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负担有所加重,有些佃农也发展成为地主,有些地主也挤进来购买田皮渔利。但是,这些都不是永佃制发展中的主流现象。永佃制的发展,到底是有利于佃农的中农化,还是促进了佃农的地主化,关键在于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既要交大租,又要交小租,地租负担是否加重?这需要实证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例证1] 魏金玉教授根据明代万历《漳州府志》、清代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台案汇录甲集》和连横《台湾通史•农业志》提供的数据匡算,佃农耕种自己具有田面权的土地,其粮食生产所得,为土地产量的3/5、3/4和7/8上下;需要交纳大租、小租的佃农所得为2/5、2/5、和1/2上下 。普通定额租制的地租率是“主佃谷得其半”。交纳大租、小租的佃农与普通佃农相比,两例是所得减少约1/10,一例是大体持平。
[例证2] 周力农教授指出,在台湾地区,“如以每甲上田产谷八十石为准,大租一般为八石,小租一般为三十二石,则佃人可得四十石。通常情况下,大租占收获物的一至二成,小租占四至五成,佃人约得五成”[35] 。
[例证3] 福建地区,分解成田底、田面的土地,地主如将同一块土地上的田面买回,就叫做“根面全”田地。根据《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选辑》中的资料,自乾隆至光绪年间,在闽清、侯官、福州等地,地主出租这种根面全的土地,许多都是采取对半分成的分成租办法。如该书注明出租根全面田地的契约共25宗,其中采取对半分成的8宗,大都说明“递年不拘损熟,早冬预先报知,一一对半均分”。另有3宗是四六分成,如说“早晚二冬四六均分”,“早晚二冬田主应六分、耕佃应四分”,“耕者四分、田主六分”之类,另一例则是“就田头每百斤”“田主六十五斤”,佃农“三十五斤”。 上述例证说明,交纳大租与小租的田地,与交纳通常定额租的田地,其地租率大体相当,即有所提高,亦为数有限。有些高产田,地租量虽增,而地租率仍可不变。当然也不能否认还有些高地租率。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在同一地区之内,有田面权的土地与无田面权的土地总是交错地存在,有些地区无田面权的普通土地甚至还占居主导地位。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具有多种选择,这就会形成一种均衡机制,使小租加大租的地租率,总是会以普通定额租的对分地租率为中心,按供求关系上下浮动,避免出现过高的地租率。如江西宁都州高湖村的曾氏族田,因“骨重皮轻,无人承种”,只得“减租五桶”[34] 。这就是说,在这种均衡机制的调节下,大租多的,小租就会少一些;大租少的,小租就会多一些,使农民佃种底面分开的土地,其大租与小租的总额,会与佃种相同质量底面不分土地的地租额大体相当,从而使二者的地租率大体相当。永佃制田地出现大租、小租的多种比例关系,其源盖出于此。总之,小租大都是地主原有地租的部分转移,并非额外的苛索。这是地主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的必然结果,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佃农收取小租,实含有垫支资本报偿的意义,而非地租剥削。
在现存明清史料中,难以找到永佃制促进佃农中农化有说服力的典型材料。土地改革时,福建省农民协会对古田县七保村的调查,却有助我们说明问题。请见下表:{35}
成分 户数自耕皮田(亩)转耕皮田(亩)占总数% 地主 30 26.71 1.85 富农 257.50 22.80 5.57 富裕中农 961.88 17.45 5.51 中农 67281.24 68.52 24.28 贫农 137702.35 132.03 57.91 商人 638.57 16.89 3.85 小商贩 10.98 0 0.07 自由职业者 10 5.25 0.37 游民 18.56 0 0.59
该村全村2418.89亩田地中,有田面1440.37亩。地主、富农占有的田面,仅占田面总额的7%左右,而88%左右的田面都掌握在富裕中农、中农和贫农手中。全村227户各色人等共有土地2418.89亩,平均每户10.66亩。而137户贫农共有田面834.38亩,每户平均6.1亩。他们可能还占有少量根面全的土地,这样贫农户均占地就接近全村户均占地数。从这些数字中,难以得出有严重阶级分化的结论,而农民通过占有田面而导致的中农化现象却明显存在。地主对佃农地租剥削的阶级分析,如果形成思维定式,就难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中,揭露事物的本质。实事求是为创新之本,教条主义必须抛弃。 押租制与佃农中农化
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典型的押租制是佃农支付押金获得佃权,“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佃还银”[36] ,一般议有租佃年限。佃农的佃权既是有偿获得,也就可以有偿转让。押租制的流行,反映了佃权,即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正如民谚所云:“佃户之出资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这是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与一般租佃相比,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押租制在全国各地普遍流行,而以四川、湖南为最。
押租制的佃权是土地经营权,永佃制的田面权,既是土地经营权,又是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二者性质根本不同。学术界有时加以混用。产权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等,如果互相分离,取得相对独立地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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