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对企业年金缴费、积累、给付三个环节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一)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提取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实行企业年金,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超出部分从税后净利润中列支。税务部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政策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样,税前扣除(全部或定额),工资余额再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时全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二)累积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征税。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则比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免税。目前,国外通行的是前两个阶段免税,后一个阶段征税,实现既不重复征税,又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和资金积累的目的。同时,对于年金资本市场中保险、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关税种,其投资国债等的利息收入应予全部免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更安全、稳定和尽可能高的收益。
(三)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个人或继承人一次或分次领取年金时,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做任何扣除,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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