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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的性质与历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3:55   点击数:[]    

:《中古自然经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
③  在商业发展的高峰时期一一武帝昭帝时,仍然看到实物交换的记载.其他时期更可想见了。如《盐铁论·水旱》篇言武帝盐铁官营以前:铁匠于农事急时,“輓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同书《散不足》篇:“今闾巷县佰,阡陌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可见,此时的实物交易主要是存在于农村中。
 
产方式”。①在汉代,奴隶制大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小农大批破产成为流民或佃农,引起商业的衰退。两汉商业兴衰的根本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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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401页。
四、商业的作用
 
    从上述汉代四百多年的商业发展史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巨大作用。在这里,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明白些,还必须强调指出和补充下列几点意见。
    (一)商业资本不管是对小农的直接掠夺,还是从统治者、剥削者那里分取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归根到底都是对生产者的掠夺。所以商业资本壮大的过程就是对农民掠夺的过程,小农贫困和破产的过程。
商人握有大量的货币。小农在捐税的重压下,最感缺乏的也是货币。社会生产的自然经济性质,使农民难以获得货币。商人又经常以高利贷者的身份与农民发生关系。在汉代,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不仅是孪生兄弟,而且结合为一。当他以商人资本的形式与农民发生关系时,使农民“当具有者,半价而卖”;当他以高利贷资本与农民发生关系时,使“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②由于生产物的商品形态发展程度低,小农获得货币相当困难。“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发达。”③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者为了控制农民,不仅不贷予那些贫困的农民,④而且往往是“宁见朽贯千万,而不忍贷人一钱;情知积粟腐仓,而不忍贷人一斗”。⑤从农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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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793页。
④  《汉书》卷六四《主父偃传》:“家贫,假贷无所得”。
⑤  《后汉书》卷四九;王符:《潜夫论·忠贵第一》。
 
说,经济基础薄弱,货币赋税的负担重,很容易“落到高利贷网中去,并且只要一度这样陷落,就永远也不能翻身”。①因为,“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或抵抗能力,高利贷者再不知道有什么别的限制”。②“高利贷者是不会满足于只榨取他的牺牲者的剩余劳动的;他会渐次夺得他的劳动条件自身,土地房屋等等的所有权,并且不断地对他从事这种剥夺”。③农民一经“取倍称之息”,结果必然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对农民来说,高利贷比商业更加讨厌可恶。它往往是使农民破产最直接的力量。
商业的发展过程是加速土地兼并的过程。因为,商业的发展使赋税等货币化,农民为了支付沉重的货币赋税,被迫出卖农产品而受商人的剥削,最后必然弄到出卖土地、房屋等等而破产流亡.另一方面,是商人“获其赢利,以末(工商业)致财,用本(农业)守之”。④即用从商业中积累的大量货币购买土地。“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⑤因为土地可以买卖,而土地又是最牢固的财富,有了它,可以用奴隶生产,可以出租以获得“见税什五”的丰厚收入。在农业生产是社会基本生产事业的阶段,土地是社会财富最一般的代表,土地收入成为社会积累最主要的来源。故武帝前期,商业发展开始走上高峰之时,土地兼并和小农破产也开始激化。汉武帝实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缩小商业资本的活动菹围,促使商业资本转向购买土地。所以政府虽禁止有市藉的商人(注意:只禁止有市藉的商人,而不是禁止一切商业经营者)占有田地,“敢犯令没人田僮”。但实际上商人仍占有巨量土地。这不仅从这种“没人田僮”的诏令中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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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778页。
②  同上书,第777页。
③  同上书,第773页。
④《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⑤《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晁错语。
 
而且在后来因告缗钱而没收的商贾中家以上的财物中也看得出来。①武帝以后,土地兼并和小农破产过程日益剧烈。东汉初年,这种现象虽一度有过某种程度的缓和,但并未终止。光武时有“富商大贾,多放田货”的事实。光武以后直到汉帝国的崩溃,这种情况又在不断地严重化。
    商品货币关系加速自耕小农的破产和土地的兼并过程,也就是促进公社残余进一步瓦解的过程。②公社残余的进一步瓦解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商业的发展,有利于奴隶制的发展。因为“……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生产方式,那么还需要更大得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③在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一直是以剥削自己同胞的债务奴隶制为主,是依靠小农的破产和把农民转化为奴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对奴隶制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两汉时期商业的发展,便不会有两汉时期奴隶制度的发展。当然,反之亦然。
在汉代,小农破产后,大约有四条不同的出路:或卖妻鬻子,卖身为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或流离沟壑,游手为功,充盈都邑;或流亡山林,转为“盗贼”。破产农民以哪一条道路为主,取决于政治经济环境。是以在两汉发展的不同的阶段,破产农民的主要出路不同。除了在起义时期,破产农民参加起义的多以外,大约在西汉,主要的出路是转化为奴隶(有些是先变成佃农,后沦为奴隶)。当时存在着广泛的奴隶市场。政府规定可以出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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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三○《平准书》:没收商贾中家以上的财物的一部分是“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
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07页.恩格斯在分析雅典氏族开始瓦解和国家建立以后的公元前7~6世纪的情形时说:“货币与高利贷已成为压迫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正如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浸入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古老的乡村公社生活方式中。”
③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65页。
 
为奴婢。西汉时商业的发展促进农民破产和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这扩大了各生产者间的交换;促进了更多种类的手工业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商品生产的部门;扩展了城乡分工。因此,从武帝到元帝、成帝间,是商业发展最高峰的时候,也是土地兼并和农民破产最激烈,奴隶使用最多,奴隶制生产表现出明显的“愈益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性质”①的时候,又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力发展最快,社会财富增加最迅速的时候。这一时期内商业作用的主要方面,是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奴隶制度发展到高峰;并有助于巩固已经形成起来的奴隶制统一帝国和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末的奴隶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制度。东汉初年刘汉政权一经稳定,奴隶主又卷土重来,向农民和奴隶进行野蛮榨取。农民和奴隶为着改变自己濒临死亡的命运,大批离开土地,向外地流亡。他们涌人城市或填塞道路。政府为着防止他们结集起来暴动,只有进行救济。自明帝开始几乎每年都有救济流民的诏命。正是由于土地上直接生产者大量流亡,一方面加重政府的负担,政府将这种负担转嫁到现存的农民身上,加速着自耕小农经济的破产。另方面农田水利无人修理,招来不断的灾荒和人畜疾疫。所有这些现象交织起来,就造成了公元l~3世纪间中国古代奴隶制一步沉重一步地走向死亡。在公元2~3世纪初,少数贵族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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