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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9   点击数:[]    

地租Ⅱ。

其次是地租效益。佃农垦荒成熟或改良土地,是永佃制的重要来源。对这类土地,地主通常定租较轻,以补偿佃农投入的工本。如《钱谷挈要》说,地主田地经佃农“垦复耕种,则田主为田骨,垦种之人为田皮,骨向皮收租完粮,其租甚微”。当佃农从生产上获益,经济收入增加之后,更会显得如此,如光绪《雩都县志》说,田地“因出息广,厚利皆归佃人,而田主仅得些须之租”。凡具有田面权的佃农,向田底主交纳的地租,通常比一般佃农的地租为轻 ,这就是佃农耕种自己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将田面出租,以收取地租。前面说过,佃农出租土地,可以收取小租,与地主收取的大租,具有多种比例关系。但在许多地区,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佃农收取的小组,一般要多于地主收取的大租。如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面主纳粮收租,根主纳税种田,面租一石,根租数石”(这里说的面租是大租,根租是小组)。该省龙岩州也是“小租加倍原租”{23} 。如在江西,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说,如五十亩之田,借耕之人岁可获谷二百石,“则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通常是“皮多骨少”(这里所说的皮租是小租,骨租是大租)。特别是在新垦区台湾,更显得突出。“业户得租数少,佃户得租数多”。地主对每甲土地,“每岁止抽分租谷六石至八石不等”,而“佃户与分租息,每甲可得数十石”[24] 。如在鹿港厅,大租“田租率八石,园租率四石”,而小租“田租率二三十石,园半之”[25] 。这是佃农出租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

再次是地价效益。佃农如果出卖田面,可以获得一笔田价。田面价通常由田地肥瘠和当地耕作习惯所决定。姜皋《浦泖农咨》说,江苏松江府,“田又有田面之说,是佃户前后授受之价也,亦视其田之高下广狭肥瘠以为差等。向来最上者一亩可值十余千,递降至一二千钱不等。若村落稠密,人户殷繁,进出水便当,即下田亦如上田之值。惟田亩窄狭者,虽田脚膏腴,而农人多恶之而不愿承种”。各地的田面价大抵与田底价不相上下。如在江南地区,乾隆《金匮县志》说,“在村僻每耕一亩,有田面灰肥银,较田价相上下”。乾隆《无锡县志》说,“佃授受田之银,较田价相上下”。但高产良田,田面价常比田底价为高。在江南地区,诸联《明斋小识》说,青浦县的“田价莫贵于淀湖西四十二、四十三保之间,地高而港阔,水旱无虞。得是田者曰田底,每亩值二三十金不等。种者曰田面,农与农私相授受,价较昂于底”。在江西,道光《雩都县志》说,“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时或高于田骨”。有的高达数倍,同治《广昌县志》说,田皮小买“较之田骨大买加三四倍”。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近水腴田,田皮价值反贵于田骨”。该省仙游县,“田分根面,根系耕田纳租,极贵;面系收租完粮,极贱”[26] 。在台湾鹿港厅,“大租价极贱,小租价极贵”[27]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清末调查,“台湾习惯,大租之买卖价格概为小租之半价”[28] 。

清代人口剧增之后,田地供求关系趋向紧张。在永佃制流行地区,农民趋重田面,竞争加剧,如福建,道光《龙岩州志》说,该州“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为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而“近水腴田”,更是“争相佃种”。而一些地主富室也参与炒作,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总缘根有数倍之收,虽价贵于买面,生监富室乐于买根,甘为佃户”。竞佃和竞买导致田面价上涨。这也当然会有利于拥有田面的佃农。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佃农分割,不仅从收益上反映出来,而且从经营上也反映出来。各地在田分底面之后,“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买承种,田主无能过问”。[29] 特别是佃农出租田面,“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而地主“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座落何村”[30] 。“田虽系业主出名,而实归佃户承管也”[31] 。许多封建官吏更是感慨系之,如康熙《平和县志》说,“业主徒有田产之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势”。乾隆《无锡县志》说,佃户“权反过于业产”。道光《瑞金县志》也说是“主弱佃强”。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由小农经营,从占有小块田面权的个别佃农来说,从永佃制中受益终究是有限的。但永佃制作为一种租佃制度,所带来的是一种整体经济效益,可以使许多佃农普遍受益。如永佃制所带来的经济激励机制,就有利于推动佃农向土地投入工本以改良土地。而当时许多地区出现的田皮流通快于田底流通的情况,也会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都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永佃制流行的地区大都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绝不是偶然的。

明代嘉靖《龙岩县志》《龙溪县志》等书中,出现“一田二主”、“一田三主”之说。有些学者习焉不察,因袭其说,认为永佃制会加重现耕佃农的地租负担,出租田面的佃农会转化为主,加强了封建经济,简单地论定“一田二主”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不可否认,有些交纳大租又交纳小租的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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