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而且也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直延至当下的处于改革过程的农村景象。就集体主义运动而言,合作化了的生产队以及大队与历史中的家庭农场并无本质差异,它们都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功能合而为一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一样,生产大队不具备解雇剩余劳动力的权能。因此,按照黄宗智的判断,过密化在集体化时期仍在发展就显得非常顺理成章和合乎逻辑。重要的是,这种情形是一个长期演进过程的结晶。如果我们试图在短期内一下子用其他方式和制度安排(如经营式农场)将其取而代之,则首先“挤出”的是大量的“无产化”农业人口;而通过“过密化”过程积攒千年的小农人口一旦突破家庭农场的特殊“栅栏”,或者非得将“半无产化”转化为“无产化”,则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改革以来的情形表明,原有的逻辑在继续发展。与几个世纪以前的状况相类似,在改革后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个成年男子无法依靠农业佣工(或进城打工)来养活一家子人,因此失去自家农场而成为一个纯粹的雇农(或城市雇工),就等于面临家族灭绝的命运。费孝通先生早年所描述的情形依然适用于改革以来的农村状况,他写到,对于这些小农家庭,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人们从父辈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且在对祖先的祭祀中逐渐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体现(1939,pp.160-162)。
因此,农户或农民之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循着这种“拐杖逻辑”,可以进一步发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影响也不是质变性的。事实表明,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反而使他们对家庭农场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依据黄宗智(1990)的考证,在1350年-1850年这600年间,市场经济的伸张远不是削弱了小农的家庭生产而是加强了它(p.305)。而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上述600年历史逻辑的一种自然延续。
不过,黄宗智还是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乡村工业与副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削减过密化,从而动摇家庭农场制度。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后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样,都未能完全摆脱历史上家庭非农收入的“拐杖逻辑”。但黄宗智在那本书(1990)的最后,还是十分敏感地披露了他的某种担心,他认为,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社会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政权和城市部门是否会让乡村部门将剩余留做自身的投资与发展(p.334)。而既有的改革过程表明,黄宗智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农户、国家及其信贷联系:另一视角
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村问题是非常特殊的,现有的主流理论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的一些局部和片断,但无法解释整体和贯穿其中的逻辑。而且,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还可得知,最近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结构虽有量的变动,但无明显的质的改变。几百年来,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黄宗智意义上的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挣取非农收入(寻找拐杖),其次则是谋求熟人(家族)借贷。在此,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我们的讨论一直没有提及与小农经济有着最直接关系的一个“重要当事人”,即国家。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而饶有意味的是,这种传统或者制度与小农经济相映成趣。问题在于,国家为何会时常眷顾小农?由此又导致了哪些制度演进后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国家农贷性质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判断。
韦伯(1915)曾指出,数千年来,中国的征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田地;中国的租税与徭役是以家为单位摊派,而不是以财产和财富为依据(p.85)。这就道出了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的微妙关系。笔者(1998a )曾经用“二重结构”来刻画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选民(包括小农)的关系,而有关小农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视作对此观点的一种扩展和再次印证。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似乎并不赞成经营地主(相当于经营性农场主)的出现和扩张。相关讨论表明,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着许多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政权;并且,西方的一子继承制度也使领主制与土地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而在中国,多子继承制则导致了土地的零细化(赵冈,2001)。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两宋以来,基本上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相当于农场经济)。虽然周期性地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但中等的农业经营也不怎么会超过2或3公顷。人类学家H.Baker曾经十分形象地描述,中国社会就像一口沸腾的锅,家庭就像浮在水面的气泡一样,风光了短暂的瞬间,很快破裂,沉入底部。破裂后,他们还要分裂他们的家业,土地的不断分合所造成的七拼八凑的效果成为中国的一道与众不同的地理景观(引自福山,1995,p.90)。显然,诸子均分制的传统,使得社会由大量很小的农业生产单位组成。这种土地细分状况会鼓励人口增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人口大量增加,小农经济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小。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景象是,家庭或家族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的传统和规则便自然而然地开始支配小农经济的运作。A.比尔基埃等(A.Burguiere ,1986)的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在小家庭的范围内进行的(下卷,pp.722-725)。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历史上导致土地零细化的原因,除了多子分割外,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在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就一直怀着均田的理想。过去两千年来,国家频繁进行着以均田或“人人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这种努力在中国小农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会导致土地不断零细化的后果,从而无法出现大型的农业经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小农直接面对。
当然,从理论上讲,让人人有其田的小农经济状态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控制的。均田或者人人有其田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小农经济的不贫不富格局,可以说,这是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小农而言,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只有不贫不富的状态最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的控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维护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国家的一种统治目标。不过,对于国家来说,追求和维持这种状况还有更为实际的考虑,那就是均田制最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的成本以及保持适当的财政汲取能力。据黄仁宇(1974)记载,田赋是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每年约合2700万石粮食,列第二名的盐课折合成货币则仅相当于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p.41),其余各朝也大致如此。费正清(Fairbank,J.K.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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