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具有发展的潜力和能量,包括:
资产扶持,完成脱钩重组的行业协会,使用产权属于政府部门办公用房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三年;三年后归还有困难的,经政府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承租使用。行业协会使用原属于政府部门的车辆、电脑、复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的,均实行无偿划拨,作为政府资助。
个别弱势行业协会或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又认为有必要推动和扶持的,财政上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会费标准。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应在协会章程中载明。
税收政策。行业协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和按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为非应税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购买服务。凡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需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的,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三、行业协会监督机制改革。如果政府仅仅完成了职能的转移而没有考虑适当的监督,那么行业协会极有可能在利益的趋动下将职能作为获利的筹码,“寻租”的主体由政府变为协会,而协会相对于政府受到的约束更少,“寻租”行为很有可能较政府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不仅要继续支付“租金”,还要为恶化的市场环境“买单”;政府同样必须因为协会滥用职能而承担责任,如果政府认为付出的代价过大,则宁可不顾有利于职能转出的制度安排,而选择不转移职能。因此法制监督应该成为监督协会的主流形式,而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遍滞后使得对协会的法制监督不可能一步到位。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一个登记程序性条例,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所有社团,并非规范行业协会功能、活动和改革发展的法律依据;而且,《条例》对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的管理以政治性、行政性因素为主,忽略了行业协会的经济属性及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因此将《条例》作为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有时并不切合实际,过于遵循《条例》中的条款只能使得协会的改革止步不前。此外,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虽然有所突破,但由于调整对象仅限于工商领域,且只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法规效力,得不到有效贯彻。地方性法规是行业协会法制建设的有力补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协会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进行确定和保障,以确保守信得利、失信受罚基本制度的实现。因此,要实现政府对协会的有效监督,较为实际的做法是在加快立法和政策制订步伐的同时,构建一个在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前提下,以地方性法规为核心、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配套、部门操作意见为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
四、行业协会内部机制改革
我国目前的协会,尤其是体制内转型而来的协会,往往过于强调现行体制对自身发展的约束,企图等待政府职能的主动分离、企业的主动信任和社团管理体制的主动改革之后,才去谋求自我发展和功能完善,这种被动的“等靠要”往往会失去已有的改革和加入WTO 所提供的大好发展机会。实践证明,我国某些地区(如温州)的行业协会正是在政府给予某些鼓励政策的条件下,通过积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逐步取得会员企业的信任的基础上,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与其他的改革不同,行业协会内部体制的改革仅仅依靠政府的作用是难以完成的,行业协会将是改革的主力军,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诱致性变迁占了主导。健全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机制,第一步是要遵从协会的章程。在很多情况下违反协会章程的不是政府而是协会自己,如领导职务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产生。政会脱钩后,协会的自主办会成为可能,是否依据章程运作直接关系到协会的规范程度和声誉,有人认为无形资产是协会最富贵的资产,没有一个发展中的协会敢于拿自己的声誉开玩笑。第二步是经过认真研究,拿出针对协会弱点的内部机制改善方案。改革财务制度,把握协会的非营利性,如聘请资深的财务人员做好预决算;研究划分经营性收入与会费、资助等非经营性收入比例的原则并加以严格控制其合理运用;进行财务公开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审计,增加协会运作的透明度。改革人事制度,突破编制的局限,广开思路,本着提高整体人员素质的原则,人尽其用,同时不忽视老同志的作用与资源。改革民主管理机制,在会费能够拉开差距后,不应视会费的多寡或者有无提供资助而照顾或者歧视某些企业,特别应重视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利益。
加强协会的信用建设,使得协会成为能够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具有独立于政府信用之外的信用的最佳执行者和监督者,并实现与政府信用和个体信用的密切互补和良性互动。第三步是对协会进行绩效管理,包括对组织、领导层和领导者个人的绩效管理,以确定其称职程度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
所谓的中国特色反映在行业协会的内部机制改革上,就是没有国外的现成模式可以照搬,当前一些协会(特别是一些内外部矛盾都较少的新设行业协会)建立了新型的内部管理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其他协会在“搭便车”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每个协会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对方案加以适当的变化和创新,以求与自己形成完美的组合,达到最优效果。政府应该积极推广成功行业协会的经验,尽早形成强大的行业协会群体。
五、行业协会改革中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部分省市在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1)行业协会的行业分类标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指出,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国外的行业协会多以产品为分类标准,而我国职能部门分工上的交叉造成多种分类标准同时存在的尴尬局面,在增大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难度的同时,也加剧了不同职能部门的矛盾,最终可能影响协会的日常运作,如我国是丝绸出口大国,丝绸的质地与蚕的养殖、蚕茧的加工都有很大的关系,而其中牵涉到的部门就有农林(农产品的养殖)、经贸(加工及流通)和外经贸(出口)等部门,协会要想在从原料到出口的全过程实现行业指导可谓难上加难。
(2)竞争性办会问题。行业协会自治化和自我存续的动力和压力在于外部竞争,而现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则采取了限制竞争的做法:一是在同一行政区内,不许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二是不许行业协会从事跨地区活动;三是不许境外人士和机构在国内设立行业协会。从职能转移的角度来看,对竞争的限制可以保证了已有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有利于维护职能行使主体的固定性,但是竞争机制则是提升组织运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完全拒绝竞争似乎太过于可惜,如何在支持协会发展的同时适当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将是各地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3)不同层次行业协会的整和问题。理论上,每个行业协会都是平等的主体,没有从属之分,而事实上协会之间的关系却没有那么简单,一些行业协会可能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另一协会,形成一个有若干层次的协会体系,当我们讨论协会的个体效率时,同样不应轻视该体系整体效率的问题。当前,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地区性分割与全国统筹的矛盾。各地行业协会改革都将目标定为建设本地的行业协会群体,但是在每一个行政区域都形成一组协会的群体不仅不现实,而且是对现有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文认为,当前的行业协会改革应该立足于全国,即每个地区都以本地占全国优势的行业作为协会改革的重点领域,尽快促成全国范围内行业群体的出现,当 上一页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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