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相对滞后的因素。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价值因素则不同,它在调节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方面表现出了先在性、灵活性、具体性的特征。 在行政价值结构系统中,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因素是相辅相成的,总是以系统整体的形式在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中发挥调节作用。行政主体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往往会使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某一要素凸显出来,但行政主体决不可能选择某一要素而摈弃其他要素,选择了一个要素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整体。比如,行政意志的强弱,本身就是行政义务感、行政责任意识和行政人格的综合体现。所以,行政价值结构系统是其各要素互动共存的有机整体。 由于行政价值关系存在于其他行政关系之中,因而其他行政关系的改变也必然引起行政价值关系的变化。一种新的行政体制的确立、行政组织和机构的最新调整、行政人事资源的配置方式的改变、行政权力关系更动、新的行政法律政策的出台和行政管理方法上的变革,都意味着一种新的行政价值关系的出现。反过来,一种新的行政价值关系又反作用于其他行政关系。行政价值关系是行政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行政价值结构系统与行政客观结构系统、行政主观结构系统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行政体系总体的结构就是以这三重结构系统为内容的。 通过对公共行政体系结构进行哲学解读,我们发现行政体系是由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价值结构系统这三个部分所构成,这三个部分的动态平衡是行政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整体存在的客观保证。所以,行政体系可以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研究对象。而研究对象的完整性恰恰是行政学学科独立性的证明。行政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科学,在这门科学中,对行政体系的结构相对应,有三门次一级的学科:根据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可以建立起行政管理学;根据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可以建立起行政法学;而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则是行政伦理学的生长点。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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