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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引言
中农,一般是指经济地位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农民。他们大都具有比较齐备的、包括土地、农具和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多数是自耕农。土地是封建社会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最本质的标志。

从秦汉以至隋唐,贫穷农民只能通过垦辟荒土和国家授田两种途径获得土地。晋代的占田制就是鼓励农民垦荒,汉代的“赋民公田”,以及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就是国家向农民授田。在此漫长的岁月中,由于农业生产力低下,佃农又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的依附农制所因扰,并有可能获得国家授与的土地,佃农通过土地买卖置备田产的文献记载极少。

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下层的各个阶级与阶层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加以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从此佃农买地的记载渐多。既有佃农买民田的记载,如北宋湖湘一带,有些佃农“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1] 。他们企盼“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2] 。也有佃农买官田的记载。宋代对国有土地,开始以募民承佃为主,后来越来越多地实行鬻卖。对出卖的官田,有时给原有佃农以优待。如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三分”[3] 。租佃官田的虽混有大量豪强大户,但也应有名实相符的佃农。吕大钧甚至主张,“保民之要”,除“存恤主户”之外,还应“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4] ,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从此,佃农的中农化就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延袭下来。

清代,清政府为恢复经过长期战乱破坏的农业生产,奖励垦荒,规定各地民人,对无主荒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到乾隆年间为进一步挖掘垦荒潜力,清政府规定,对边省和内地可垦的零星土地,“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清初对明代“藩封之产”,实行更名田政策,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纳粮。清初三次大规模圈地,对大量八旗兵丁分给份地。这都是另一种形式的国家授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佃农“力穑积财置田”的记载更多。包括佃农在内贫穷农民的中农化沿着历史上原有途径在继续发展。而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又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新的途径,这正是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永佃制与佃农中农化

清代,永佃制流行于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诸省的部分地区。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与或转让与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可以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是永佃制的实质所在,也是它优越性的所在。

田面权是否是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学术界意见分岐。许多学者持肯定意见。有些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只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作者同意前一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土地这种重要资源的产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历来是可以交易的。清代土地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绝卖、活卖、典当、加找之类的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日益发展,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许多具体的“乡规”、“俗例”。田面权的交易频繁,与通常的土地买卖如出一辙,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也是应有尽有。许多学者从官方档案和民间契约中收集的大量资料,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兹各举一例。

[活卖] 活卖是指土地所有者卖出田地时,不收足田价,保留回赎、加找的权利。通常在买卖契约上写明“有力之日,照契取赎”、“不拘年限,听备契面银两取赎”之类的文字。现存土地买卖文契中,就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后备原价回赎的事例。田面权交易也同样存在活卖。如广东揭阳县张士瑞有“质田十三亩,是张洪善粮业”(质田和粮业是当地田面和田底的别称——作者)。雍正五年,张士瑞得价银八十七两八钱,将质田卖与张洪善,说明“并不是绝卖”。乾隆十五年,即二十余年之后,张士瑞家“备足原价,赎回耕种”[5] 。

[典当] 典当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押与他人使用,换取钱物,不付利息,到期偿还钱物,收回土地。它与活卖的区别,主要在明确规定取赎年限。如福建闽清县恭安将“民田面租二号”,于嘉庆九年典与其叔彬瑞,价银一十二两五钱,文契写明“面约年限三年,年限满之日听侄取赎”[6] 。

[绝卖] 绝卖是指同通常的商品买卖一样,一次性卖断,土地所有权随即完全转移。如江西瑞金县李士仁家,于雍正十年曾将“田皮一亩六合”活卖与刘能锡,得价银三十一两。乾隆十八年,又将“田皮八合”,连同前活卖的田皮,“一并立契绝退与刘能锡,找价三十五两”,“契价两清”[7] 。

[加找] 加找是指土地活卖后,卖主可以向买主要求增加田价,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时间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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