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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缺陷与变革--兼论构建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4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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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的危机,而且还需要政治体制方面的变革和技术上的革新(如建立实时总额清算系统(RTGS)等)来配合。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与整个金融监管一样,目标并不在于防止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而是在于发现与纠正对风险的过度承担和低效的风险管理,以及防止银行倒闭引发银行体系的危机。这样,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体系,通过对宏微观数据的分析以求在银行出现问题前即被发现实属必要。 国际学术界曾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套利定价模型(APT)来估计银行倒闭的可能性。Fischer与Gueyie则运用期权定价模型来对一些实行了金融自由化国家银行资产的隐含方差进行估计。这些分析除要运用到银行股票的价格外,还要考察银行的各种指标。在他们的基础上,IMF的监管经济学家提出了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供建立预警体系时使用17 (在此略去)。 发现银行问题的苗头后,存款保险公司与其他监管机关应采取“立即纠正行动”(Prompt Correction Actions)来防止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如Kaufman与Benston提出了一套名为“结构化早期干预与解决”(Structured Early Intervention and Resolution, SEIR)的方案,重在通过预先纠错和破产威胁等手段来抵销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这一方案制定了一系列渐降的资本比率指标,当银行的资本下降到某个预设值时(此时尚未出现资不抵债),若其不补充资本,就会被关闭、清算。而1991年的FDICIA中,有类似更详细的要求(在此略去)。 2. 消减危机的影响 尽管经过上文所述的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银行体系的危机仍可能因宏观经济形势的恶化、政治上的非常事件或仅仅是公众信心的全面崩溃而爆发,这就需要有效的措施来将危机的影响与成本减至最小,并力求早日好转。存款保险制度应未雨绸缪,时刻做好爆发银行体系危机的准备。 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在危机时尽快恢复公众的信心,防止因他们挤提后让货币退出流通而非存入其他银行所导致的流动性紧缩。反危机措施可包括两方面的,一方面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向发生流动性困难的所有银行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对已资不抵债的银行分析原因后,对那些源于系统性原因而非内部风险控制失败的提供救助;另一方面是宣布扩大保险的范围,如将所有非股权性质的债权纳入保护,使公众重拾信心,停止盲目挤提。同时,政府还应对存款保险基金提供完全保护,以防止后者自身的破产。这些反危机措施均应是暂时性的,一旦情况好转,存款保险公司就应停止救助。 重新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 社会性的银行安全网在防止和缓解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方面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当它以扭曲了市场的选择机制和牺牲了银行体系的效率与公平为代价时,就应重新思考它继续存在的价值。在历史上从未存在过保护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风险的公共安全网的情况下(那些对国际投资中的国家风险进行保护的方案也许是个例外,但原理与此不同),有什么理由去单独对银行存款者构建这一网络呢? 金融市场发育成熟,市场参与者信息能力强的国家,应考虑在加强市场选择机制的同时,用存款人自己建立的安全网来替代公共安全网, 以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私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 所谓由存款人自己建立安全网,就是建立私立的存款保险体系,让储户自己到财产保险公司去投保存款安全险。形式可采取各公司自主确定各银行的存款人应交纳的保费,保费由银行代扣的方式,即同种存款有两种利率供储户选择:那些风险偏好度大的,或自信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强、选择正确的机构和个人储户可不承担这一安全成本,发挥对银行的市场选择与制约;而厌恶风险或无信息能力的储户则可通过投保来获得自我保护。与此同时,各承保的保险公司为确保不亏损,必然要加强对银行的评估与监督,所制订的保费率也成为反映银行风险的有效参考。 这一做法也许会受到质疑,如认为从宏观上看,金融体系的风险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只不过是从财力雄厚的国家和政府转移到私人保险公司上而已。然而,私立存款保险体系的根本优点在于,它具备了建立对银行各当事方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条件。私人保险公司若联合起来,按照承保金额选出监管理事会作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者,监督通常比那些受国家信用支持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更有效,因为后者的道德风险与代理成本问题要高于前者,美国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因对储蓄与贷款协会(S&Ls)过度投机于不动产贷款的纵容与失察而于1989年破产即为明证。反对意见也许会指出,在美国,俄亥俄州与马里兰州对储蓄机构进行保险的私立保险体系已于1985年破产,其他一些私立保险体系也已在90年代先后破产,因此私立保险体系只能是公共安全网的补充而不能取而代之。然而,若对上述倒闭的保险体系进行研究会发现,首先,它们所承保的机构对象单一,几乎均为储蓄机构,则系统性风险会十分集中。其次,这些机构的地域十分集中,都是各州内的机构,这就进一步增大了风险。由此可见,它们的倒闭并非制度本身的问题。 作为配合,金融监管应进一步完善旨在确保金融交易公平、公正与公开的法律体系的建设,逐步变革其他公共安全网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准确与及时性,以及增加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与经营的透明度,杜绝以权谋私行为。新西兰已一再宣布不会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只是在银行破产清算时确保存款人具有第一顺序的求偿权 18. 不过,私立存款保险体系确实会面临一个艰巨的任务,就是能否承受如此巨大的承保额和这后面隐藏的巨大风险。本文第二章的第二节曾比较了存款保险制度与普通保险制度相比所具有的巨大的特殊性,仅是其风险的系统性和难以预测这一点就足以使私人保险公司顾虑重重,尽管许多大型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并不比大银行逊色。这时就需要政府适度的鼓励、引导,并在危机时提供同在普通的存款保险制度下相同的支持与救助。毕竟,普通的存款保险体系也面临过危机,也破产过,也依赖过政府的支持。 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为私立这一制度的变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诱致型的制度变迁(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根据林毅夫(1989)的定义19,这一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创造,是由个人或一个集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与实行的。 二、替代方案的利弊分析 在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学术讨论中,有各种改革的方案,现择其要者逐一分析如下: 1. 狭义银行制 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只要把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极大缩小并区确界定,就能避免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那些问题。具体而言,应将银行体系分隔成包括“狭义银行”(Narrow Bank)与“广义银行”(Broad Bank)两类银行。前者的债务受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全保护,但代价是,只能经营低风险业务,如购买政府债券,提供转帐服务等等。与之相反,后者完全不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受到较松的监管,能从事风险较高的银行与证券业务,因此也能对存款支付更高的利息。前者可成为后者的子公司(但不能相反),或一起成为某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但前者不能涉足后者的任何业务。 Bryan则认为,前者还应可向个人及中小企业放款,只要这种放款相对安全。反对意见则指出,只要狭义银行经营了放款业务,就会与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等机构功能混淆,而狭义银行的产生就是为了让存款保险公司能隔离、识别与单独提供保护。 “狭义”、“广义”银行的产生确实解决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下列问题:(1)道德风险大大下降。狭义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使它不需要存款者来监督银行,也不需要银行所有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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