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并使之溶入城市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培育和造福共同的社会生活。 其五,艺术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理应在公共艺术作品的创作中得到尊重和保证。但最终不是突显艺术家个体,也不是突显和张扬狭隘的城市(或地方)概念和集团利益,而是强调昭示人类世界和整体社会的公共精神,以及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共同理念。(当然,这里不排除艺术创作中启用地方性的故事和历史典故)。 我们深知,西方当代公共艺术形态及观念的存在,与其倡导的公益政治和福利社会的基本路线密切相关,而非一朝一夕的产物。若以对比的视角来看,由于文化和社会历史背景的多重差异,无论在公共艺术创作的形式语言,还是文化观念上,本土的发展情形与欧洲及世界发达地域相比照,仍有着明显的差别和距离(这些在此不展开议论)。这种差别和距离的存在原因和得失,有待于我们在不断的思考和实践中加以理清,并对类似于《艺》的经验和观念加以必要的学习与借鉴。这可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须经过若干的步骤和阶段:实用性、适应性的引入——与旧有形态及观念的并存与融汇,以及新形态的依附性、折衷性(非独立性)发展——新形态的主导性发挥及长足的发展。笔者以为,公共艺术在一种既有的文化土壤上的发展,自然不可能是完全靠全盘的引入和外在的模仿,它需要有一个与外来文化接触、碰撞、扬弃、变通和再创造的自然过程。历史告诉我们,政治文化的引入和发展是如此,艺术文化方面也是如此。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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