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的家庭理论提出了挑战。
费正清(1980)曾经指出,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这种状况即便是在经济发展了的今天也仍然保持着其中的绝大部分特色(p.17)。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中国农户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和轻不言债,则显然与这种家庭的特殊结构紧密相关。而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贷在中国一时难以实行,也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具有内在联系。因为从理论上讲,现代农贷制度与产权、风险收益的个人主义界定相关联,不论是信贷的需求还是供给。
由于家庭具有上述角色和功能,因此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小农家庭的稳定或者让其保持“不贫不富”的均衡状态便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了。也就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统治成本。因为一旦自给自足和不贫不富的状态被天灾人祸所打破,则芸芸小农立即会产生风险偏好的转向,即走向“铤而走险”的极端。而一旦到了这种地步,政府的种种抚慰努力(包括信贷支持)都会无济于事。正是基于此,各个朝代在财政状况尚可时,大都注重对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状态的保护,如提供国家赈贷,同时还不时地进行“赦债”。这样,我们就重新认识了国家和家庭关系的双重含义。即一方面,小农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税赋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大都以工商产业作为主要税基;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小农家庭还是因为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与服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顺从于国家政权的训练基地(p.17),从而赋予小农家庭以浓厚的政治与社会职能。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此正是国家官方农贷制度产生与运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这就是中国的小农家庭。由此支撑下的小农经济便是安分守己过穷日子的经济(费孝通,1939)。而且,经过几千年的制度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习惯和接受了这种生活。因为只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里找到适当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个小农只有确实感到自己是紧密结合在社会中的一分子时才有着落,才觉得踏实。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贝克尔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是大异其趣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非市场的注重生活在众人之中的圈子主义精神,是中国小农乃至后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友情借贷(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础。这与前面讨论的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特殊关系成为国家提供官方农贷的基础一样。可以说,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借贷制度一直不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借贷制度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小农经济的经营化转型和小农家庭的个人主义取向。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自然会选择后者。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成熟的农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利息)均衡解则是切点解,它是农户与借贷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而达成这种妥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走出小农家庭的生存性经营,从而超脱于所谓的黄宗智小农逻辑。
重要的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上述功能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如贝克尔所讲的那样,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981,pp.365-374)。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制度,毕竟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对中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难想象,如果在这样的小农家庭制度中嵌入个人主义因素,则它会马上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紧密相关;利己主义尽管从某种意义上看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个激励源泉,但它却与中国的小农家庭制度难以兼容。可以这样讲,中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废存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当然,如果现有的农村家庭主义一定要最终让位于个人主义,那同样也是一个权衡机会成本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主义是十分昂贵的,它需要更多的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当财富与收入提高到某种水平时,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退。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与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家庭保险功能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诸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息借贷相伴随。这是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核心命题。
我们已经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不同层次的“圈子”所组成的所谓“圈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往往是以家庭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地区的联合以对抗民族等等(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08)。这种圈层结构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讨论的友情借贷的基础;即便是小农的收入水平有了提高,能够提出正常的信贷需求,但是,纯粹的商业借贷也一般无法突破圈层结构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农民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但长期以来,那些看似十分现代的扶助手段和金融制度总是如此地遥不可及,最终还是传统的家庭主义结构最能够向其成员提供最日常和最低限度的保护。
贝克尔家庭演进理论还强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会出现一个完善的市场来替代原来由家庭组织完成的事情。比如在现代社会,那些通过给遇到灾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捐赠和贷款的方法而建立起来的家庭保险已经没有太大作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在自己遇到困难时到资本市场借贷、经济宽裕时到银行储蓄的方法来进行自我保险(1981,p.372)。事实也表明,通过市场借贷和市场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任何单个家庭都无法比拟的有效保护。但问题是,在家族血缘友情的非匿名市场之外要重建一个基于市场风险收益逻辑的匿名市场,这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持。
或许家庭组织的功能与市场组织的功能可能是并行而不是相互替代。即便是在中国的许多城市甚至是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家庭熟人及其圈层关系的作用显然并没有消退,而是与其市场行为并行不悖,更何况是在由小农家庭交织而成的广大农村呢。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借贷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和先进的金融制度,而友情借贷等民间借贷就是不好的制度。好与不好是首先需要以是否有用来做判断的,好而无用的东西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所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这样的“好而无用”的东西政府也不时地打算嵌入。因此,在研究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时,需要遵循演进逻辑,用演进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评价现有农村民间借贷的功过和性质。如果我们仍然用结构主义和重组主义的方法行事,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至此,问题就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