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2001)的以下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即相当于笔者所认为的国家农贷支持)。
至于农户的土地制度(所有权)与农贷抵押问题,将仍是一个极具不确定性的悬案。不过,根据中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实际历史演进过程和土地所具有的多重内涵,小农家庭即便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品,也不会经常使用。如其不然,为什么几百年来中国农户家庭一直在坚守黄宗智的小农等式与拐杖逻辑呢!我们能够做的恐怕是首先要给农户让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要主动从农村社会“后撤”,减少各级地方政权与民争利,以松动长期以来与农民围绕农村剩余的分割而形成的紧张状态,从而增加农民的财富与收入。实际上,农户的收入一旦有了增长,一方面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将会缩小;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户之间的友情借贷也会向有息的方向发展。因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户的所谓“面子成本”(张杰,2001)也会上升,从而倾向于寻求其他匿名性质的农贷制度安排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较高利息支付就带有以货币赎回“面子成本”的意味。可以预料,由此极有可能内生出中国农村社会所特有的某种金融制度安排。
七、一些说明
本文所考察的农户被假定为在传统意义上符合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而那些已经脱离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如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了的村镇)则不在考察范围之内,因为对于后者,我们已经初步认定他们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舒尔茨-波普金”条件。不过,我们的这种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原因在于,大多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也就是说,一旦这种认定是准确的,那么即便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这些地区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会有所不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性质与结构的判断是建立在一个顾及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且综合了农村社会诸多层面因素的逻辑链条之上,而不是孤立地把经济金融因素单独拿出来考察,以免动辄依据一些短期和表层的迹象来评判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更适合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
当然,本文的考察在坚守统一视角和框架的前提下,也会兼顾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伴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所产生的差异性,但同时也会顾及这种差异的程度与性质。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更为看重性质与逻辑的差异,而对量的差异则有时会忽略不计,尽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诱致质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把握总的图景,以防因留意细微之处而迷失总体的研究取向。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P.M.Blau)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本文的分析过程已经表明,以农户家庭为初始禀赋点的农村圈层结构是我们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逻辑基点。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家庭消费与经济决策合而为一的结构是十分稳定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事实表明,这种结构时常遭到外力的破坏从而偏离原来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则依然是,经过一番制度变迁,它又退回或者复归到起初的状态。不妨举一个较近的制度变迁例证。比如20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过程使中国的小农家庭结构趋于解体,家庭圈层结构濒临崩溃,似乎彻底动摇了中国农村社会千年依赖的基础,当然后果是灾难性的,最终也不得不在1961年放弃所谓的“共产主义试验”(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31)。饶有意味的是,这种放弃乍一看来只是向农民做经济决策权和剩余获取份额的重要让步,但实质上则是对原有家庭这一核心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的复归与恢复。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际上是正式恢复了被剥夺几十年的小农家庭的经济决策功能。
如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村以外的许多经济组织何尝不是牵系于传统家庭组织扩展的逻辑链条之上的。比如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是家庭圈层结构向外推移扩展的结果,而这些经济组织(比如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信贷需求与小农家庭又是何等相似[5].
显然,不了解中国以家庭组织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也就无法了解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的演进。中国的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不管你如何模仿和移植欧美的模式,最终都难有成效,其要害在于,欧美企业是直面市场的结构,而中国的企业是处于圈层结构中的,就连东南亚、日本乃至中国香港的大企业仍有别于欧美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体现着家庭圈层结构的内涵。而仅从理论上讲,以上两者的兼容仍是一个未解的制度变迁难题。福山(F.Fukuyama,1995,p.94)在考察中国小规模家族式企业时认为,坚持小规模的原因既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他们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因为其他发展水平更低、体系更不健全的社会已经能够超越家庭,不再把家庭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他进一步强调,似乎现代中国企业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经济生活模式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都是相同的。W.J.F.Jenner直言中国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引自福山,1995,p.94)。至此,我们开始顿悟,前面已经讨论和刻画过的中国家庭财产的不断细分,决定了中国不会存在长久的富足家庭和能承担资本积累责任的家庭组织,以及中国小农家庭“不贫不富”的温饱均衡是常态而不是特例等景象,原来是有其更为深邃的经济文化根源的。
进一步地,这种状况同时决定了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的企业内保障相对应的小农经济的家庭内保障,因为离开家庭就意味着一无所有,而财产(如土地、房屋还有家族声誉)是无法带走的,因为它们不具有流动性。因此,让一个农民轻易做出离开家庭进而凸显个性的独立闯荡决定是极不容易的。当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职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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