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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吉林省的水田开发政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1:33   点击数:[]    

田技术,因而往往视之如弃土,很少有人愿意承领和开垦。
 
吉林省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北部边疆的开发,乃采取积极措施丈放洼甸淤荒。例如,吉林省宝清县未放生荒均系山坡水甸之地,按最下等毛荒丈放,每垧仅值1元。如此低价,尚无人承领。该县知事无奈,只好在1921年7月28日呈请降低荒价,经吉林省清理用赋局批准,每垧减价2角,每垧荒价仅为8角。即便如此,“报领者仍是寥寥”[5]。富锦县为丈放柳树河等处淤滩,曾向省政府恳请照下则毛荒按四分之一收价,按每垧1.5元的四分之一计算,每垧仅收钱0.375元。经吉林省清理田赋局核准,同意该县可以按3垧折扣为1垧,每垧实收荒价5角。[6]“折扣”方案一出台,依兰、勃力、宝清、饶河、同江等五县也纷纷请求仿效。[7]宝清县本来已经被批准每垧减价为8角,这时亦请求“三垧折扣一垧”,因而该县丈放之洼荒实际每垧仅收价2角6分余。[8]这种折扣减价之风逾演逾盛,到1927年,桦川县民人马呜伦等30人呈请丈放县属洼荒时,竟按每6垧折扣为1垧甚至10垧折扣为1垧计算,价格如此之低,几乎等于无偿白送![9]官府降价丈放,汉族资本家和地主乃纷纷承领。他们在承领洼甸淤荒后,为了早日开发,早日获利,就积极招募朝鲜移民,促使大批朝鲜移民从东北南部乃至朝鲜本土迁入吉林省东北部边疆新开发区,从而促进了新垦区的水田开发。
 
 二、制订水利章程
 
民国时期吉林省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水利建设。1916年,吉林省长公署将延吉道归化鲜人郑安立等人“条陈水地种稻说明书”呈报民国政府农商部,采纳了郑安立等人的建设,认为“稻作宜于东省,允宜推广,以慱厚利”,因而训令各县地方官“妥行劝导,力为提倡”,“及时布种,以兴地利”[10]。1918年7月25日,吉林省长公署正式颁布了《吉林省奖劝耕种水稻章程》其全文如下:
 
吉林省奖劝耕种水稻章程[11]
 
一、凡各县境内有可耕种水田者,得依本章程奖劝之。但水田试种区域,暂以吉林、伊通、氵蒙 江、桦甸、磐石、双阳、延吉、珲春、敦化、额穆、汪清、和龙等十二县为限。
 
二、各县农会应将耕种稻利益晓谕农民。凡未经设立农会各县,应由该县知事完全负责设法劝导。
 
三、凡农民耕种水稻,未谙农法时,应由农会详细指导。
 
四、县知事应劝导本地绅富广辟水田。
 
五、凡个人或团体筹办水田者,所需水稻子种时得呈请县知事酌量给与。前项水稻子种由县知事责成农会先期筹储。凡未经设立农会各县应由该县知事酌量筹办。
 
六、县知事督垦大宗稻田,确著成绩者,得由实业厅长按照县知事劝业考成条例第三条分别开具事由,并请省长公署咨达农商部,给予奖励。
 
七、农会办理奖劝耕种水稻,确著成绩者,得由实业厅长按照农商部奖章规则,开具事由。呈请省长公署,咨达农商部,核给奖章。
 
八、个人或法人及其他团体垦辟荒地,耕种水稻,确著成绩者,得由实业厅长按照农商部奖章规则,开具事由,呈请省长公署,咨达农商部,核给奖章。
 
九、凡新来之垦民愿耕种水稻者,得由业主与垦民订立佣垦或佃种契约,报明县知事核准。
 
十、垦民欲解除佣佃契约或移转于他人者,须由业主呈报县知事核准。前项佣佃契约不得移转于外国籍人。
 
十一、本章程自本省长公署核准后颁布施行。
 
      民国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根据该项章程,我们可以看出吉林省提倡种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规定了水田试种区域。列入试种水田的12个县,大多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山区,是朝鲜移民较为集中的地区,在开发水田上既有较好的水利条件,又有熟悉水田生产的朝鲜移民劳动力;二、劝导种稻的实行机关是各县的农会,没有农会的县由县知事直接负责;三、由官府提供稻种,由农会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四、对于督垦水田得力的县知事、农会、个人及团体,均由官府给予奖励;五、明确享有奖劝权利的稻农必须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农民,没有加入中国国籍的朝鲜移民不享有上述权利。
 
各县政府根据本县情况,也制订了相应的提倡种稻的章程或规划。如1919年4月,延吉县便颁布了《修正延吉县播种水稻暂行规则》,该规则共19条。由于该县朝鲜移民较集中,因而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则以提倡播种水稻为宗旨,无论华垦人民均适用之。”“华”系指当地的中国人,“垦”则指当地的朝鲜移民。由于该地早已有朝鲜移民兴修水利,并出现过一系列纠纷,因而该规则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开挖水渠时所占用土地的租借方法、租地价格。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实施,明确规定:“因开凿沟渠必须经过之地,准照土地收用办法,无论何人不得故意阴阻挠。”“地主租出之地应听各户自由使用,如有阻遏水道情事,令其负损害赔偿之责,并得酌量处以百元以下之罚金。”[12]这就确保了兴修水利,开垦稻田农民的权利。
 
地处吉林省中部的吉林县,也在1926年10月颁布了《吉林县实业局倡办水田种稻简章》,共14条。该章程主要是督促该县农民将能够开垦成水田的荒地开垦成水田。首先由县实业局对全县堪种水田之荒地进行调查,然后绘成图册。凡适宜开垦水田的荒地,“验明原业执照,限期一年开垦成熟”。如果逾期未垦,该局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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