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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吉林省的水田开发政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1:33   点击数:[]    

公平代种水稻办法,订立契约”。如该荒地并无管业执照,即认为系属官荒,由实业局报领作为公产。由此可见,吉林县实业局对于荒地开垦采取了较为严厉的督责措施。此外,章程还对朝鲜移民承租水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与延吉县不同,该章程明确规定:“韩人承种水田,须先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方准注册。”“韩人承种水田,只准租种,不得价领。”[13]由此可见,永吉县对朝鲜移民承种水田有一定的限制,但在实行过程中,这种限制并不是很严格的。很多未入籍的朝鲜移民,往往利用已入籍朝鲜移民的名义,从汉族手里承租水田。据1930年永吉县(即原吉林县)公安第六分局调查所属各村屯种稻的184户朝鲜佃农中,未入籍鲜农竟占125户,已入籍者只有59户[14]。因此,尽管在章程上对朝鲜佃农采取了某些限制政策,但官府大力提倡水田,毕竟对朝鲜移民的迁入和开发水田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三、设置水利机构
 
吉林省很长时期并未建立专门的水利管理机构。最初由省田赋局负责管理水田的调查及田赋征收事宜,后由省实业厅负责提倡水利及开发水田事务,20年代末开始由省建设厅负责稻田水利管理事务。随着吉林省水田开发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建立专门的水利管理机构。1923年,吉林县的于吉桢曾上书省长,请求设立吉林省水利局。他在呈文中说:“乃以东省农民无耕种水田知识,而社会上又无指导提倡之机关,于引河筑堤,修整水利,地方既无联合之组织,国家又无统筹核计之机关,以致茫茫玉田将成废土。”“伏查民国五年中央设立全国水利总局,复通令各省设立分局,未几而奉省亦设水利局,掘河筑堤,引水灌田,指导耕种,数年以来,成效卓著。”“民国九年吉祯初在抚余县试种水田,得最良之成绩。民国十年复委托农户于肇州、呼兰、依兰三县乡试行试验,成绩均佳。以民国十一年之春旱,而每垧收获尚达二十三石,而以吉林二百万垧之水田,每垧收获二十三石,则每年可产稻四千六百万石。”“援奉省成例,每垧征收水利费八元(改永衡大洋),则吉省可征一千六百万元。如以大工程修治各河流之水利,则水田垧数可达三百万垧,将来水利局之收入,不啻为第二之财政厅。各县之水利分局,又不啻为第二之征收局。”[15]于吉桢通过收入推算,论证设立水利局将会为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个建议是很有说服力的。
 
1926年,阿城县一个从事水田开发的商绅候国桢也上书吉林省长,请求试办水利筹备处。他在“滨江道区创办稻田有益公社,专垦该区所属十县河流两岸洼下地。第无水利局行政辅助,其中障碍不胜枚举。”他指出:“查全省各道区,现在均有垦种此项水田者,公民既尝此中困难,遍查各区营此业者,均感困难,尚不足为虑,独影响国家税收,减少人民食用,实堪可惜。拟请仿照奉省,暂在滨江设水利局,派员专司水利行政。惟底款无着,似未便遽请设局,暂设水利筹备处。先调查全省已种者有水田若干垧,未种而可种者尽先提倡,俟底款有着,再请设立专局。利国福民,一举数益,诚为我吉省当今最关紧要之急务。”[16]由于缺乏水利管理机构,直接影响了农业资本家对水田的投资和经营,因而侯国桢的建议代表了水田经营者的意见。
 
尽管吉林省迟迟未设立专门的水利机关,但各县却有自行设立水利机构的。1927年3月,伊通县实业局附设了一个试办水利局。该局办理的事务,主要有以下十项:(1)关于水田调查事项。(2)关于勘定测量河线事项。(3)关于配置引渠设备堤堰事项。(4)关于水道图表之绘制事项。(5)关于考察水田河线利弊事项。(6)关于河道巡察之考察管束事项。(7)关于监修河道桥闸水关各项工程事项。(8)关于宣氵曳  溢水开闭水闸事项。(9)关于收支款项及造报预决算事项。(10)关于征收水利事项。(11)关于河荒招佃事项。该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向稻田农户每亩征收吉大洋八角钱的水利费[17]。
 
1929年7月23日,吉林省组织成立了吉林省水道局。该局隶属于省建设厅,局长由厅长兼任。内设第一、第二两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5人。其附设机关,在桦甸县设分局1处,设分局长1人,助理员和雇员各1人,巡查4人。在省城吉林市及阿什、哈达、九站各设临时收捐处,各处设主任1人,助理员、雇员各1人,巡查1~3人。该局常年办公费吉大洋20376元,来源于水道捐的收入。[18],该局第一科掌管的事项有:(1)关于水道测量事项。(2)关于水道浚氵曳  事项。(3)关于江堤扩展修建事项。(4)关于码头修建事项。(5)关于水道巡查管理事项。该局第二科则主要掌管水道捐事项。所谓水道捐是指“凡在松花江上游江面上为营利之事业者得征收水道捐”[19]。由此可见,吉林省水道局的管辖范围十分狭小,只限于松花江上游的水利事务,尤其侧重于水路航行事宜,并不管理水利设施和水田开发。另据1929年7月22日颁布的《吉林省政府建设厅管理稻田水利暂行章程》,全省的稻田水利事务仍“以建设厅为主管机关”。由该厅负责水利水田的调查,管理和水利费的征收[20]。
 
    吉林省为了防止或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1930年开始在全省普遍建立雨量站的设施,为农业水利提供服务。1930年2月24日,吉林省政府下令云:“查雨量站之设置,事关水利根本要政,……应每县各设一站,以资测验。”接获该令后,各县纷纷建立了雨量站。各县雨量站的设置情况如下[21]:
农安县雨量站,1930年5月19日设于农事试验场。
 
延寿县雨量站,1930年8月17日设于农事试验场。
 
敦化县雨量站,1930年10月1日设于县立苗圃。
 
宾县雨量站,  1930年11月2日设于农事试验场。
 
永吉县雨量站,1931年1月1日设于实业局。
 
穆棱县雨量站,1931年2月1日设于实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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