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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      ★★★ 【字体: 】  
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3:12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二、假税的征收办法和税率问題

"假税"。这是租借国有土地者向政府交纳的租税。可称之为国租。它和私家"地租"有别,和"田租"的性质更为不同。

西汉中期,自武帝开始,特别是从昭、宣以后,封建政权把国有土地出租的情况,多有出现。据记载,当时官府屡屡颁布诏令"假民公田"。"公田"亦称"官田",均指封建国有土地。汉代的"公田"包括多种:有"苑囿园池";有"江海陂湖";有未辟"草田";有无主"荒地";还有一种是武帝告缗后,国家所没收的大量土地,等等。"公田"的数量,从现有文献中要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字,诚较困难,但可略知个大概。据<史记.平准书)载:仅仅武帝告缗后,各郡所没收的土地就不少,其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又(后汉书.仲长统传)曰:"田无常主,民无常居。……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至于苑囿池築可供耕垦者也比比皆是。①可见,"公田"虽然不像私有土地那样多,但为数不少则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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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圃):汉代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思贤苑、西郊苑、宜春苑等,均属水衡、少府管。这些苑圃的范围很大。如上林苑"周长三百里,离宫七十所.皆容千乘万骑"。甘泉苑"武帝置。缘山谷,行至云阳,三百八十一里,西入扶风、凡周回五百四十里,苑中起宫殿台阁百余所"。西郊苑"林麓薮泽连亘,缭以周垣四百余里……"


汉政权"假民公田"的"民",主要包括两种"民":有破产的自耕农一一"贫民"、"流民";也有部分拥有权势的地主一一"豪强"、"命家"或"权家"。

据记载,当时国家把"公田"假给"豪强"、"命家"和"权家"者,不是少见,而是常见,其所占比重,不是较少,而是较多。

(汉书。食货志)曰:赵过行代田法时,"令命家田三辅公田。"韦昭注目:"命谓爵命者。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汉书.食货志)又曰:武帝时,通西南夷,"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受钱于都内。"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武帝"乳母上书日,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

<盐铁论.园池)篇曰:"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愚以为非,……"

这些所谓的"命家"和"权家"们,从国家那里"假"得了土地以后,其经营方式,主要是进行"公田转假",转手租借给农民耕种。而他们自己则成为"二地主"。大概是按低租率包进来。再按"见税什五"的高租率租出去,从中牟利。

汉政权除了把"公田"假给那些权贵地主进行经营外,同时,又把各地一些公田直接假给"贫民"或"流民"耕种。史传在这方面的记载亦多:

据<汉书)本纪载:西汉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统治者均曾经下过"假贫民公田"的诏令。又<后汉书)本纪载: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九年(公元97年)、十一年(公元99年)、十五年(公元103年);安帝永初元年、三年(公元107年、公元109年)等,统治者亦曾下过有关"假贫民田’’或"假流民田"的诏令。

这些"贫民"与"流民",从国家那里假借了土地后,直接和封建国家形成租佃关系,成为国家佃农。他们忍受封建政权的直接剥削。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时和农民直接对立的,"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主资格同时又以君主资格出面的国家。……那么,地租与地税就相符合,或者更正确些说,那时便没有什么与这种地租形态不同的地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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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页。


地租与地税合一的假税是怎样征收的?"假税"与"田租"的征收办法,是一致抑或既同又不同?对此,我们以往研究得很不够,因而一度颇滋疑窦。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课方法,我们曾经说过,在当时,虽然具体执行中仍有"田不出税,税非在田",有田未必有税,有税未必有田的情况。但依照田税政策,通常是按田亩与产量来计征的。至少在西汉时期是如此。

但"假税’’是否也如"田租"一样征课?大概总的原则近似,基本精神相仿。然而,它又确有不尽一致之处,且看如下史实:

<汉书.沟洫志):"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师古曰:"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郡谓四方诸郡也。"

<册府元龟.邦计部):"农夫皆受田于公田,肥硗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史记.河渠书):"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裴驷<集解)引如淳曰:"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司马贞(索隐)也曰:"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入之于少府。"

上述事例表明,假税与田租的性质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尽一样。其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三点:(1)假田农民与国家立有"租约"或"契约"关系。租约内容,不外乎是注明田亩、租额和交租期限等。每当国家征收假税时,大概需按租约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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