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归结为:事情并不是像贝克尔所言的那样,在一些地方,许多人痛恨个人主义和怀念消失的传统家庭,而是要看,在那些地方,传统家庭本身的功能是否存在和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挥作用?贝克尔的判断是,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取代了,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1981,p.374)。在中国则不然,特别是在中国农村,以小农家庭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以及内生于此的友情借贷在现今的农村借贷市场份额中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主义,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会成一种什么样的景象。更何况当政府和其他农村外组织提供农贷时,家庭主义的传统功能仍然起着节约信息成本从而实现更有效监督的制度功能。因此,在中国农贷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家庭的功能是最不应该舍弃的一个因素。基于家庭和村社圈层的借贷总比针对某个农民个人的借贷具有更大的可监督性和偿还可能。或者说,中国农村借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而不是盲目追求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贷制度安排问题上,好的不一定是美好的,而有用的则往往是美好的。
六、农贷的供求结构:一种尝试性解读
值得关注的是,如刘易斯(W.A.Lewis ,1954)所言,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p.13)。这种判断对于刻画中国小农家庭的支出结构也无疑具有解释力。中国的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而在现今的中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我们反复强调的问题正好是,对于这种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还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金融来满足吗?
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上述非生产性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p.426)。1937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如调查的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25.4%,婚丧27.61%,用于交租纳税的13.3%,补救灾荒损失18%,房屋修缮11.2%(侯建新,2002,p.252)。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历史考察正好表明,在工业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社会经济的转型。
林毅夫等(1989)的一个个案研究则进一步揭示出,中国改革以后,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而基于刚才的讨论,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这与我们从一开始对小农经济性质的判断是高度吻合的。
有意思的是,按照我们已经十分熟悉的黄宗智“拐杖逻辑”,中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的拐杖。实际情况表明,这个拐杖对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很大影响。林毅夫等(1989)案例研究也表明,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它对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基本未变的小农经济与金融结构。除了国家的正式信贷支持(包括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信贷以及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进一步地,这种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同时决定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存贷结构的特殊表现,亦即在改革以来国有金融机构迅速下伸到乡村以后,乡村居民在这些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由此也证明了费孝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高利贷在农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而归根结底则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1939,p.234)。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组织,就会媒介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但在中国农村经济中,这样的机构长期被视为非法而不能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尤其是生产性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户存款进入国有正式金融机构而转移到非农部门,并由此转换成金融剩余用于改革中国家对国有部门的金融支持(张杰,1998b )。
值得关注的是,林毅夫等(1998)的研究还认为,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的商业化非正式信贷的交易较少发生,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它们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农户而言则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反复强调的那样,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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