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收其"责(债)"的。假税虽然有灾欠性减免,然而这也是有期限的,所谓"勿收假税二岁",便是反证。过了两年,假税同样照收。田卒不是国家佃农,它和国家的关系,不是租佃关系。所以,有人将假田民与屯田戍卒划上等号,确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汉代是否还有第三种假税率类型,即有没有低税率的假税?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得参看下列史实:
其田(指河东渠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其税,入之于少府。①
先帝之开苑囿池築,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②
前一材料,未说明具体税率,只言"而稍其税"。后一材料则很清楚,讲到了"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然而,这两条材料,都是谈及将公田"与之"、或"赋归之于民"。前提不同了,因为"赋"与"假"是有区别的。前面已经说过,"假",是"租赁"、租借。"赋"。则是"给与"。这和(河渠书)说的"与之"为同一个意思。所谓"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是说可将公田给与农民,将所有权归农民所有,政府只向他们依照常制征收"三十税一"的地税(田租)就是了。这样,征收假税和征收田租尽管名称不同,其税率是一致的,都是"三十税一"。值得注意的是:缴纳这种税项的农民,当然不是国家佃农,而是通过"赋归"土地成为自耕农了,二者性质迥异。但其中讲到的"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即假税率和田租率一致,确也道出了假税率也有三十税一的问题。
"假民公田"的假税率,在部分地方或某个时期之内,是否存在"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的情况?目前未发现更多的直接材料可兹证明。但从一些史实考察,实行低税率的假税,当时似乎并非没有可能。先让我们看看有关"假民公田"的诏令: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池築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关东今年谷不登,民
———————————————— ① <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注引(索隐)。 ② <盐铁论.园池)。 ③ (汉书)卷八(宣帝纪)。
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①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②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京师大饥,民相食。……诏以鸿池假与贫民"。③从这些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问题:
—————————————— ① <汉书)卷九{元帝纪}。 ② 同上。 ③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首先,政府"假与"贫民的"公田",并不是什么膏腴肥沃的上等土地,而主要是"苑囿池籞"和"被灾郡国公田",有的甚至是未经垦辟的草田。这些公田的土地质量,开初一般较差,相当时期之内产量不会很高。据前引<史记。河渠书>、<册府元龟)等有关材料看,土地饶瘠的"差品"不同,税率应当有别。既然这些被假出的土地是"苑囿池籞"、未辟"草田"、特别是灾区"公田",那么,一直征收百分之五十的假税似乎不可能,至少在开始的短时期内,征收"三十税一"较合现实。
其次,“假”借这些"公田"的人,多数是"流民"、"贫民",而且还有几次与自然灾害有关。国家假给贫民公田的主要目的,在于"安辑流亡","驱民地著","振业贫民",给他们以生活出路,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给破产农民以最低限度的生产条件,这是汉代政权巩固统治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国家征收"三十税一,’的假税,这对破产农民来说,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剥削量,负担并不算轻。因为假田贫民,往往是父子夫妇,不能相保。两手空空,一无所有。当他们假借了公田之后,不仅要交纳"假税",而且仍需交"赋"、服"役"。如果假税率实行"四六分"、"对半分",税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五十,则他们所受的剥削量,将超过私家佃农。这样,势必导致农民继续大量流入"私门",不仅不符合"理民之道,地著为本"的精神,也不符合汉代"重农"的传统政策。
同时,必须指出,汉政权对农民流亡则"安"之,贫困破产则"赈"之,在假田过程中,于某种情况下实行低税率,这并不是统治者的"仁慈",其实质在于控制"名数",使"人皆地著",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从而榨取更多的赋税收入而已。
第三,正是由于汉代存在低税率的"假税",所以,那些"权家"、地主们,才有机会和可能利用"假民公田"转手剥削农民。前引(盐铁论.园池)说:"公田转假","利归权家",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真实。"权家"从国家那里假得"公田"之后,转手假给农民。这样。权家按"三十税一"向国家交纳"假税",农民则按"见税什五"向"权家"交纳高额"地租",这便"利归权家"了。如果汉代的"公田"只有"对半分"或"四六分"的假税,而不存在低税率的假税,何谈"利归权家"?所以,低税率的假税,对"权家"、"命家"大为有利。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情况,说明汉代公田的假税率,呈现出多种类型。或"与田户中分",或"四六分成",或"三十税一",几种情况似乎都有。很难说是自始至终都只实行了一种高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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