏村、林洋港等非主流派高层元老还担任国民党副主席职位,赵少康、郁慕明等国民党外省籍中生代“立委”组建“新党”并宣布与李登辉划清界限,但是,以李登辉为首的本土势力全面掌握台湾党政军大权的时代已经到来,国民党开始了新一轮的本土化,重建“台湾主体性”成为新的任务。
    日本学者若林正丈对1993年之前李登辉的政治行动与台湾民主化进展做了详细分析,指出台湾政治变革背后具有深刻的台湾本土型“民族主义”崛起的背景(22)。这其实是国民党政权在台湾本土化的深刻反映。
    (二)国民党内外本土势力合流
    李登辉能够在国民党内部顺利排斥异己,巩固地位,与其善于动员和呼应外部社会力量及反对党有关。李登辉本人曾经表示:“如果没有反对党的存在,改革很难发动,因为单单要透过国民党内部进行改革是不可能的。”(23)
    台湾“解严”、开放“党禁”和“报禁”之后,民间社会运动风起云涌,农运、工运、学运、环保等各种本土社会运动骤起。新成立的民进党以本土政党自居,鼓动各种本土社会运动走向政治抗争,向国民党施加压力。1990年3月16—22日,来自台湾各地的6000多名大学生在台北中正纪念堂广场静坐示威,提出四大政治诉求:解散“万年国会”,重建“国民大会”;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重建“宪法”秩序;召开“国是会议”以及制定政治经济改革时间表。这就是台湾著名的“野百合学生运动”。面对此情势,李登辉答应召开“国是会议”处理“宪政体制”和政经改革问题,正面回应了“野百合学运”和民进党的政治诉求。6月底,李登辉召开以“国是会议”为名的多方咨询会议,参加者包括台湾“朝野”政党代表、民间组织代表、甚至还有刚从海外回台的“台独”分子,议题包括:“国会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度”、“宪法改革”等重大政治议题。
    “国是会议”之后,李登辉在国民党内成立“宪改小组”,排斥党内非主流派和保守力量,确定以“一机关两阶段”方式修宪。这样,“宪改”问题,从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到形成朝野政治共识,最终回到国民党政权体制内部来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体制内外本土政治力量的联合是关键的动力。
    四、“修宪”与政治转型进程
    台湾政治民主化转型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性、阶段性特点,这与国民党联合党内外本土力量,通过体制内“修宪”控制转型进程,约束激进力量有关。
    (一)“释宪案”与“国会”体制重建
    在1949年以后将近半个世纪内,国民党政权被当作“非民主”政权的根源之一,乃是封闭“中央选举”,造成“中央民意机关”主要由外省人控制,台湾本省精英缺乏“中央参政”的路径(24)。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决议做出“释字第三十一号解释”,规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的改选应待“光复大陆”后再举行,试图利用司法手段掩盖政治问题,但却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司法“释宪”表面上为“国会”代表的任期问题解套,但是任期背后的代表合法性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李登辉从体制内呼应了民进党和“野百合学运”,主张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合法性困境。1990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通过“释字第二六一号解释”,要求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在1991年底之前全部退职,并应适时举办“全国性”民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运作。据此解释,1991年12月,“国民大会”及“立法院”重新选举。这是重建适应台湾本土民意的新的“国会”体制,是李登辉时期“本土化”的关键内容。
    (二)三次“修宪”与“新共和”
    1990年至1991年,台湾政治革新在推进中出现两种方案,涉及“宪政体制”与“国家认同”问题:一种要求“制宪”,即彻底改造整个政治体制乃至国家结构,建立“台湾共和国”;另一种坚持“修宪”,即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除弊立新,维持“中华民国”的基本制度。由于当时国民党还能够通过过去几十年的制度建设与治理绩效主导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加上李登辉的政治手腕,改革最后回归到国民党政权体制内进行,“修宪”成为通过小成本取得大改进的共识性改革方案。
    “修宪”采取“一机关两阶段”方式,“一机关”即“国民大会”,“两阶段”指先由第一届“国民大会”进行程序性“修宪”,再由改选重组的第二届“国民大会”进行实质性“修宪”(25)。第一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正式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中华民国宪法”》本文之外增列十条“增修条文”,对“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选举及任期以及“总统”权力进行规定。第二次“修宪”依旧不更动该《宪法》本文,而是对“增修条文”进行修改,规定“总统”由台湾地区全体选民选举产生,任期4年,并对“司法院”、“检察院”、“考试院”的正副“院长”、“大法官”、“监察委员”和“考试委员”有提名权;“国大代表”任期为4年,“国民大会”罢免“总统”必须经“国大代表”总额的1/4提议,2/3同意方可;“国民大会”拥有“监察院”、“考试院”、“大法官”的同意权;“监察委员”任期为6年,拥有弹劾、纠举和审计三权,取消了原来对“大法官”和“考试委员”的人事同意权;规定“省长”与“直辖市长”改由直接民选产生。
    在当时背景下,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关”,意味着“中央民意代表”全部应由台湾本土民众选出。这时候出现一个结构性的政治困境:“中华民国”政权如果按台湾主流民意全面改选“国会”代表,实现在台湾的合法性,就会失去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反过来,如果要坚持“法统”就得保证大陆籍“国会”代表的职权,这又得回到“万年国会”的老路,有违台湾本土的主流民意。面对这个难题,国民党和民进党寻求妥协,最终采取技术手段在形式上化解困境:设置“区域(民意)代表”和“不分区(民意)代表”,前者通过区域性的选举,代表台湾各地方的利益,后者根据政党所得选票比例决定名额并由各党提名,名义上代表“全国”利益。对“中华民国政府”而言,不分区代表的存在,是希望免除“中央民意代表”只代表台湾利益的印象,对改革者而言,不分区代表制之所以可行,关键在于代表当选与否取决于台湾本土居民选举结果(26)。
    1994年7月,第二届“国民大会”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第三次“修宪”,依旧只修改“增修条文”。新条款规定“总统”改由选民直选产生,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制,“总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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