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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9   点击数:[]    

续多年,甚至有百年以上者,直至立契绝卖为止。这种土地买卖陋规,也存在于田面的买卖。如江苏长洲县章敬山于康熙五十八年,将“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一两”,活卖与章茂甫耕种。乾隆三年,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契载由章茂甫“永远布种”[8] 。

田面买卖是从属于田面所有权的处置权的一种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占有土地,“而且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9] 。田面买卖与田面所有权正密切相关。

第二,在永佃制下,地主出租田底,可以收取地租;佃农出租田面,也可以收取地租。一般称前者为大租,称后者为小租,在台湾和福建某些地区与此相反,称前者为小租,称后者为大租。在江西,“佃人承佃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纳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10] 。在福建,“长乐之田,有面有根,富者买面收租,贫者买根耕种。且有不自耕而令他人代佃,佃户一还面租,一还根租。或总输于根主、而根主分还面主者”[11] (这里田根、田面的含义,与通常田根田面的含义正好相反)。又如在江南地区,租种田面的“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12] 。当地也称小租为“犁头钱”或“花利谷”。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与佃农个人生产条件多种多样的复杂情况,大租与小租的比例关系也迥然各异。有大租多于小租、小租多于大租、大租小租相等,以及除大租外,小租采取各半均分等情况。兹各举一例。

[大租多于小租] 乾隆间,浙江松阳县田面主刘茂贵将田面佃与王国兴,“说过每年完了田主四石租谷,再分给刘茂贵一石谷子”[13] 。

[小租多于大租] 乾隆间,福建仙游县朱煌士将田面佃与林好老,“年纳徐府大租八斗官粮外,又年纳朱根租二石民粮[14] (此处的根租即田面租)。
[大租与小租相等] 乾隆间,福建南安县黄骥观将田面佃与马全。马全“每年纳蒋表正租二石,并纳黄骥观佃租二石”[15] 。

[其他] 乾隆间,江苏宝山县钱佛助将田面佃与孟岳承种,言明“除还业主额租外,余米各半均分”[16] 。

土地收益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权利,所以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7] 。佃农出租田面,收取小租,其根据就是田面所有权。

此外,官方档案与民间契约中,又有很多“自承祖遗下旱田皮”、“承父手遗有水田皮”、“父手遗下旱田皮”之类的记载。这说明田面权又具有财产权可以继承的属性。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田面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而不仅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权,它来自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清代佃农就早已认为“其田面为恒产所在”[18] 。

永佃制的流行,反映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转移、佃农中农化的一种经济进步的历史趋势。租佃制度的这种创新,给佃农带来了多种经济利益。

首先是生产效益。佃农耕作具有田面权的土地,有比较完全的经营独立性,可以自主选择资金和劳力的投入方向,或扩大生产,获取规模效益;或从事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家庭手工业生产,获取比较利益。但这些普通佃农也大致可能办到。永佃制给他们带来的主要是能获得级差地租的机遇。耕种自己田面的佃农,经营权稳定,乐意作中长期打算,向土地投入工本,兴修水利,改良土地,以获取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本来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所获得却转归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超额地租。现在可以由耕种田面的佃农获得。级差地租按其形成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Ⅰ是经营肥力较高或位置较优土地所形成的级差地租。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有些地方,“如系近水腴田,则田皮价值反贵于田骨,争相佃种,可享无赋之租”,就是说的这种情况。这在新开发的台湾地区,尤为显著。同治《淡水厅志》说,“近港水田,实称沃壤,盖自内山水源错出,因势利导,通流引灌,以时宣泄,故少旱涝,此陂圳之设,为利最溥”。这种“陂圳之设,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19] 。多由佃农或佃农与地主共同集资兴建。所以“彰化、淡水田皆通溪,一年两熟,约计每田一甲,可产谷四五十石至七八十石不等,丰收之年,上田有收至百余石者”[20] 。连横《台湾通史•农业志》也说,台湾“上田一甲收谷百石,中七十石,下四十石”。田一甲为清亩十一亩,亩田收谷至八九石,在大陆亦实属罕见。这种高额收益,实际就包括级差地租Ⅰ在内。

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如通过施肥、平整土地、修建塘堰和排灌渠道,以改良土地而引起的单位面积产量提高而产生的超额地租。如江西安远县蔡友职,于康熙五十六年,“将顶耕之田”卖与蔡相叔,文契中有“共载老租十角正”,可见是一宗田面买卖。蔡相叔获得田面权后,自行耕种二十多年,由于连续追加工本,将“田垦熟,成了肥地”。蔡相叔自称是“顶耕年久,田成膏腴”。这说明他已可获得级差地租Ⅱ。到乾隆五年,蔡友职见利眼开,竟要求备价取赎,酿成纠纷 。嘉庆《增城县志》说,佃农租种地主土地,“或以永远为期,硗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费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取盈”,这说的也是佃农在争取获得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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