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合约性实施职能只是充当信息、知识传递和分享机制,它的信息优势可以补充法院或政府管制机构的合约实施,但是没有独立的仲裁功能。即使对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得到立法,但是法律(包括立法和执法)总是不完备的。可以说,“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的合约性实施职能存在着增加和强化的空间。
4.3描述性统计分析:以江苏省和南京市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为例
“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之后,尤其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之后,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运行状况如何,行业协会和政府关系、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之间关系、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效率都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行业协会职能所必须研究的问题。
本文以江苏省省属行业协会(34家)和南京市经委所属的行业协会(50家)为样本,对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意见》中赋予的行业协会职能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障碍进行问卷调查,并从行业协会发展状况、内部成员构成和身份分布、对行业协会职能执行和发展障碍的评价等方面,来对上述问题作全面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行业协会发展状况
总体上看,如图3所示,行业协会经历了两次大发展时期,一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这段时期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从直接的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为了顺应这些改革的要求,行业协会呈现出比较快的增长态势。
二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政府职能加快转变,行业协会进入了逐步完善、加快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
由于“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承担着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的角色,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所以,行业协会的发展程度直接取决于其与政府的关系。我们从行业协会的办公用房性质来看,如图4所示,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比较少见,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在体制上已经独立,但是大部分行业协会办公房从业务主管部门借用的比例非常高,这反映了行业协会独立生存发展能力有限,意味着没有强大的职能,从会员当中吸纳到足够多的会费。
从行业协会的成员结构上看,有如下特征:(1)行业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有六成以上都是在职人员,但是秘书长中退休人员的比重要高于会长;(2)会长当中有高级职称的人数比重要高于秘书长,如图5、图6所示,但是会长中的兼职人员比重要明显高于秘书长;(3)会长人选来自企业的比较多,如图9、图10所示。这意味着,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企业的较高重视和认可,但是行业协会的具体运行和管理还相对薄弱,可以说,行业协会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秘书长的社会地位还有待于提高。
从图7、图8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业协会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兼职工作人员比重小于会长,但是专职工作人员比重要明显地高于会长,这意味着行业协会目前还是有实际职能和活动要实施的,而且担任秘书长人员都具有中高级职称,大部分来自于企业和政府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基本上都是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的同志,又说明行业协会还是执行了一些的职能。
如果从兼职人员分布来看,如图10、图11所示,会长来自于企业单位的行业协会较多,可以进一步说明,行业协会目前由企业办会的情况较普遍,行业协会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行业基础。但是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性还不足,这是因为,如图13所示,入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行业的比重在70%-90%之间的行业协会虽然比较多,但是入会企业数量占全行业的比重也在70%-90%之间行业协会比较少,大部分行业协会的入会企业比重在30%左右,这意味着行业协会中企业可能大多数是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比较少。
二、行业协会职能执行情况
在行业协会目前已经执行过的职能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按照各种职能在行业协会之间分布,执行这些职能的行业协会数量来统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创办刊物和简报”、“进行行业调查和行业分析”、“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职能在80%以上的行业协会中都得到普遍执行,如表2和图14所示。从性质上讲,这些职能基本上是以增进行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非合约性实施职能。而且,我们也不难看出,处于第二等级上的职能也都是非合约性实施职能。这种现象反映了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取得了预期的结果。
但是,考虑到行业发展已经处在一个开放的、竞争的市场环境当中,而且行业的企业成分基本上以非国有企业为主的情况,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就不应当是单一的非合约性实施职能。而从统计结果看,已执行合约性实施职能的行业协会数量还较少,如“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定价格标准,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职能还不太普遍。
从表3和图15来看,行业协会已经执行的职能在实践中执行程度有新的情况,即执行程度最好的职能基本上是非合约性实施职能,如“创办刊物和简报;进行行业调查和行业分析;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但是执行程度最弱的也是非合约性实施职能,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修订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等。
其中原因有所不同,一是由于样本行业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品较少,另外一个原因是行业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职能与政府相关管制机构如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
相比而言,行业协会的合约性实施职能虽然不普遍,但是起执行程度却较高,如“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这意味着,行业发展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已经为行业协会的合约性实施职能提供了环境,而且该职能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基于行业协会的非合约性实施职能执行的不均衡性,我们再从行业协会对其职能的需求程度作进一步的考察,发现,行业协会对上述提到的需要与政府相关管制机构协调的职能的需求不是太强烈,最强烈的却是“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关系”、“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关系”、“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等职能,如表4和图16所示。
其中原因有二,一是目前政府对行业协会参与有关政府行业管理已经给予明确的认可,但是如何参与、参与的程度依赖于具体实施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而政府部门通常处于“放权”地位,在没有足够的压力下,是不会将“权力”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这也就是说,由于谈判地位较弱,行业协会对这些职能的需求就不强。
二是这些职能的获得或执行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程度,或者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如果行业协会能够真正起到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桥梁,那么行业协会就应能够起到双向推动作用,一方面作为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向政府反映、要求符合行业利益的政策,另一方面又能成为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推动者,合理地调整行业发展方向。
在这两个原因的作用下,行业协会提供的选择性激励手段有限、强度又弱,因此,行业协会对与合约性实施相关的职能“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关系”、“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的需求也相对较弱。
但是,从表5和图17来看,目前行业协会几乎看不到对这方面职能改善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政府对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中的地位还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替代或压制了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三、行业协会发展存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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