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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2)      ★★★ 【字体: 】  
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2)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2:0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三、江南生态农业的生产率

各种旨在消除现代农业弊端的新农业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减少或拒绝石化产品的投入 [1] 。但是这些农业形态中的大多数也存在着产出和效益低下的问题。与这些农业形态不同,生态农业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同时,保障生物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高效、稳定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 [2] 。

明清江南的生态农业,由于具有现代生态农业的主要优点,因而也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因此,较之传统的经营方式,这种生态农业在经济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它才会在商业化水平很高的江南能够逐渐推广开来。

前面谈到的谭氏的经营,傅衣凌认为其核心是“企图把农业变成企业性的东西,并使用大量的雇佣劳动者”[3] 。企业式经营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牟取利润,因此谭氏经营的最大特点是求利。这一点,李翊早已明白看到。他在写了上引关于谭晓(谈参)事迹的那段文字后发表感慨说:“昔马迁论货殖,谓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噫!亦安所论巧拙哉?莫巧于参矣!……丁南湖奉常,为语嘲之曰:‘其取利也,穷天极地而尽人’”。可见,谭氏之所以采用生态农业的经营方式,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可以带来最大的利润。

与谭氏不同,邬行素只是一个贫穷小农。他死后,其家庭失去了最主要的劳动力,情况更为恶化。为了帮助老友遗属生存下去,张履祥特为之做了上述策划,目的自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从本质上来说,张氏方案所体现的经营目标与谭氏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生态农业则是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鉴于张氏方案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同时也有更多资料可使用,因此下面我们就以此为对象,来对生态农业的生产率进行分析。

(一)土地生产率

不论在谭氏农场还是在张氏规划的邬氏农场上,新的经营方式都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这表现在土地(以及池塘)生产率的明显提高上。

在谭氏农场上,由于最低洼的水田已经改造为池塘,保留下来的水田地势较高,并有高塍保护,因此生产率较一般水田高得多(收入“视平壤三倍”)。在池塘养鱼,在塍岸、沼泽等处种植果树、蔬菜,收入又较水田高得多(“视田之入复三倍”)。因此之故,谭氏也从他人“弃而弗辟”的“洼芜”之田上发家致富,成为著名的富翁。

按照张氏方案,邬氏农场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由于有关记载较为丰富,同时小经营更加具有普遍性,因此我们对邬氏农场的土地生产率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邬氏的耕地是10亩瘠田。这10亩瘠田若种水稻,能够生产多少产品呢?可从《策邬氏生业》中有关记述推考之。“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税而已”[4] 。邬氏遗属5人,年食米14.4石 [5] ,而亩产大约在1.5石左右 [6] ,因此“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雇工的开支,从《沈氏农书》“运田地法”中关于长工的费用可见。在稍前(明末)时期与邬氏住地邻近的涟川,经营地主沈氏雇长工,一人年支出为13石米[7] 。邬氏所居之处的雇工价格兹以此数计 [8] 。据张氏“若雇人大耕则与石田无异”之语,可知邬氏的10亩水田的收成,在支付长工费用(合米13石)以及肥料种籽等费用后已无剩余,亦即总产值应在15石左右[9] [9] 。张氏还谈到了出租给他人耕种的情况。出租土地虽可有地租收入,但同时也必须交纳赋税。万历时归安县实征赋粮每亩0.5石 [10] ,或万历时乌程县实征税每亩0.6石[11] 。将此作为顺治时这一带实际赋粮征收量,应当不会过多[12] 。姑以此计,那么张氏所说“若佃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可以理解为每亩收租只有0.5-0.6石,产量倍之,应为1石略多。水稻亩产量既如此之低下,因此扣除生产成本后,净产值(不包括春花)几近全无,乃属必然。总而言之,邬氏的田地如种水稻,总产值至多相当于15石米。

如果改变经营方式,按照张氏的策划,那么同样十亩瘠田的生产率即可大大提高。张氏说:种桑三亩,采叶养蚕,“一家衣食已不苦乏”;种豆三亩,豆起则种麦,“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种竹与种果各二亩,“竹成,每亩可养一二人;果成,每亩可养二三人”;“然尚有未尽之利。若鱼登,每亩可养二三人”。下面我们即以此为据对改造后的邬氏农场的生产率进行分析。

邬氏贫瘠的水田改造为桑园之后,3亩可养蚕20筐,得丝、棉30斤,“一家衣食已不苦乏”,即衣食已基本可以保证。邬氏一家一年食米14.4石,已如前述;其衣服费用,依稍前湖州庄元臣家的标准,共合1.7两银 [13] ,兹姑以此计,可折米1.7石。因此衣食总费用当在16石米之谱。3亩豆、麦,“计可足二人之食”,亦即其产值相当于7.2石米。2亩竹可养活2-4人(姑以3人计);2亩果可养活4-6人(姑以5人计)。即使这里所说的“养活”仅指保证吃饭一项而言,这4亩地的产值也相当于28.8石米。以上各项合计,总产值约为52石米,为种水稻产值的3.5倍。如果加上在桑地、果园中种植的间作作物(如菜、芋瓜、蔬)的收入,那么这个差距还会更大 [14] 。

此外,邬氏农场还可有养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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