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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9   点击数:[]    

在,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混淆。

押租制流行既久,逐渐产生了佃户减押、地主加租,即所谓租重押轻;和佃农加押、地主减租,即所谓押重租轻的两种经济现象。后者的流行较前者普遍,尤以四川为盛。魏金玉教授对此有精辟分析,他指出,加押减租,“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得来的佃权,具有了部分地权的因素”,即“意味着佃权侵蚀了地权,开始与部分地权相结合了。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也就随之而不完整了”。它的发展,会导致佃农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出现“佃农中农化的倾向”{37} 。

我在《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一文 中曾经指出,四川因明末清初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较晚,至乾隆嘉庆间始日有起色。此后出现了佃农积资买田趋势,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民国《南充县志》说,“丧乱之后,巨室旧家悬田待售”,“农家者流,亦时时问价及之,诚异事也”。民国《巴县志》说,“今里中之兴起者,多属佃农”。民国《中江县志》说,“赁耕小户多有渐成殷富者“。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买田主要是通过加押减租、押重租轻的途径。正如咸丰《云阳县志》说,他们”不买实业,当押土地,情愿作佃户,而不肯为田主“。下面将吸取魏金玉教授的思路,以四川为典型,对通过加押减租而导致的佃农中农化现象,作进一步探讨。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加押减租实际上是佃农用货币向地主购买土地,体现了押租制的佃权买卖关系异化为地权买卖关系。佃农的第一次加押减租,就是这种变化的开端。 以后经过多次加押减租,即“压租日重,佃钱日微”[39] 的渐进过程,使土地所有权逐渐向佃农手中转移,最后成为土地所有者。正如清末人说,“压重则租愈少,有年年加压减租,历时既久,所加之压,与买价相去无几者”[40] 。於是地主“所取之押侔于田价,所有之租不过升斗,管业者徒拥虚名,佃业者隐受实惠。苦乐相形,佃强于主”[41] 。因此,我们可以说,加押减租的运行,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式的土地买卖。

押重租轻的比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加押减租流行的初期,主要是根据地主需要货币的缓急程度,和佃农支付能力的大小程度而决定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学者根据嘉庆道光年间四川押重租轻的近二十个事例分析,押金数额同地租价值之间相差十分悬殊。前者为后者的二十倍,三十倍,五六十倍,八九十倍,乃至高达一百三十倍[42] 。加押与减租之间,实漫无规律。

但加押减租行之既久,遂逐渐规范化,在某些地区形成一种适用于当地的标准价。光绪《广安州新志》说,“主户富则寡取,凡石谷之田,取钱千,则岁收租息四斗”。“贫者取钱十千,四斗为息,佃户例不纳租”。又如民国《遂宁县志》说,租地价格,各路不同,该县西北路,“租地以谷者,则凡溢取押租钱一百钏,即须减去租谷五斗”。又如民国《巴县志》说,“租额之多寡,以质金之轻重定之”。质“重者减少田租,加值百元,约减租二石”。

分期付款式的加押减租,为佃农利用地主的货币需要,以最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提供了机遇。

首先是田价低。在四川,人们可以用买田、当田和加押佃田等方式占有土地。其代价不等,一般是当田“所取较卖为轻,较佃为重”[43] ,以加押佃田代价最低。加押的极限是“侔于田价”,或“与买价相去无几”,实际上通常是低于买价,甚至是大大低于买价。有例为证。

宣统间,永川县有一宗地主肖卫封佃田与尤照临的案卷说,“肖卫封此田出谷百二十挑,约值价钱千一百串。尤照临以稳钱三百串佃耕,每年租谷二十三石。随后加成稳钱五百八十串,年租两斗,与贱价出卖无异”[44] 。在四川,“凡田不以亩,通曰挑,即担也。率五担当一亩,担计谷四斗,斗计米四十斤”[45] 。按此计算,此田出谷百二十挑,即产量为四百八十斗。年租两斗,仅为产量的千分之四。地租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装饰物。押租钱五百八十串,仅为田价千一百串的52%。尤照临实际上是以一半的田价买了这宗土地,所以县令在判词中说,“与贱价出卖无异”。

其次是无赋役负担。在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地主和自耕农,占有田地之后均须向国家交纳田赋,供应徭差。乾隆间,罗江县李调元在《卖田说》一文中对四川赋役情况有所说明。他说,“计十亩之田,不足以食十口之家,又称贷而益之,犹可支也。吾邑地当孔道,征徭俱按粮加派。每十亩征银三分。每分加平三分三厘,则一钱矣。虽国课应完,犹可支也。而官府每遇大役,则按粮令乡保加派,每钱加至一两,犹可支也。每岁加派十次、二十次不等,则叠至十两、二十两矣!凡遇过差,公馆、驿马、酒水、门包、长随、书吏、衙役、夫轿皆于是出,而乡约又借官私派。”所以他的结论是“不如卖田以佃田”。[46] 佃农通过加押减租买地,也是这样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此外,佃农买田,多由白手起家,资金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加押减租的分期付款方式,佃农可以攒多少钱,就买多少租,既不积压资金,又可随时得利。

对佃农通过加押减租用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沈秉坤在另一份文告中曾加以论述。他说,“大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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