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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职能的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5 19:44: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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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能还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三、中小企业融资对政府职能的更高需求 1.对民间融入资金的行为规制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两处条款是针对民间融人资金行为的。一是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是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非法与合法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因而在现实中,屡有企业主触犯法律高压线而导致企业关闭、个人成为阶下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但实际上,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就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这条渠道是可望而不可及。究竟哪些民间融入资金的行为是合法的,法律给出的行为空间比较狭窄。 2.对民间融出资金的行为规制需求。现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民间融出资金的行为几乎没有什么专门法规可循。按照传统做法,融出资金一方可以采用的方式有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小企业首发股票和增发、配售股票;购买中小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等。其他融出资金的方式就比较敏感了。例如个人或企业直接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就缺乏明晰而详细的规定。 3.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需求。融资风险防范主要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但是无论是资金融出方,还是资金融入方,均希望政府能够在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有所作为。例如,中小企业的财务应否有统一规范,应如何规范,不规范怎么办;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应如何评估和确认,其信用信息应该如何收集、保管和使用;中小企业如果违反信用,应该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等,都希望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另外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拓宽的需求,如对创业板的需求。 四、完善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职能的对策 1.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法》或者《民间融资法》,细化中小企业融资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例如,允许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直接签订书面借贷合同,而不必通过金融机构做中介。如此,可以节约融资的社会成本。融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实体经营。融入资金一方必须事先向资金融出方详细披露与资金有关的信息,充分揭示风险。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的利率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既由政府规定基准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由市场进行调节。再如,政府可以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在农村和企业内部增开企业直接发行股份的渠道,并明确规定此类股份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流通,购买股份者只能限定在本村居民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这样,既可以减轻证券交易所的压力,节约社会成本,又为企业增加了一条灵活融资的渠道。之所以规定在农村和企业内部,是因为本村和本企业内部信息比较透明。 2.通过法规制度或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提出要求,并从政府角度建立风险抑制机制。例如,要求资金融入方公开披露其筹资具体用途、预算方法和预期效益,任何企业都不得筹集无用途或无明确用途的资金,也不得明显超正常数量筹资;债务方要定期向债权方通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欠债方企业主原则上不得出国,出国要向政府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3.由政府出面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各地方的信用信息库与中央的信息库联网。凡是参与融资的企业与个人均应注册成为会员,统一编号,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其信用记录则由网站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核实后录入。信用信息有偿使用。 4.发挥创业板市场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创业板应该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应该实行核准制,凡是符合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均可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不限制发行公司家数和股票发行规模,也不限制发行价格与流通价格;要规定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核心股份”,核心股份的持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存续负责,核心股份不得流通,但可以协议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经营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地政府应该帮助本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监管。 总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未完全解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太现实,但是,解决的空间还比较大。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能够进一步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应该加强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职能方面的理论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创业板市场实行完全的市场化,使政府的职能更加完善,使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得到进一步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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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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