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总赔付的现期支出,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隐性保险的原因。 3.明确的存款保险将进一步加大银行机构的经营负担。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承担者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而四家商业银行根本不存在挤兑和倒闭的风险,实际上相当于国家从国有商业银行征税用于补贴中小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将降低他们的市场竞争积极性,甚至损害他们审慎经营的动力。 4.可能加大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在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健全,许多存量风险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明确的存款保险可能加大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目前,地方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担保,中央银行给予再贷款以解决流动性不足或确保储蓄存款的兑付,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如果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公司,就解脱了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所应承担的职责,鼓励地方政府多于预,这种干预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结论 从以上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利有弊,但我旧银行业具有潜在的风险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这一保险机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各种银行危机,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营;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银行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也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类型较多以及分业监管的实际,应先建立分业或区域性的存款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如在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制度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随着社会信用的健全,银行体系的完善,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由小到大,不断完善,逐步完善我国央行、银监会、存款保险“三位一体”的金融稳定体系。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要建立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把制度的具体设立作为重中之重,依靠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尽量避免道德风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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