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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 【字体: 】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1:25:12   点击数:[]    

民主中,虽然存在自由概念,但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是确定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而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自由完全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这种对古代民主的认识在西方的一些政治思想家那里具有深厚的基础。霍布斯、麦迪逊、托克维尔以及贡斯当等人,都曾将古代民主视为压制个人自由的政体。特别是在当代,一些人更将古代民主同法西斯极权主义政体相提并论。一口咬定在古代的直接民主制度中,个人自由完全没有保障。秉承这一思想传统,作者将古代民主看成“是一种限于城邦的、直接的、不考虑个人的(不自由的)民主”,而现代民主则“是一种国家范围的、代议制的和尊重个人的(自由的)民主。”在作者看来,自由“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它决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组成部分。”



  认为古代人不知道自由的价值,认为自由精神可以外在于某种民主制度之外。如果说这种观点不是出于对有关历史事实的无知的话,那也是对有关自由与民主关系的一种误解和偏见。我们姑且承认古代民主在侵害个人自由方面所犯下的种种罪过,但能否因此而将古代民主视为是一种不给个人自由留有空间的政体还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亚历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民主的原则就是自由,自由的要领在政治生活方面体现为“人人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在个人生活方面则体现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亚氏的这种观念并非出于理论的推演,而是对普通雅典人一般观念的反映和总结。由此可以看出,在对什么是自由的理解方面,古代雅典人与我们今天的看法相差并不很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亚氏关于自由的不同表现形式的论述中,我们发现,古代雅典人实际上已经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有了明晰的认识。正是基于这种区别,雅典人才能够对个人在处理私人事务时所享有的自由权利与他在参与公共生活时的政治自由明确区分开来,并对某些纯属私人性质的现象表现出明智的宽容和高度的尊重。因为对雅典人来说,对自己的事务拥有绝对的处置权是自由范畴的应有之义,而任意干涉其他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对自由的侵犯。雅典当时最杰出的政治家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辞上,就曾对雅典人所特有的这种教养给予了高度赞扬,将其视为民主精神在个人生活中的延伸和体现。而他在这次演说中对雅典民主制度的赞颂,成为我们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关于古代民主形象的描述。尽管他对雅典的民主制度以及雅典人的自由程度和宽容精神作了某种夸大的描述,但我们毕竟不能说其中没有真实的成分。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古代的人们对于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没有明确概念的观点是何等的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在当时,无论是雅典的朋友还是敌人,都对雅典人所享有的高度自由留下深刻印象。雅典的朋友赞美这种自由,而雅典的敌人则诅咒这种自由。自由与民主密切相关,自由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关于这一点古代雅典人与我们有着同样的认识。雅典人将处于君主专制统治下的波斯人视为野蛮人,因为他们不懂得自由的价值,不知道通过参与的过程来维护自己的独立、自由和利益。



  也许与现代人相比,古代雅典人更看重自由概念中富于进取性的那一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懂得防卫性自由的价值,更不意味着在古代民主观念中,没有包含着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维护。例如,在雅典的法律制度中,一个被定罪的人可以提出建议,要求对自己施以什么的刑罚;可以在不同的刑罚中做出选择,甚至有权呼吁公众免除对他的惩罚。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人都不能说这种法律缺乏人道精神。在当代,哪一个国家敢于实施这样一种充分尊重个人选择权利的法律制度呢?另一方面,即使现代民主制度比古代民主更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更反对集体对个人的强制。但能说它确实为“每个人提供了牢固的自由”吗?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时曾将日裔美国人投入集中营,这一事实向我们揭示,即使有最优良的制度和最深厚的自由传统,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个人自由都时刻面临着被毁灭的风险。但是我们能不能就此断定古代人实际上比现代人享有更广泛、更高级的自由呢?恐怕不能这么说。我举出这样的例子也并不是要使读者产生这样的认识。我只是要证明,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自由的维护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事业。在从事这项事业的过程中,我们和古人一样都面临着种种难以预见、甚至是难以正确把握的问题。因此,不能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维护自由的问题。而那种认为古代民主不尊重个人权利的观点更是误导世人的偏见。



  由此可见,问题其实并不在于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究竟谁更尊重个人自由,而在于我们是否能将个人自由置于一种绝对的、抽象的地位。特别是在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比的时候,我们能够接受自由至上的观点吗?其实任何一个社会,自由问题都是一个度的问题。即在不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情况下,多大范围的自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完全是一个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问题。今天的人们可以享有比古人更为广泛的自由权利,但那也仅仅是因为现代社会所拥有的调控手段比古代强大得多。古代社会固然经常会出现迫害个人的情况,但那些事件往往发生在非常时期,发生在社会面临重大危机的时刻,而不是由某个利益集团基于某种意识形态所采取的有计划、有预谋的迫害行为。古代的人们和我们一样,都面临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都不仅关心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心整个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是存在于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永恒的矛盾。因此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无论这个社会如何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都不可能将个人自由看成是绝对的东西。而且必然会采取种种措施以防止过分的个人自由对整个社会利益所构成的威胁。与我们不同的是,古代人在维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所能采取的技术手段无疑要比我们弱小得多。这种局限性决定了他们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做到鱼与熊掌兼而有之。虽然古代人由于其认识及技术上的局限性,还不可能容纳在现代人看来属于正常范围之内的许多自由权利,但那种将社会利益置于个人自由之上的态度,也并非与现代格格不入。即使在今天社会拥有强大的控制能力的条件下,我们也时常面临他们所处的困境。所以对于今天的人来说,值得注意的并不是他们实际上享有的自由比我们少得多,而是他们对自由表现出的那种现代人很难达到的热忱,以及他们竟然将那些非常有限的自由权利发挥得如此淋漓尽致,为自由赢得了那么多照耀千秋的荣光。



  这里我并不是想要为古代民主中所存在的种种消极现象进行辩护,在我看来,某些行为无论以什么名义做出,在道义上都是不能接受的。我所要表达的观点是,不能仅仅因为在古代人的自由观念与我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差异,或凭借几起偶然发生的迫害事件,就武断地认为古代民主是以对自由的恐惧和迫害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的。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区别,并非如作者所断言的那样是基于价值与目的的分歧而表现出的本质上的区别,而确实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的解决方式的差异。古代人与现代人一样,都尊崇自由的价值,都将民主视为一种为了自由而设计和运行的政体。现代民主制度虽然将保障个人自由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它却是通过限制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实现这一点的。所以仅仅从维护个人自由这一原则出发,我们也不能将目前通行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视为民主政治的顶点,而只能将其视为民主发展过程中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当中,它蕴含着对民主政治以往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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