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也认为,对统治者来说,商业的发展不如继续掌管农业来得便利和重要,因此他们更多地依靠田赋而不是依靠商业税(p.40)。而这一切都基于以“不贫不富”为特征的小农家庭经济的长期存在与延续。
从另一方面看,在二重结构下,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农户与乡村的控制。与小农经济格局相伴随而存在的是国家不断下伸基层政权组织的努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小农经济与政府的规模同步扩张。由此实际上说明了,尽管小农经济的税收贡献水平很低,但对其施加管理的成本则很高,而这些成本都得从农户的剩余中来支付。在历史上,中国国家政权对乡村农户的控制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不管是直接的控制还是间接的控制[2].应当看到,1978年以后的改革导致了如周其仁(1995)所描述的那种国家后退。黄宗智(1990)也分析说,国家政权的触角已从农户向上抽回,同时自由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决策的部分恢复也显示了国家权利的横向收缩。但他又同时认为,包产到户对村社组织的削弱,使农户离群孤立,从而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利机构面前(p.322)。可以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结构调整实际上是对原有“二重结构”的一种复归。
既然改革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具有上述“复归”意味,那么,国家与农户之间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紧张状态也就依然存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财政税赋形式之外又新增了金融剩余形式(麦金农,1993;张杰,1998b )。从总体上看,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与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此间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迅速扩张以及通过存款动员对金融剩余的控制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长期历史逻辑的一种延续。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中国长期以来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依赖于这种剩余而生存,国家依赖于这种剩余而运作,因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长久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十分脆弱的关系,一方面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小农经济的过密化程度不断加强,对剩余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业剩余的攫取压力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正如R.H.托尼(Tawny ,1937)十分形象地描述的那样,这些小农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引自斯科特,1976,p.1)。可以想象,一种牵系于“水深齐颈”的农村剩余平衡是多么脆弱。
再换一个角度看,根据黄仁宇(1974)对明朝16世纪财政税收状况的分析,中国小农经济中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利于达到规模经济和进行资本积累(p.241),从而导致我们上面所提及的小农“水深齐颈”的危险境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性质决定其税收负担能力很低,国家很难有上调税率的空间,因为税率稍有上调,就会影响我们已经指出的国家与小农在农村剩余分割上的微弱平衡。黄仁宇(1974)曾描述明朝的农地税率大约在10%上下,符合“什一而税”的古老传统。实际上许多朝代的农地税率低于10%,约在3%-5%之间,西汉更是有所谓“三十税一”的制度[3].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低税率固然使小农从来没有沦为像西欧那样的在实施圈地法令后的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无产者,但与此同时,也使黄宗智意义上的过密化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国家与农户长期以来的脆弱关系。这种关系一旦遭遇些许天灾人祸就会面临绷断之忧,而且往往一发不可收拾[4].
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大都有赈贷之举,其主要原因是维持小农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间的微弱均衡关系,从而造成玉石俱焚的后果。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信贷支持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小农与国家在剩余分割上的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因为税基太窄(非农产业税收长期微不足道),国家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则是财政支出的非生产性比例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对各级官员监督水平的下降以及各类税费摊派的增多而使这种剩余迅速消失,从而造成国家与小农关系的持续紧张乃至断裂。而且断裂以后的修复又是在二重结构中重复着小农与国家的博弈,从而形成周期性变迁轨迹(张杰,1998a ),此正是中国国家农贷体系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周期性废立但其性质与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维持小农生存经济)的主要原因。
在这里,国家建立和推行农贷制度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为了维持国家与农户分割农村剩余过程存在的那种脆弱的平衡。话又说回来,能够周旋于这种紧张关系之间并可暂时修补其脆弱平衡的东西也就只有国家的农贷制度了;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法有所作为的。毕竟一般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的前提是农户不再水深齐颈,而是能够从容涉水。也就是说,首先要增加农户获取剩余的份额,从而积累更多的财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一个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确立问题。仅此一点,重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国家的效应函数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这种挑战的要害是国家政权或者政府分支机构需要再次从农村大步后撤,从而减缓与农户争夺农业剩余的强度。使农户不再仅仅为了生存而争剩余,是让其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惟一出路。 五、小农家庭的功能与金融偏好:贝克尔理论及其修正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G.S.贝克尔(Becker)以研究家庭理论著称于世,《家庭论》(1981)是其专门研究家庭问题的学术著作。可以说,他的家庭理论是精致和极富逻辑性的。他认为,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在包括现代市场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正是在此基础上,贝克尔把家庭视作一个企业来研究其内部结构与产出的最大化。
当然,应当看到,贝克尔所研究的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我们显然无法直接借助它来窥探中国小农家庭的行为与绩效。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主流经济学框架中,对小农家庭的研究尚属空白。大部分研究中国传统小农家庭的文献也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如费孝通(1947)、弗里德曼(Freedman,1966)、麻国庆(1999)等。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文献对我们的研究就不重要。无论如何,解读(特别是在经济学框架内解读)中国小农家庭是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甚至可以说,不理解中国农村的家庭就不可能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的借贷制度。
贝克尔的家庭理论虽然不能够直接运用于中国小农家庭的研究,但其理论的参照意义还是不容忽视。贝克尔理论框架中的家庭有着十分严格而清晰的定义域,一是他所研究的家庭追求效率与产出最大化,由于它被视为一种企业组织,因此这种认定是顺理成章的。仅就此而言,贝克尔视野中的家庭近似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中的农户。二是他所研究的家庭无温饱生存之忧,因此拥有自由的选择权力。三是这种家庭只是一种生活与消费单位,而不兼具生产功能。显然,尽管它是一种企业,有产出,但这种产出有别于一般企业。
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农家庭则具有许多与此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已知,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也就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其次,中国的小农户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显而易见,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对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主流经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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