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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缺陷与变革--兼论构建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4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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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施共保制的前提应是立法规定,在金融机构倒闭时,已投保的存款人享有第一位的求偿权,以保证保险的吸引力。不过,共保制在实践中可能会有违存款保险制的初衷,即防止存款人挤提所导致的金融动荡。因为共保制使投保人在遭受损失后,必定无法获得全额弥补,那么一旦市场上有何风吹草动,投保的储户同样会加入挤提的行列,以望获得全额的存款。 值得深思的是,完全把防止存款人挤提作为监管措施的目标本身就不正确,因为挤提正是市场选择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IMF的监管经济学家曾指出,应该用在事后对参与挤提的储户课税来遏制挤提 6,但这种不加甄别的做法只会妨碍市场选择功能的发挥。监管机关所希望消除的,应该是那些盲目的,而非理性的挤提,但现实中,很难找到某种信号对此加以有效区分,达到分离均衡状态(Separating Equilibrium)。 可以尝试这样一种做法:一旦银行遭到挤提,监管机关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若检查结果表明该银行并未承担过度风险,则监管机关可用对挤提者罚息来惩罚盲目的市场行为。 2. 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 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息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前者在同业市场上收取的高风险溢酬和对银行债券的抛售均可成为监管机关提早发现不良银行的信号。 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尝试把大额存款者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排除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使他们可能承受银行破产导致的一定损失。与原来的存款保险制度相比,这一彻底的措施能有效地消除机构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但却可能产生一些副作用,如可能诱发大额债权人同银行管理层间的共谋,即双方事先私下签订协议,确保前者在危机发生前提前从后者处获取信息并得到偿还;作为交换,后者获得前者提供的一定的金钱报酬或就业机会。应与这种缩小承保范围的做法相配合的是,规定存款保险公司赔付基础应为每一存款人而是每个户头,这样可避免通过开立多个存款帐户来变相地把大额存款置于保护之中的行为。 3. 强制投保与差异保费制 为防止上一章指出的存款保险制度所存在的对投保银行的逆淘汰问题,应实行强制投保制,即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均要加入存款保险制度且不得中途退出(除非自身已被破产清算)。而要防止因此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就要用差异保费制来加以解决,即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承受度与经营状况等指标来决定对其收取的保费 7.目前已实行这一制度的仅有美国、阿根廷和保加利亚等国,还有一些国家则在考虑采用。以美国这种以风险为基础的(risk-based)差异保费制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于1993年出台了一套新的保费标准,根据一系列指标来综合确定银行的风险度之后,分别对应不同的保费标准。(在此略去)。 要保证上述以风险计量为基础的差别保费制能有效消除道德风险,还需要一些条件的配合,主要包括:银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及时暴露银行问题的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定期评估与现场检查和因此对保险费率的定期变动等等。 这种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异保费制也曾受到颇多质疑。经合组织(1987)即认为 8,这一做法尽管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实际运用却可能存在几个缺憾: 银行的一些对风险有显著影响的指标,如内部管理水平,银行的市场地位等等,难以客观、定量地准确判断。与此相关的是,要对银行风险在未来的发展变化进行预测十分困难。 银行风险度的差别要通过保费率的差别来区别对待,但如何实现这种转换仍是困难的,因为缺少历史经验,不同变量间又缺乏同质性,而且保费一旦制定出来,又会反过来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如保费定得过高会迫使银行进一步追求风险的弥补成本的增加)。另外,不同的评级与费率档次会影响公众的信心,抛弃级别低的银行。还有观点认为,银行信贷资产的不透明使要对其进行准确定价和评级十分困难。 对于上述意见,应承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不实施相比,实施差异保费制已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它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进行逐步的优化。而公众信心问题,应通过本节第1点提出的,监管机关不向社会公布对银行的评级结果和保费档次来解决,这样也能防止公众对监管机关过分依赖而松懈了市场监督。至于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评估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已使用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9. 4. 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 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 四、消除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 若银行债权人的道德风险已被削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会因受到来自债权人更大的压力而有所下降,但仍需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来进一步加以消除。 1. 变革银行的经营目标 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一种,经营目标一向就是通过利润的最大化来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观念使银行在不断地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取利润,当风险承担过度而经营失败时,将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所有者亏光本金后另作他图,管理者、员工作鸟兽散。然而,这一曾经天经地义的操作在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的危机导致了越来越大的外在性风险之后,应该到了被重新思考的时候。一个有力的证据是,在美国,从学术界到广大民众都在呼吁着对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调整,变革原来长期奉为圭臬的、“唯利是图”的企业价值观。具体而言,这种变革是把企业的经营目标从追求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向追求“利益攸关者”(Stake Holder)的利益最大化方向转变 10.这里所谓的利益攸关者,包括公司的所有者(从控股股东到小股东)、管理阶层、债权人、员工、所在社区的居民和政府等等。美国的50个州中,已有超过一半州的《公司法》相应进行了此类修订。这种变革的根源在于,商品社会达到高度发展,物质文明极其发达之后,社会开始重新思考个人与企业存在的价值。其实这种转变仍然围绕个人的利益,只是着眼点放到了一个更广阔、更久远的框架中。 虽然上述众多目标中,有的相互促进,相互消长,有的相互矛盾,但归结到底,可以说,公司追求的是所有者的长期可持续利益。若循这一思路对银行法和银行章程进行相应的调整,无疑会对银行所有者产生新的激励机制,减小风险偏好度并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是,对于在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这一超前的观念可能会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向银行强加政治目标而牺牲银行体系的效率与稳定的借口。这一点在我国也是值得警惕的。 2. 改革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上文已经指出,有限责任制使银行所有者产生了道德风险。要防止这一点,可行的办法是变有限责任制为“部分有限责任制”,即在法规中规定,一旦银行破产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失,则破产银行的股东要额外承担这些损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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