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政府或社会建立一个有效的贴息机制。]
[我们一直强调要反对高利贷,但对于什么是高利贷,现实中却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介定标准。从理论上说,高利贷首先是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即利息率超过利润率、借贷利息高于剩余价值、货币资本剥夺必要劳动的现象。这个概念抽象地阐释并不难理解,但要做出具体认定却很不容易。假如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是10%,那么借贷利率超过10%就可认定为高利贷,这只是一般而言。问题在于在个别借贷场合,情况会很复杂。借入方可能会有20%乃至以上的利润率,也可能只实现5%甚至更少的利润率,还可能是根本不会有利润产生的必要生活消费借贷,那么它们对同样10%的利率是否高利贷的感受会截然不同。还有地区差别,人群差别,就是说在此地或此部分人群可以承受的借贷利率水平,对于彼地或彼部分人群来说就可能是不能承受的。还有历史的、社会的因素,以及道德的因素等,比如在既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社区,会形成约定俗成的、公认的标准,用以判定某一笔借贷是否高利贷。此外高利贷的标准还可能随时间变化。可见,在我们这里,国家这么大,情况这么复杂,要想对多高的利息率就是高利贷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无论是法律的还是行政的,尚需认真研究、慎重对待。例如,2003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首次向公众发布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当年1月份的调查数据显示,加权平均后的民间贷款月利率为9.347‰;此项调查共涉及民间借贷328笔,金额5666万元,最高利率为月息20‰,最低利率为月息5‰。调查结果还显示,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12个月居多;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最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最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且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很难对某笔借贷是否高利贷做出具体判定。因此现实地看,限制高利贷的事情应当放到地方上去做,放到县级和乡镇。办法上宜多用疏,少用堵。]
从国际范围看,通过信贷手段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甚至实行信贷扶贫已普遍被认可为通行的和有效的做法,许多国家都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并不乏成功经验,致使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也予肯定并予效法。世界闻名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简称GB),就是以小额扶贫贷款起家的。作为世界扶贫贷款的先驱,GB为发展中国家扶贫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GB从1976年开始在一个村对42名最穷的农户每人贷款27美元进行小额信贷实验,到1983年在孟加拉被批准成立扶贫银行,经历过1/4世纪的风风雨雨,发展到今天,GB已成为孟加拉农村地区最大的一家银行。乡村银行目前资本金的7%来自政府,另外93%全部来自借贷贫困成员。因此,可以说乡村银行是穷人拥有的银行,尤其是贫困妇女自己的银行。更引人注目的是,GB的还贷率高达98%(《经济参考报》2003-1-16)。又据法新社2002年11月18日报道:世界银行今天在一份公报中宣布它决定采取一项新的农村发展战略,即通过增加农业地区的贷款,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根据这项战略,2003和2004年,世界银行提供给农业地区的贷款将会每年增长20%,也就是增加4亿美元。世界银行的这项新战略涉及所有农业地区,目的是要推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增长是低收入国家的收入能否增加的关键(《参考消息》2002年11月20日)。同时根据世界银行估算,中国目前尚有20%的人口属于低收入人群,总数约为2.5亿—3.5亿人,五六千万户,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农村人户。如何满足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他们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 一直是困扰政府的难题之一。据介绍,印尼的做法是对商业银行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必须有一部分资金投入农村。《中国改革》杂志社主编、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根据对农村金融10年来的观察和研究认为,解决的惟一办法是发育综合性的社区合作,包括信用合作,这是东亚小农社会解决农户信用问题的普遍经验(2002.10.18《南方周末》)
4. 因此依笔者之见,我国县域不但需要大力发展金融事业,而且需要建立健全起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县域金融体系。这样的金融体系需要由不同质类、不同层次、多样化金融机构组成,如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其中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应是个关键问题,理想而完善的县域商业金融组织体系应该由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社区融资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组织共同组合而成。进一步的想法是,在这个理想组合中,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进一步撤并机构,在每个县保留一家支行就够了,地方商业银行、社区合作金融和村落互助性融资组织应成为县域金融体系主体,民间金融力量则应当成为有益的补充,需要抓紧创造条件放开发展。要认识到,正是这种地方的、社区的、村落的小银行或金融组织以及民间借贷活动,才是与县域经济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血肉相连、息息相关的。它们的发展亦将有效地遏制长期困扰县域经济发展的农村资金外流问题,而建设和完善县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形成农村资金回流和保障机制。
从建设或完善新的县域金融体系的角度,前期及当前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从县下地区撤出机构,可能正是一个良好局面的开端。这个趋势最好能够继续下去,一方面可以对地方产生新的银行或金融组织造成刺激,另一方面也正好为这些新生银行或金融组织腾出必要发展空间。而从较长远看,我国的县域可能会成为最适宜地方和民间金融成长的“乐土”——外资银行进军中国市场,几乎不可能照顾到县域;国有商业银行一类大银行,出于成本利润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考虑,对在县辖的发展兴趣会继续减退;而种种迹象表明,县域经济发展势将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相对新“亮点”,可以支持这个判断的要素有: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小城镇建设及城镇化战略、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战略、振兴农村经济开发农村市场和广大农民奔小康的战略等等。随着这些战略的逐步推开和深入实行,总体上说县域经济发展前景将十分看好,社会金融资源会日益丰厚,对金融业来说则意味着无限商机。
从现实情况看,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而一时造成县域信贷主体缺位问题的最好办法,应是首先抓紧着手组建一些新的地方性中小金融组织。对于地方性小规模金融机构乃至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审批权可以进行逐级下放,对此有关当局及政策上要更加放开一些。也不必过分担心县域经济的所谓金融承载力问题。如同有人所提到的,与欧洲相比,我们一个县的规模已经是相当大了。澳门和香港只弹丸之地, 但澳门有40多家银行,香港有100多家银行。剔除各种不可比因素,作为第一步,在我国大多数的县域至少都可以先成立一家为之服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然后区分不同情况,把权力放下去,让各地根据需要与可能发展相应的社区银行和民间金融组织,以求有效解决县域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2001年11月,张家港、常熟、江阴三地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被认为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历史性一笔。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不单只是我国银行体系中又多出一个序列、苏南地区又多出几家商业银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们的出现,对农村金融机构整体水平的提升具有象征性意义,也说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会对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当然,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对所在地的经济社会状况的依存度很大,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差异极大,苏南的这种模式虽可借鉴,但不可照搬。尤其是简单地把农村信用社升级到农村商业银行的路子,解决了县域内有了地方性商业银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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