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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缺陷与变革--兼论构建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4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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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最终只剩下高风险银行参加保险。结果只会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破产。而若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所有银行参加,则无异于通过向稳健的银行课税来补贴高风险银行。 2. 存款保险机构不区分危机银行是处于暂时的流动性困难还是已资不抵债而进行救助,假如这种救助是随意的、低成本甚至无偿的,则无异于鼓励其他银行从事高风险经营,同时延误了纠正或关闭的时机。 3. 存款保险制度救助危机银行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加剧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和增加银行的风险偏好度,一方面高息吸储,另一方面盲目经营,挤占市场份额。尤其是那些经过救助而存留下来的银行,更有可能通过高风险经营来恢复地位,结果迫使好的银行或在竞争中被淘汰,或加入追求高风险的行列。这种被学术界称为“还魂尸”(Zombi)的现象对整个经济体系均有很大的负外在性,因为恶性竞争、盲目扩张信贷市场的后果必然是银行贷款审查条件的放松,甚至是整个业务战略方向向高风险领域的转变,结果使本不应贷到款的企业获得了资金支持,而健康的,但利润无法支撑高融资成本的企业则被挤出市场。 4. 与第3点紧密相联的是,问题银行向不良企业大量放款而无法收回后,会千方百计掩盖真实状况与损失,如通过对已到期贷款进行展期、继续发放新贷款以还旧债等,既让不良企业得以苟延残喘,自身也能继续经营,不断吸收新的存款。 5. 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免受来自外部制裁的压力,倒闭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上述操作又使其高风险经营得以持续。资本市场对此的反应是,追逐短期利润的投机资金会极力追捧这些“进取型”银行的股票,使其股价反而能较“保守型”银行有大幅攀升,令后者所面临的被购并的威胁更大。 变革存款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 前面的分析已经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所产生的错误的激励机制激化了各当事方的道德风险,最终结果是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反而可能增大。而要通过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来消减这些道德风险,先决条件在于金融市场上要存在市场选择机制与规范机制(Market Discipline),而且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样在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了正确的激励后,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 市场选择与约束机制在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与对银行的选择功能。确保金融市场选择机制公正、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是,交易各方对交易获得了充分的信息,而其前提条件又是充分的信息披露。 此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下列几项条件的配合: 1. 法律措施的相应配合; 2. 对银行客户群-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3. 银行经营机制与体系的优化。 金融监管的新哲学与 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 一、怎样的金融监管是有效的监管 有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证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首先应是对金融监管的基本指导思想的变革。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一直围绕着通过确保银行不倒闭来防止银行系统性风险这一目标,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制定各项强制性标准与合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值;二是构筑公共安全网,提供隐性或公开的金融机构破产保护以保护债权人、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这些基本哲学主要是发达国家经历了金融危机后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以高昂的监管成本和牺牲了金融体系的大量效率为代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但随着金融机构经营环境及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些哲学在面临着新的挑战:由监管机关来为金融机构制定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指标值是否有效?“猫捉老鼠”式的严格金融监管和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提供公共保护是否合理与经济?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监管-逃脱与规避监管-放松监管-监管”的循环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那么,应如何变革金融监管背后的哲学以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新的金融监管哲学应从“他律”向自律,从外部干预向内部激励上转变。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不应是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倒闭,而应是促进金融部门形成高尚的伦理与职业道德标准,鼓励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并弥补它的不足,确保银行向所有利害攸关者均准确、及时地揭示其所承担的风险,遏制道德风险,发现和纠正低效的风险管理,决定对危机机构是有偿救助还是任其倒闭,以及将倒闭所引发的系统风险减到最小。当某个主体能够不对其行为的所有后果负完全责任时,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5.有效的金融监管应通过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消除当事各方的道德风险。 二、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在论证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时也已指出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存在的更大的弊端,它们主要可归纳为: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受到更多政治目标的干预和具有更大的随意性、不透明性,使对危机银行进行解决的成本更高,过程更繁琐,时效性更差,效果更难以保证。另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给银行债权人带来的安全感更强,因前者的保护范围常常无所不包,因而激发了更大的来自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前者因并未明确规定保护范围,因此使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小。这一观点忽略了这一事实,即大多数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是隐性的,就是因为在那些国家既往的经验和公众乃至政府的心理预期中,均认为政府应对倒闭银行的所有债务人进行保护,所以不必制定专门的政策,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即证实了这一点。相应的,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连理智的挤提也几乎不会发生,市场规范力量更加薄弱。而这样的结果是恶性循环:公众通过市场来进行自我保护的力量更加下降,信息披露制度也变得毫无必要,政府会继续采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同时用严厉的监管来防止银行倒闭。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经营成本不但因不必交纳保险费而得到节约,而且在发生危机时受到政府资金,亦即社会资金的救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银行均要交纳保费组建存款保护基金来提供自我保护(尽管基金破产时亦会受到政府救助)。因此,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具体改革,第一步就应是把原制度下那些具有隐性保护制度特征的内容明确化,并用相关的法规将存款保险制度下的所有内容制度化,最大地减小其中的人为干预因素和决策时滞。 三、消除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针对存款人因存款受到保护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与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应进行下列变革以产生适当的激励机制。 1. 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 具体而言,首先,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即只要赔偿超过这一下限的损失。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其次,存款保险公司还应规定一个承保上限,即保险公司对超过该金额的那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也可在上限之上再规定几个渐降的赔付比率,激励大额存款人加强发挥市场选择的作用。另外,上述赔偿下限和上限均应是浮动的和有差异的,即不但随着银行经营状况而变化,而且各银行的也不一样,风险大的银行下限更高、上限更低,这样能更大地激励存款人去监督银行。但为了防止监管机关对这些指标的定期评估与修订会给社会公众造成示范效应,应考虑不公开这些指标。当银行破产时,这一指标是否合理对监管机关的工作效率也是一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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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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