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相对欠发达,产业层次相对较低,政府、企业、个人收入相对较少,金融资源相对贫乏,因此不能对金融业在县域中的发展寄过高希望,尤其是不可能成为商业性金融组织理想的生存与发展之地。前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从县以下撤并机构,可能会被当成一种“验证”从而进一步强化这种意识。
现在看对这个事情的认识不能绝对化,需要做出辩证地思考。比如说到目前为止,虽然全国范围内已有数以万计的基层网点从农村地区撤并,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绝大多数的县城都分别设有支行,加上普遍设立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城市信用社,少数地方出现的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辖延伸的机构,以及个别县市已经试点建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等,再算上邮政储蓄,每个县的正规金融机构少说也仍然有5—7家,如果算上在乡镇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则会多达十几、二十几家,因此有人认为县域金融机构数量仍然过多,超出了一般县域经济现有的金融承载力;但另一种说法是,随着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从农村收缩,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2000年城市信用社被分类处置等,农村金融的格局已发生了重大改变,虽然在部分乡镇仍然有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网点存在,但从提供贷款的意义上讲,在县以下农村基本只剩下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了。因此目前农村金融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金融机构的单一化,导致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足。以上两种看法各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设定条件不一,而导致观点似乎迥异。其实应该说,目前县域金融机构的数量,是“多”与“少”的问题并存——多的可能是国有银行等大银行的机构,少的可能是地方性、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主要矛盾不在于数量,而在于结构。
金融体系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有怎样的实体经济结构,就应当有怎样的金融结构,如此才有可能实现金融资源高效配置,同时降低金融服务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实体经济中的企业按规模大小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也需要不同规模层次的金融机构与之相匹配。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中小规模的企业在数量上都会占绝对大的比重,国外一般都会形成与之匹配的金融结构。如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占97%,意大利有中小型银行9万多家,美国近万家银行中95%是资产在5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中小银行一般为地区、社区和行业银行,与其服务的中小企业彼此关系密切,信息十分了解,信任程度高,能建立长期业务往来,互惠互利。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规模结构与实体经济企业规模结构很不匹配。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有20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经济总量60%和40%,提供大约75%城镇就业岗位,但缺乏为之匹配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加起来也就100多家,集中于大中城市,放贷集中于大企业。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网点收缩、贷款权限上收之后,县区经济成了金融“空洞”,那里是中小企业生长地。尽管央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但成效不大,关键是缺乏与其匹配的金融机构(《经济参考报》2002-12-11)。
3. 进一步地说,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来说,并不是不需要金融,反而是更渴望得到金融服务与支持,否则我们不能解释,为什么即使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依然风行,不能解释为什么信贷支农和信贷扶贫问题在国际上也一直是受到关注的话题。问题只在于,他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金融组织,什么样的金融服务,以及怎样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
有一种说法,农村金融市场上难以发展商业金融,农民也无力承受商业化金融的利息。但是,有人对中国村庄农户实地的调查显示,农民不仅能够承受商业化金融的利息,而且其还款率也可以大大超过农村的非农企业。《开放时代》曾发表文章说,在农村,穷人比富人更需要借贷。因为有调查发现,越是穷的地方,高利贷市场的利率越高。经济学家茅于轼 9年前在山西省临县龙水头村创立了一个农村基金会进行试验,据茅于轼介绍,开始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加上一部分捐款搞了一个20万元的基金(目前发展到30万元)。“亲戚朋友借钱给我, 我一年给他6%的利息, 借来的钱借给农民, 一年12%的利息(注:这个利率比现在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基准利率要高出一倍多), 我有6%的利息差, 这个利息差就可以足够支付我管理人员的工资, 而且还有一点剩余——一年除掉全部费用净赚1万”。这个基金会目前的状况是,还款率达90%多,延期的不到10%,真正还不起的只有3%,基本上没有坏帐(《本周金融信息》2002.13期)。还有一个事例,中国社会科学院从1996年12月开始在河南省南召县的两个村庄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点,成立一个南召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放收贷款管理。放贷的资金来源为社科院募集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年利率1.2%)、台商捐款等低息或无偿资金,扶贫社从社科院借入资金利率为3%,向农户贷出利率为8%,中间5%的利差凭以维持拥有21名员工的扶贫社的生存和自负盈亏。1999年南召县扶贫社累计放款1000多万元,实现收入42万元,利润约14万元,扶贫社员工月工资达到400元左右(《中国金融年鉴》2001)。以上事例显示的奇怪逻辑是,即使是扶贫性质贷款的利率甚至可以高过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金融资本即使在非常贫困落后环境中也能获得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甚至获得盈利。其实这也可能正是一些地方民间、地下金融长期绵延不绝的奥秘所在——足够高的利息收入和充分低的经营成本。据说茅于轼的那个基金会只聘请了一个人进行管理,最大的费用就是对这位经理人每月几百元的工资性支出了。这是那些所谓正规金融机构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所以它们难以在农村、民间一些领域扎根、生存。因而有学者表示,农村信用社如果按正规商业模式运作,也就将无法真正面向广大农户提供服务,因为对众多的生计型小农,商业银行无法提供符合自己经营理念的服务。“小额信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成本约束。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不可能与小农经济相对应,最终必将退出无利可图的农业信用领域。农业银行虽叫“农”,但实行商业化后已离开了农民。农村信用社如果改变为农村商业银行,迟早也是要离开农村的。以上情况反映的是在乡村或贫困落后环境中发展商业性金融面临的一种有趣的“相悖”性现象。
[人们总说农业贷款利率要低,其实农民们现在从农信社那里贷款也难以享受到利率优惠。据反映,目前人民银行对农信社再贷款利率一年期为2.25%,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5.31%,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利率可以上浮40—50%,达8.775%,比城里工商企业和个体户从银行借钱做生意的利率还高。又据悉,2002年3月12日开始,央行在浙江、黑龙江、吉林、福建、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的8个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浮动试点,被允许的存款利率浮动范围是30%,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是100%。对此有人解释说:“农村信用社既要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又要控制经营成本,只有两条出路,一是利率浮动,二是政府给相应的政策和补贴。但中国有财政预算的约束,同时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也不利,因此,只有利率浮动这条路”(唐仁健)。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贫困与发展研究室主任汪三贵经过测算认为,在中国一个小规模的信贷机构需要20%左右的利率才能补偿操作成本 (《南方周末》2002.10.18 )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也表示,农村信用社要走向良性循环,关键是利率问题,只有放开利率,农村信用社才有出路。但是笔者认为,利率过高显然与支农、扶贫的政策相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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